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劉XX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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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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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遼04民終1222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撫順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6-10-20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遼寧省撫順市。
負責人:趙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沈XX,遼寧人民律師事務所撫順分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尹X,遼寧百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劉XX,現住遼寧省撫順市。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劉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遼寧省撫順市順城區人民法院(2016)遼0411民初105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沈XX、被上訴人劉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撤銷原判,改判駁回劉XX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保險車輛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車輛損失,不屬于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的賠付范圍。事故車輛沒有進行實際維修,不能僅憑劉XX委托的評估鑒定結論做為定案依據。本五車連撞事故,遼中縣法院生效判決確定五車各負20%責任,應先扣除其他車輛交強險理賠部分,剩余部分按責任比例承擔。車輛評估費不屬于車輛損失險賠償范圍。
劉XX辯稱,要求維持原審判決數額,應從車損險中支付該部分款項。根據《保險法》相關規定,保險公司可以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劉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請求法院判令某保險公司給付修車款83,325.00元、評估費3,830.00元及施救費2,000.00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5年3月14日4時40分許,劉XX駕駛遼DXXXXX號轎車由西向東行駛到京哈高速沈陽方向618.3公里處,撞中央隔離護欄發生單方事故后車輛停在行駛車道,隨后漆軍駕駛川RXXXXX號轎車行駛到該處,車輛右側與遼DXXXXX號轎車相剮碰后停在行車道,之后陸續有三輛車與以上兩輛車發生剮碰。該起事故造成本案劉XX所有的遼DXXXXX號轎車損壞的后果。因遼DXXXXX號轎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商業三者險30萬元等,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故漆軍訴至遼寧省遼中縣人民法院要求其余車輛車主及投保公司賠付醫療費用等。后遼中縣人民法院下發(2015)遼中民一初字第422號民事判決書確認各事故車輛承擔事故責任的20%。又查,事故發生后,案涉某保險公司所有的遼DXXXXX號轎車未經實際維修,但經遼寧藝林瀚海價格評估有限公司評估并出具【遼】價涉車字[2015]第F0445號價格評估報告載明價格鑒定結論:遼DXXXXX哈弗牌吉普車損失價格為83,325.00元。并收取了3,830.00元鑒定費用。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被保險車輛在未實際維修情況下能否依據車輛價值評估報告認定車輛損失。保險法規定,對于因保險約定事故的發生而造成的財產損失,保險人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因此,保險人賠償保險金的條件之一是,被保險人的財產因保險事故而遭受損失,即只要保險事故給被保險人造成實際損失,保險人就負有按照損失大小賠償保險金的責任。本案案涉車輛已經評估機構出具評估報告確認損失額,某保險公司雖主張從未見過該報告,但未提請重新評估的申請,故法院對該份報告予以采信,案涉車輛存在83,325.00元的損失。該損失不以車輛修理不修理而發生轉移,修理僅僅是為恢復車輛原狀或使用價值而采取的一種救濟手段。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有權選擇對保險標的維修后繼續使用,或者對保險標的殘值進行處置變現。被告要求被保險人選擇只能對保險標的進行實際維修有違民法公平自愿和合同法意思自治原則,該院無法支持;關于車輛評估費3830元,是劉XX為確定車輛損失所支付的必要費用,某保險公司依法應予賠償;關于施救費用2000元,系被保險車輛損壞實際產生的費用,故某保險公司應于賠償;關于某保險公司主張其只應承擔20%的賠償責任,因本案系合同糾紛,保險人應按照其與劉XX間的保險合同履行賠付義務,故某保險公司的該項主張,該院不宜支持。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條、第六條、第八條、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判決: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在其承保的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給付劉XX保險理賠款89,155.00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中國平安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044.00元(已減半收?。?,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劉XX提交了購車發票,證明車輛購置價格為10萬元、購買日期為2015年1月8日。某保險公司對該份證據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二審審理過程中,某保險公司對劉XX的車輛進行查勘核損,確認評估報告中的車損數額。劉XX因案涉車輛投保的險種包括車輛損失險,賠償限額為10萬元,絕對免賠額0元。
本院認為,某保險公司與被保險人劉XX簽訂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當事人應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劉XX車輛因此次交通事故受損事實存在,經評估損失數額為83,325.00元,某保險公司無證據證明評估報告評估有誤,且某保險公司在二審審理過程中已對案涉車輛進行查勘核損,故本院對車輛損失價值予以確認?!盾囕v損失險》第一條,在保險期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規定負責賠償:㈠碰撞、傾覆……第二條,發生本條款第一條規定的保險事故后,被保險人為減少車輛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費用,保險人按照本合同規定負責賠償,最高賠償金額以保險金額為限。劉XX因此次交通事故發生的車輛損失及施救費用,屬于車輛損失險承保范圍。劉XX認可自行承擔車輛損失評估費用,本院予以確認。某保險公司與劉XX系保險合同相對人,某保險公司作為保險人,在投保人劉XX的車輛發生損失時,負有履行保險合同承擔保險項下賠償責任的義務,故本院對某保險公司要求先行扣除其他事故車輛相應賠償責任的主張不予支持。關于某保險公司主張車輛未經實際修復不予賠償。原審對此已作充分論述,本院予以認同,不再贅述。劉XX的車輛損失根據其訴請及保險合同規定,應在車輛損失險賠償限額內進行賠償,本院對原審判決予以糾正。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遼寧省撫順市順城區人民法院(2016)遼0411民初1051號民事判決;
二、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其承保的車輛損失險賠償限額內給付劉XX車輛損失款83,325.00元,施救費2,000.00元;
逾期履行,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三、駁回劉XX其他訴請求。
一審案件受理費1,044.0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二審案件受理費2,029.0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1,928.00元,由劉XX負擔101.00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尹立威
審判員 王冬雨
代理審判員 李雪慧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書記員 韓 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