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訴定西交運集團通渭縣襄中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被告某保險公司公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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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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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121民初1145號 公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通渭縣人民法院 2016-12-08
原告:甲,男,漢族,住通渭縣。
被告:定西交運集團通渭縣襄中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通渭縣。
法定代表人:楊X,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通渭縣法律援助處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通渭縣。
負責人:宿X,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乙,公司員工。
原告甲與被告定西交運集團通渭縣襄中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簡稱通渭襄中運輸公司)、被告公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甲、被告通渭襄中運輸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乙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甲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誤工費8062元、護理費1384元、住院伙食補助費520元、交通費230元,訴訟過程中增加訴訟請求醫療費6247元;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事實和理由:2016年4月22日原告乘坐甘JXXX33號宇通客車由義崗川鎮向通渭縣城行駛,行至靖天公路185KM+550M處時,與王智駕駛的甘JXXX02號普通貨車相撞。甘JXXX33號宇通中型客車失控駛入低于路面的荒坡致原告受傷。
通渭襄中運輸公司辯稱,通渭襄中運輸公司承擔的責任應由某保險公司在保險范圍內賠付。
某保險公司承認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張的事實,但認為,被告保險的車輛負次要責任,應按30%賠償;住院費用沒有異議,交通費應有發票,出院后的費用應有依據。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6年4月22日甲乘坐甘JXXX33號宇通客車由義崗川鎮向通渭縣城行駛,行至靖天公路185KM+550M處時,與王智駕駛的甘JXXX02號普通貨車相撞,甘JXXX33號宇通中型客車失控駛入低于路面的荒坡,致甲等車上人員受傷。甲受傷后,在通渭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12天,花去醫療費6247元。甘JXXX33號宇通中型客車的機動車所有人是通渭襄中運輸公司,車主是常小軍,該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賠償限額為40萬元。
本院認為,道路客運承運人應當按照約定將旅客安全運輸到約定地點;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承運人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旅客受傷后,某保險公司應在保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原告主張的出院后誤工費、在家醫療費、復印費證據不足,不予支持。
甲的賠償項目為:1、醫療費6247元;2、誤工費,按每天105.50元計算12天,計1266元;3、護理費按每天105.50元計算12天,計1266元;4、住院伙食補助費按每天40元計算12天,計480元;5、交通費酌情認定200元。共計9459元。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條、第六十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七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甲醫療費等經濟損失9459元,限判決生效后30日內履行;
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履行方式,可通過中國工商銀行通渭縣平襄支行匯入本院賬戶,賬號:2707076309026408020)。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00元,因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減半收取計15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甘肅省定西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蒙潤同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八日
書記員 茍敏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