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趙XX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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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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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晉02民終1655號 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大同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6-12-12
上訴人(原審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廣靈縣。
負責人班勇,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閆國強,山西弘惠嘉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趙XX,男,漢族。
委托訴訟代理人邢曉明,男,漢族,廣靈縣壺泉鎮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趙XX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山西省廣靈縣人民法院(2016)晉0223民初26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閆國強、被上訴人趙XX的委托代理人邢曉明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趙XX在一審中起訴稱:2015年4月19日15時20分許,原告駕駛晉BXXXXX號客車沿廣泰西街城內口在由北向東轉彎時與由南向北橫過馬路的梁明果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相撞,造成梁明果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梁明果被送入廣靈縣人民醫院救治,其傷情被診斷為:骨盆外傷、骶骨、尾骨損傷。梁明果住院15天后于5月4日出院,支付醫療費4884.04元、交通費300元,出院醫囑:繼續臥床休息。原告駕駛的客運車系與廣靈縣恒遠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承包的,并以該公司的名義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等險種,其中交強險限額122000元,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500000元。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梁明果出院后,經廣靈縣交通警察大隊主持調解,原告趙XX與梁明果達成賠償協議,原告趙XX賠償了梁明果醫療費等各項損失18671元。原告賠償受害者之后找被告理賠,被告僅僅同意賠付4000元左右,故提起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給付原告賠償款18671元;2、判令被告負擔訴訟費。
某保險公司在一審中答辯稱:對原告與他人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事實、事故責任劃分、車輛投保情況均無異議,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未經保險人書面同意,被保險人自行賠付的,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賠償額。不屬于保險人賠償范圍的或者超出保險人應賠償金額的,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保險人已經在事故發生后的2016年3月17日理賠給被保險人廣靈縣恒遠公共交通有限公司4751.68元。關于原告主張的賠償項目,公司認為:1、醫療費,依據醫療費票據核定后扣減20%醫保外用藥;2、住院伙食補助費,依照住院病歷記載的天數,按每天15元計算;3、護理費,按照實際住院天數,每天50元計算;4、誤工費,需提供勞動合同、工資表、考勤記錄、納稅證明等證據;5、營養費,需有醫囑;6、殘疾賠償金,應按戶口情況和殘疾等級計算;7、精神損害撫慰金,應由侵權人賠償,標準依據傷情確定;8、訴訟費不屬于保險賠償范圍。
一審法院判決認定:2015年4月19日15時20分許,原告駕駛晉BXXXXX號客車沿廣泰西街城內口在由北向東轉彎時與由南向北橫過馬路的梁明果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相撞,造成梁明果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梁明果被送入廣靈縣人民醫院救治,其傷情被診斷為:骨盆外傷、骶骨、尾骨損傷。梁明果住院15天后于5月4日出院,支付醫療費4884.04元、交通費300元,出院醫囑:繼續臥床休息。原告駕駛的客運車系與廣靈縣恒遠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承包的,并以該公司的名義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等險種,其中交強險限額122000元,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500000元。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梁明果出院后,經廣靈縣交通警察大隊主持調解,原告趙XX與梁明果達成賠償協議,原告趙XX賠償了梁明果醫療費等各項損失18671元。被告在事故發生后的2016年3月17日理賠給被保險人廣靈縣恒遠公共交通有限公司4553.68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故造成的損失為:1、醫療費4884元;2、護理費(按45天計算)4553元;3、住院伙食補助費和營養費(按15天計算)1500元;4、誤工費(按60天計算)4246元;5、交通費300元;以上合計15483元。
一審法院判決認為:原告趙XX所承包經營的客運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等保險,其間就存在保險合同關系,雙方應當依照法律的規定和合同的約定,履行各自的合同義務。原告在賠償了事故受害人之后,有權要求被告依照合同約定履行賠償保險金的義務。對屬于保險賠償范圍的15483元,此款未突破交強險分項限額,被告應當在交強險分項限額內予以賠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六十五條第三款、第六十六條的規定,判決:一、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機動車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趙XX保險金15483元(含已經賠付給廣靈縣恒遠公共交通有限公司4553.68元);二、駁回原告趙XX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67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72元,由原告趙XX負擔195元。
某保險公司不服一審法院上述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上訴人在一審判決的基礎上少賠付被上訴人7453.8元,二審案件受理費由被上訴人承擔。其主要理由為:一、被上訴人主張的醫療費應按衛生部“交通事故人員創傷臨床診療指南”和國家基本醫療保險標準進行賠付,因此上訴人主張對被上訴人的醫療費減少賠償20%醫保外用藥;二、被上訴人主張的護理費時間過長,導致護理費多計算了30天,合計3035元;三、被上訴人系農村居民,誤工費按照農村居民收入計算。因誤工費計算錯誤,賠償總額多計算了2692元;四、一審原告主張的營養費750元無醫囑,不應由保險公司承擔。
趙XX針對某保險公司的上訴答辯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經審理查明,對一審認定的事實,除某保險公司對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營養費有異議外,雙方當事人對一審法院認定的其他事實均無異議,本院對雙方當事人無異議的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予以確認。
另查明,梁明果自2014年4月在廣靈縣壺泉鎮租房居住。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一審法院認定的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營養費是否正確
關于醫療費一節。本院認為,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認為被上訴人主張的醫療費應按國家基本醫療保險標準進行賠付,但其并未就此主張提供證據,一審法院依據被上訴人提供的醫療費票據確認其醫療費支出并無不當,上訴人的該項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對其該項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護理費和營養費一節。本院認為,本案傷者因骶、尾骨損傷住院15天出院,出院醫囑為:“1、繼續臥床休息。2、防止外傷,有情況隨診?!笨梢娖涑鲈汉笕孕枰欢ㄗo理,一審法院依據習慣酌情對其所主張的護理費和營養費予以支持并無不當,上訴人對此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對其該項上訴請求不予支持。
關于誤工費一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本案傷者梁明果雖為農村戶口,但其在城鎮租房居住,生產、生活已脫離了農村,因梁明果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狀況,故一審法院按照上述法律規定參照受訴地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其誤工費損失并無不當。上訴人要求按農村居民收入計算誤工費的上訴理由無法律依據,不能成立,對其該項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本院認為,一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結果適當,本院予以維持。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齊立波
審判員 王艷宏
審判員 張麗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書記員 張 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