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XX訴定西交運集團通渭縣襄中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被告某保險公司公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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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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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121民初1093號 公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通渭縣人民法院 2016-12-08
原告:魏XX,男,漢族,住通渭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孫XX,甘肅隴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定西交運集團通渭縣襄中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通渭縣。
法定代表人:楊X,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通渭縣法律援助處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通渭縣。
負責人:宿X,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公司員工。
原告魏XX與被告定西交運集團通渭縣襄中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簡稱通渭襄中運輸公司)、被告公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魏XX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孫XX、被告通渭襄中運輸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魏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由二被告賠償醫療費44717.41元、誤工費11288.50元、護理費2215.50元、殘疾賠償金47534元、住院伙食補助費840元、住宿費168元、鑒定費1000元、交通費2760元、復印費20元;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事實和理由:2016年4月22日原告駕駛甘JXXX33號宇通客車由義崗川鎮向通渭縣城行駛,行至靖天公路185KM+550M處時,與王智駕駛的甘JXXX02號普通貨車相撞。甘JXXX33號宇通中型客車失控駛入低于路面的荒坡,致原告受傷。原告雖然是甘JXXX33號宇通中型客車的駕駛員,但被告通渭襄中運輸公司為該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承運人責任險,某保險公司應當在承運人責任險限額內賠償。
通渭襄中運輸公司辯稱,通渭襄中運輸公司承擔的責任應由某保險公司在保險范圍內賠付;魏XX不是旅客身份,應按照侵權責任法起訴。
某保險公司承認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張的事實,但認為,被告保險的車輛負次要責任,應按30%賠償;住院費用沒有異議,交通費應有發票,出院后的費用應有依據。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6年4月22日魏XX駕駛甘JXXX33號宇通客車由義崗川鎮向通渭縣城行駛,行至靖天公路185KM+550M處時,與王智駕駛的甘JXXX02號普通貨車相撞,甘JXXX33號宇通中型客車失控駛入低于路面的荒坡,致魏XX等車上人員受傷。魏XX受傷后,在通渭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1天,在甘肅省人民醫院住院治療20天,共花去醫療費44717.41元。經鑒定,魏XX的傷殘等級為十級。甘JXXX33號宇通中型客車的機動車所有人是通渭襄中運輸公司,車主是常小軍,該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司乘人員責任保險,司乘人員責任保險為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的附加險,司乘人員責任保險賠償限額為40萬元。
本院認為,道路客運承運人應當按照約定將旅客安全運輸到約定地點;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本案承運人通渭襄中運輸公司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司乘人員責任保險,司乘人員責任保險為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的附加險,保險公司應在司乘人員責任保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魏XX的賠償項目為:1、醫療費44717元;2、誤工費,從事故發生之日至定殘日前一天共103天,按每天105.50元計算,計10866元;3、護理費按每天105.50元計算21天,計2215元;4、住院伙食補助費按每天40元計算21天,計840元;5、交通費酌情認定2000元;6、鑒定費1000元;7、殘疾賠償金,根據殘疾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甘肅省2015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23767元,魏XX的傷殘等級為十級,應按10﹪計算,計47534元;8、住宿費168元。共計109340元。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條、第六十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七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魏XX醫療費等經濟損失109340元,限判決生效后30日內履行;
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履行方式,可通過中國工商銀行通渭縣平襄支行匯入本院賬戶,賬號:2707076309026408020)。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48元,因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減半收取計424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甘肅省定西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蒙潤同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八日
書記員 茍敏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