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05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16)湘01民終5671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6-11-17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長沙市雨花區。
負責人:廖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孫X,湖南海川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胡XX,女,漢族,住湖南省張家界市永定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郭XX,湖南淡遠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胡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湖南省長沙市雨花區人民法院(2016)湘0111民初195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孫X、被上訴人胡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郭XX均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2、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由胡XX負擔。事實與理由:一審法院認定某保險公司支付胡XX保險金60481.10元,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根據某保險公司向胡XX提供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及《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條款》約定“事故發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被保險機動車或者遺棄被保險機動車或者遺棄被保險機動車離開事故現場,保險人不負責賠償”。胡XX自認事故發生后,遺棄了機動車后,自己離開了現場,故胡XX的行為違反了條款的規定。某保險公司已在投保單上用加粗加黑的字體對于相關保險條款及責任免除條款作了明確說明,胡XX也在《投保人聲明》中注明:保險人已向本人詳細介紹并提供了投保險種所使用的條款,并對其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做了明確說明。胡XX對投保單及條款上的簽字進行了確認,并且一審中也明確陳述簽名為其本人所簽。一審法院仍以某保險公司對免責條款未進行明確說明義務為由,認定免責條款對投保人不產生法律效力,明顯適用法律錯誤。
胡XX辯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某保險公司應當依法賠償胡XX相關費用,本案中胡XX不存在遺棄車輛等問題,保險事故現場與胡XX的住所僅200米,且事故發生到報案時間僅隔10小時,保險公司在接到報案后也對事故現場進行了勘查,要求胡XX到其指定的4S店進行維修,同時,保險公司對事故損失進行了定損,故胡XX有理由相信某保險公司對本次保險事故同意承擔賠償責任。某保險公司提供的保險條款屬格式條款,事故發生后胡XX對事故現場進行了保護,沒有破壞事故現場,也沒有遺棄被保險機動車。
胡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某保險公司向胡XX支付機動車損失賠償款60481.10元;2、某保險公司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胡XX系車牌號為湘GXXXXX小型轎車登記車主,胡XX為該車在某保險公司處購買了交強險和商業險,其中商業險中的機動車損失保險金額為320800元,保險期限從2016年1月6日起至2017年1月6日止。2016年1月11日凌晨2時許,胡XX駕駛該車(當時未上牌)在湖南省XX永XX區關里坪黃金塔附近行駛時發生交通事故,將路邊的綠化樹等撞壞,造成車輛受損。事故發生后,胡XX于當日13時20分許電話向某保險公司報案,某保險公司接到報案后派員進行了現場查勘,對該車進行定損,定損金額為60481.10元。胡XX為維修該車花費修理費用60481.10元,該費用由胡XX墊付。后雙方為賠償問題協商未果,胡XX遂于2016年4月11日訴至一審法院,請求判如所訴。
另查明,胡XX在其簽名確認的《投保單》中注明:保險人已向本人詳細介紹并提供了投保險種所使用的條款,并對其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包括但不限于責任免除、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賠償處理、附則等),以及本保險合同中付費約定和特別約定的內容向本人做了明確說明,本人予以充分理解并接受上述內容,同意以此作為訂立保險合同的依據,本人自愿投保上述險種。此外胡XX在《投保人聲明》中注明:本人確認收到條款及《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免責事項說明書》,保險人已明確說明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的內容及法律后果。
還查明,某保險公司提供的《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第八條第二款(一)項規定,“在上述保險責任范圍內,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任何損失和費用,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二)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事故發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被保險機動車或者遺棄被保險機動車離開事故現場”。
一審法院認為,胡XX與某保險公司簽訂的機動車損失保險合同有效,雙方均應按約履行各自的義務。本案中,胡XX按約繳納了保險費用,某保險公司應按約對被保險車輛在保險期限發生的保險事故承擔賠償責任。本案爭議焦點在于胡XX在事故發生后將涉案保險車輛留在現場未及時報案是否屬于某保險公司的免責事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格式條款提供一方的解釋。本案中,某保險公司提供的《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第八條第二款(一)項規定,“在上述保險責任范圍內,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任何損失和費用,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二)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事故發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被保險機動車或者遺棄被保險機動車離開事故現場。”前述保險條款系某保險公司提供的格式條款,責任免除條款在理解上存在歧義,且某保險公司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對“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況下”向胡XX作出了相關明確解釋,因此,本案中應作出有利于胡XX的解釋。胡XX在事故發生后的當日向某保險公司報案處理,某保險公司接到報案后派員對現場進行了查勘拍照,并對事故車輛進行了定損,應視為某保險公司對胡XX的報案處理措施予以認可。因此,本案中的車輛損失屬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某保險公司應當在機動車損失保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某保險公司依據保險免責條款對本案所涉保險車輛受損因胡XX未及時報案而拒賠的理由不成立,對某保險公司的該辯解意見一審法院不予采納。胡XX為此次事故墊付維修費用60481.10元,某保險公司對此予以認可,故對胡XX要求某保險公司賠償上述車輛損失60481.10元的訴訟請求,一審法院予以支持。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三十條的規定,判決如下: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7日內支付胡XX保險理賠款60481.10元。如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312元,因適用簡易程序減半收取656元,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二審中,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證據。
本院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審理查明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本案雙方當事人爭議主要焦點即為某保險公司對胡XX的車輛損失是否承擔保險理賠責任。某保險公司主張胡XX在交通事故發生后遺棄被保險機動車,根據《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第八條第二款(一)項規定,“在上述保險責任范圍內,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任何損失和費用,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二)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事故發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被保險機動車或者遺棄被保險機動車離開事故現場。因此,某保險公司不應承擔胡XX車輛損失的保險理賠責任。本院認為,胡XX的車輛系2016年1月8日才注冊,距離發生交通事故僅幾天,胡XX發生的交通事故是將路邊的綠化樹等撞壞,造成車輛受損,并未造成其他重大損失,損失結果相對車輛本身的價值也僅是小部分,且事故后胡XX將車輛進行了修理并已墊付了相關修理費,從上述事實來看,胡XX并沒有遺棄事故車輛,且從價值上判斷,胡XX遺棄事故車輛的可能性也不大。綜上,某保險公司主張胡XX遺棄事故車輛,證據不足,本院對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以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以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二審案件受理費2624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曹志宇
審判員 唐亞飛
代理審判員 鄧安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書記員 高 沁 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