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XX、徐XX與某保險公司追償權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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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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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民終1087號 追償權糾紛 二審 民事 宣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6-11-24
上訴人(原審被告):吳XX,男,住安徽省廣德縣。
上訴人(原審被告):徐XX,男,住安徽省廣德縣。
兩上訴人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蘇XX,安徽淵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銅陵市。
負責人:邵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鐘XX,安徽華律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吳XX、徐XX因與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追償權糾紛一案,不服安徽省廣德縣人民法院(2016)皖1822民初82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吳XX、徐XX上訴請求:1、撤銷廣德縣人民法院(2016)皖1822民初824號民事判決;2、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及理由:1、一審法院以“如果吳XX、徐XX購買了交強險,則應判決吳XX、徐XX……賠償103629.80元,兩者相差41800元”的假想事實作出判決,違背了以事實為依據的訴訟原則。2、被上訴人沒有追償權。本案所涉交通事故案件一審判決書中并沒有追償權的判決內容,二審維持原判,說理部分只是審判人員的個人觀點,系學理解釋。3、在本案所涉交通事故案件中,已經判決吳XX、徐XX承擔15萬元的賠償責任,一審判決上訴人再承擔41800元,則改變了生效判決的內容,違反法律規定且對上訴人不公平。
某保險公司辯稱:1、一審認定事實正確。上訴人吳XX、徐XX沒有為吊車購買交強險,沒有承擔交強險責任,導致某保險公司多賠償41800元,事實清楚。2、一審法院適用法律正確?!蹲罡呷嗣穹ㄔ骸搓P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第三款規定:多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損害,其中部分機動車未投保交強險,當事人請求先由已承保交強險的某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某保險公司就超出其應承擔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強險的投保義務人或者侵權人行使追償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審支持被上訴人的追償權,符合法律規定。請求二審法院依法駁回上訴。
某保險公司一審訴訟請求:1、判令吳XX、徐XX連帶賠償其41800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2年1月18日,受害人蔡家磊駕駛轎車,在廣德縣吉山西河大橋,因操作不當,底盤卡在橋邊沿不能行駛。蔡家磊找到徐XX,徐XX叫合伙人吳XX開吊車到現場施救。吳XX用鋼絲繩拴住轎車尾部違章起吊,導致轎車被拖到有坡度的地面后向后滑行碾壓到蔡家磊,導致蔡家磊搶救無效死亡的事故。事后,受害人蔡家磊父母就賠償問題向廣德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經審理作出(2013)廣民一初字第00271號民事判決書,認定:本起事故應為交通事故;吊車為徐XX、吳XX共同共有,并合伙經營;蔡家磊作為轎車的駕駛人對本起交通事故負有40%的責任,吊車駕駛員吳XX對本起交通事故負有40%的責任,蔡家磊作為離開轎車的第三人對本起交通事故負有20%的責任;吳XX駕駛的吊車無車牌照和相關手續,無投保,無合格證,是組裝產品。該轎車在某保險公司投有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責任限額30萬元,且未投有不計免賠)?!渡虡I第三者責任險保險條款》規定,未投保不計免賠險的,某保險公司在被保險車輛一方負事故主要責任的某保險公司有15%的免賠率,負同等責任的某保險公司有10%的免賠率,負次要責任的某保險公司有5%的免賠率。受害人親屬的總損失經法院確認,合計為492710元。判決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內賠償11萬元,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賠償(492710元-110000元)X40%X(1-5%)=145429.8元。某保險公司不服上訴至宣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宣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3)宣中民一終字第00701號民事判決書判決維持原判決。該終審判決認為,原審依據受害人親屬的請求,判令由已承保交強險的某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符合法律規定。該終審判決還認為:某保險公司就超出其應承擔的部分可向未投保交強險的投保義務人或者侵權人行使追償權。判決生效后,某保險公司已于2014年6月12日支付全部賠款,后因與徐XX、吳XX無法協商一致故訴至法院。一審法院認為:本起交通事故中因吊車未投交強險,(2013)廣民一初字第00271號民事判決書判決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內賠償蔡祥友、易忠秀經濟損失11萬元,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中賠償死者親屬蔡祥友、易忠秀(492710元-110000元)X40%X(1-5%)=145429.8元。如果吳XX、徐XX為其共同共有的吊車購買了交強險,則一審判決應判決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內賠償蔡祥友、易忠秀經濟損失11萬元,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中賠償蔡祥友、易忠秀(492710元-220000元)X40%X(1-5%)=103629.80元。兩者相差145429.8元-103629.80元=41800元。某保險公司就超出其應承擔部分的41800元,可向吳XX、徐XX追償。某保險公司已于2014年6月12日將上述款項打入廣德縣人民法院賬戶,有權行使追償權。判決:吳XX、徐XX返還某保險公司41800元,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案件受理費850元,減半取425元,由吳XX、徐XX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未向本院提交新證據。雙方對一審認定的事實均無異議。
根據對一審證據的審查并結合當事人陳述,本院查明的案件事實與一審認定的事實無異,故對一審認定的案件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第三款規定了“多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損害,其中部分機動車未投保交強險,當事人請求先由已承保交強險的某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某保險公司就超出其應承擔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強險的投保義務人或者侵權人行使追償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本案涉交通事故屬于多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吳XX、徐XX共同經營的肇事車輛吊車屬于機動車,依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規定,應為該吊車購買交強險,但吳XX、徐XX未購買,作為吊車所有人,吳XX、徐XX應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根據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某保險公司在向受害人先行賠償后,有權就超出其應當承擔的部分向吳XX、徐XX進行追償。一審支持某保險公司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另外,另案生效判決確定吳XX、徐XX向受害人承擔15萬元的賠償責任,并不影響本案法律責任,某保險公司行使追償權并無不當,對此應予支持。
綜上所述,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850元,由上訴人吳XX、徐XX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王鴻梅
審判員 汪 澍
審判員 秦 煒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 王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