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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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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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6民初3856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奉節縣人民法院 2016-10-21
民事判決書
(2016)渝0236民初3856號
原告:胡XX,男,漢族,居民,住重慶市奉節縣。
委托代理人:曹XX,重慶夔府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住所地重慶市奉節縣,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00236908346XXXX。
代表人:XX,經理。
委托代理人:謝XX,重慶益安律師事務所律師。
第三人:梅XX,男,漢族,居民,住湖南省岳陽市君山區。
原告胡XX與被告某保險公司及第三人梅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后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胡XX及其委托代理人曹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謝XX及第三人梅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胡XX提出訴訟請求:請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損害賠償金10000元,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及理由:2015年11月28日,胡從武駕駛FG9676號輕型普通貨車在滬昆告訴公路西往東1149KM+895M時與許朝陽駕駛貴HXXX90號貨車、黃維駕駛的湘EXXX85號貨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傷。2016年3月20日,原告以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起訴至湖南省湘鄉市人民法院。2016年5月23日,湖南省湘鄉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決,認定原告損失和受損權益共有351242.66元。由于胡從武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存在過錯,故法院該案判決中原告的損失中有161779.16元沒有判決給侵權方。湘FXXX76號輕型普通貨車系第三人所有,于2014年12月25日在被告處投保了車上人員責任險(乘客),責任限額10000元。為此,原告向被告申報保險理賠,由于對于理賠金額雙方沒有達成一致?,F原告為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依法訴至法院。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事故車輛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車上人員險,乘客1萬元,司機20萬元,事故發生在責任期限內。該事故發生后,原告已經在湖南提起了訴訟,對于判決的損失賠償,我公司沒有參加訴訟,不認可損失金額及傷殘等級等。
第三人梅XX辯稱,我們投保是為了減少損失,對原告訴稱事實無異議。
經審理查明,2014年12月25日,第三人梅XX為其自有車輛湘FXXX76車向某保險公司進行投保。某保險公司出具的機動車保險單主要載明:被保險人為梅XX,號牌號碼湘FXXX76,發動機號89206084,車架號LVXXXPBB5EJXXX528,保險期限自2014年12月26日0時起至2015年12月25日24時止,承包險種機動車損失保險、第三者責任保險、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車上人員責任險(乘客)、新增加設備損失保險條款、車上貨物責任險等,其中車上人員責任險(乘客)保險金額/責任限額為10000元。
2015年1月28日,梅XX雇請的司機胡從武駕駛湘FXXX76號輕型普通貨車與案外人許朝明駕駛貴HXXX90號重型倉柵式貨車、案外人黃維駕駛的湘EXXX85號輕型廂式貨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FG9676號車上乘車人胡XX受傷。事故車輛貴HXXX90號重型倉柵式貨車為案外人楊紹木所有,該車在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黔東南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事故車輛湘EXXX85號輕型廂式貨車為案外人謝恩友所有,該車在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邵陽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事故發生在車輛保險期限內。2016年3月20日,胡XX以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訴至湖南省湘鄉市人民法院。2016年5月23日,湖南省湘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湘0381民初494號民事判決書,該判決書主要認定有:胡XX之傷經重慶市奉節縣司法鑒定所鑒定為一處八級殘,一處十級殘;胡從武與許朝明各負事故的同等責任,黃維不負事故責任,許朝明的責任由其雇主楊紹木承擔;核定胡XX損失和受損權益共計351242.66元(醫療范圍損失108235.91元,傷殘范圍損失241406.75元,鑒定費1600元)。該生效民事判決書判決:一、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黔東南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胡XX25167.75元;二、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邵陽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胡XX2516.68元;三、楊紹木賠償胡XX161779.07元;四、駁回胡XX的其他訴訟請求。
以上事實,有原被告當庭陳述,原告舉示的身份信息、行駛證、運輸證、保險單、民事判決書、司法鑒定意見書、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住院病歷及被告舉示的投保單、保險條款等證據在卷佐證。上述證據來源合法,與本案有關聯性,能夠作為本案認定事實的依據,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應受法律保護。第三人梅XX就其所有的FG9676號輕型普通貨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第三者責任保險、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車上人員責任險(乘客)等險種,雙方訂立了保險合同,梅XX繳納了保險費,該保險合同系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真實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并生效。原告胡XX作為車上人員因該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導致受傷,并經生效判決確認其損失和受損權益共計351242.66元,鑒于該車司機胡從武在該起事故中存在一定的過錯,該判決中原告胡XX損失未獲得賠償部分金額為161779.06元(351242.66-25167.75-2516.68-161779.07)。本案保險合同中約定車上人員責任險(乘客)責任限額為10000元,對于胡XX因交通事故受傷未獲得賠償部分,被告保險公司應在保險范圍內全額賠償。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六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胡XX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交納25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某保險公司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按照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規定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遞交上訴狀并收到本院預交上訴費通知書后應當及時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未在本院預交上訴費通知書指定的期限內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又未提出緩交、減交、免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雙方當事人在法定上訴期內均未提出上訴或僅有一方上訴又撤回的,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應自覺履行判決的全部義務。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決生效后,權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申請執行的期限為二年,該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的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
代理審判員江國強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但家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