白XX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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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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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晉11民終1444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呂梁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6-12-19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呂梁市興縣城區。
負責人:王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白XX。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白XX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山西省興縣人民法院(2016)晉1123民初37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被上訴人白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山西省興縣人民法院(2016)晉1123民初370號民事判決,改判上訴人不承擔護理費17040元、鑒定費4600元、一審訴訟費2386元,共計24026元,本案全部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與理由:兩名傷者的住院時間均為22天,一審判決兩名傷者護理期間各為144天于法無據。按照交強險保險條款約定,某保險公司不應承擔鑒定費與訴訟費賠償責任。
白XX辯稱其不同意某保險公司的上訴理由。
白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某保險公司賠償白XX墊付的保險理賠款120000元,本案訴訟費及其他費用均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4年12月27日23時,原告白XX駕駛晉AXXXXX號轎車與李峰駕駛的晉JXXXXX號轎車在興縣旭谷村路段相撞,造成晉AXXXXX號轎車的駕駛人白XX和乘車人李偉,晉JXXXXX號轎車的駕駛人李峰及乘車人李潤保受傷,兩車受損。興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興公交認字第141174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白XX承擔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李峰、李潤保、李偉無責任”。晉AXXXXX號轎車在某保險公司興縣支公司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0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保險期間自2014年9月30日起至2015年9月29日止。事故發生后,李峰于2014年12月28日在興縣人民醫院門診就診花醫藥費692.75元、檢查費2198元。于2014年12月28日在山西省第二人民醫院住院治療,入院診斷為:1、右鎖骨骨折;2、顱骨骨折;3、右眼部外傷;4、右枕頂部頭皮裂傷,行右鎖骨骨折切開復位內固定術,住院15天花醫藥費26137.41元,于2015年1月12日出院,出院診斷為:1、右鎖骨骨折;2、顱骨骨折;3、右眼眶骨折;4、右眼面部挫裂傷;5、右頭皮裂傷,出院醫囑:出院后轉省眼科醫院繼續治療。李峰于2015年1月12日轉山西省眼科醫院住院治療,入院診斷為:1、眶壁爆裂性骨折(右眶內壁);2、眼外肌功能不全(右眼),并行眶骨缺損修補術﹢人工骨植入術(右眶內壁),住院7天花醫藥費10517.6元、門診費957.5元,于2015年1月19日出院,出院診斷為:1、眶壁爆裂性骨折(右眶內壁);2、眼外肌功能不全(右眼),出院醫囑:1、左氧氟沙星滴眼液點左眼4次/日;2、2周門診復查;3、不適隨診。李峰于2015年5月12日在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醫療門診復查花317元。李潤保于2014年12月28日在興縣人民醫院急診科治療花醫藥費5649.43元、救護車費用2500元。于2014年12月28日在山西醫科大學第二醫院住院治療,入院診斷為:骨盆骨折、右髖臼骨折,行骨盆骨折、右髖臼骨折切開復位鈦板內固定術,住院22天花醫院費109660.75元、門診費305.9元,于2015年1月19日出院,出院診斷為:骨盆骨折、右髖臼骨折。出院醫囑:1、休息,左下肢漸進功能鍛煉;2、傷口每隔2-3天換藥一次,術后兩周視傷口愈合情況拆釘;3、定期復查腹部彩超;4、XX患者監測心率變化;5、術后6周門診復查;6、不適隨診。事故發生后,原告白XX與李峰、李潤保達成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協議:由白XX一次性賠付李峰各項費用104500元、賠付李潤保各項費用187000元。后李峰、李潤保自行委托太原小店司法鑒定中心進行傷殘等級及后期醫療費鑒定,該鑒定中心于2015年4月27日分別作出太原小店司法鑒定中心(2015)傷鑒字第214號、259號交通事故傷殘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被鑒定人李潤保道路交通事故致骨盆骨折、右髖臼骨折,評定為十級傷殘、后期醫療費(取內固定)約需人民幣壹萬元左右,花鑒定費2300元;被鑒定人李峰道路交通事故致右鎖骨骨折,評定為十級傷殘、后期醫療費(取內固定)約需人民幣壹萬元左右,支鑒定費2300元。另查,李峰、李潤保是山西省臨縣安業鄉暖泉會村人,李峰生于1985年5月22日,李潤保生于1967年12月19日。晉AXXXXX號轎車登記車主為李建花,原實際車主和被保險人為李偉,現實際車主為白XX。以上事實,由原告提供的證據及原、被告的當庭陳述予以證實。一審法院認為,原告白XX駕駛晉AXXXXX號轎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與李峰駕駛的晉JXXXXX號轎車在興縣旭谷村路段相撞,造成駕駛人白XX及本車乘車人李偉、晉JXXXXX號轎車駕駛人李峰及乘車人李潤保受傷、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興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符合本案事實及法律規定,予以確認。原告白XX為晉AXXXXX號轎車的實際車主,該車在某保險公司興縣支公司投保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且該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該事故發生后,原告白XX已給李峰、李潤保賠償損失共計291500元。根據原、被告舉證、質證及山西省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山西省統計局公布《山西省2015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以合理合法的原則,對本次事故給李峰造成的損失認定如下:1、醫療費40820.26元(興縣人民醫院醫療費692.75元和門診費2198元、山西省第二醫院住院花醫療費26137.41元、山西省眼科醫院花醫療費10517.6元和門診費用957.5元、復查費用317元);2、誤工費:11760元(事故發生之日到評殘前一日共147天X80元/天);3、護理費:9840元(住院22天X60元/天X2人+出院后120天X60元/天X1人);4、住院伙食補助費:330元(住院22天X15元/天X1人);5、營養費:330元(住院22天X15元/天X1人);6、殘疾賠償金:18908元(按上年度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9454元X20年X10%=18908元);7、繼續治療費10000元;8、精神撫慰金5000元予以支持;9、鑒定費:2300元,予以支持,以上各項共計99288.26元。對本次事故給李潤保造成的損失認定如下:1、醫療費115616.08元(興縣人民醫院醫療費5649.43元、山西省第二醫院住院花醫療費109660.75元和門診費305.9元);2、交通費(救護車費用)2500元3、誤工費:9680元(事故發生之日到評殘前一日共121天X80元/天);4、護理費:9840元(住院22天X60元/天X2人+出院后120天X60元/天X1人);5、住院伙食補助費:330元(住院22天X15元/天X1人);6、營養費:330元(住院22天X15元/天X1人);7、殘疾賠償金:18908元(按上年度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9454元X20年X10%=18908元);8、繼續治療費10000元;9、精神撫慰金5000元予以支持;10、鑒定費:2300元,有票據,予以支持,以上各項共計174504.08元。本案中李峰、李潤保的損失共計273792.34元中應當由某保險公司興縣支公司在交強險分項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李峰、李潤保醫療費10000元、傷殘賠償金96036元(包括殘疾賠償金18908元X2人、交通費2500元、護理費9840元+9840元、誤工費9680元+11760元、鑒定費2300X2、精神撫慰金5000元X2人),原告白XX作為晉JXXXXX號小汽車的實際車主向受害人賠償損失后有權在被告應承擔的賠償限額內向被告主張權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六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條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判決:一、被告某保險公司興縣支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十五日內給付原告白XX保險理賠款共計106036元(醫療費10000元、傷殘賠償金96036元);二、駁回原告白XX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270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興縣支公司負擔2386元,原告白XX負擔314元。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
二審法院查明事實同一審,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1、李潤保與李峰的護理期限;2、鑒定費的負擔。
關于李潤保與李峰護理期限的問題。本院認為,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回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李潤保、李峰因本案交通事故受傷,經診斷兩人均系多處骨折,經鑒定李潤保的傷情構成十級傷殘,被上訴人李峰的傷情構成十級傷殘。雖二人住院22天,但其傷情在出院后確需護理,原審法院根據本案實際情況依法確定李潤保、李峰的護理期限并無不妥,本院予以確認。
關于鑒定費負擔的問題。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鑒定費系為查明和確定李潤保、李峰損傷程度而支出的必要合理費用,依法應由保險人某保險公司承擔。民事案件訴訟費的負擔由人民法院結合案件實際情況予以確定。某保險公司主張按照保險合同約定其不承擔鑒定費、訴訟費缺乏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401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興縣支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馬興華
審 判 員 王曉強
代理審判員 任慧慧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書 記 員 白舒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