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保險公司與龍滿追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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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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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寧0402民初4667號 追償權糾紛 一審 民事 固原市原州區人民法院 2016-12-02
民事判決書
(2016)寧0402民初4667號
原告:甲保險公司。
地址:固原市。
負責人周世鳳,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趙鵬,男,生于1983年2月20日,漢族,寧夏彭陽縣人,住彭陽縣,系該公司職員,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委托代理人馬曉妮,女,回族,生于1992年2月26日,寧夏固原市人,大學文化,住固原市原州區,系該公司職員,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被告龍滿,男,漢族,生于1985年4月18日,寧夏固原市人,小學文化,農民,住固原市原州區。
委托代理人劉福興(系被告龍滿舅舅),男,漢族,生于1976年5月11日,寧夏固原市人,小學文化,農民,住固原市原州區,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原告乙保險公司(以下簡稱”大地財保固原支公司”)與被告龍滿追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大地財保固原支公司委托代理人趙鵬、馬曉妮,被告龍滿委托代理人劉福興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大地財保固原支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損失計人民幣69236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5年4月20日晚上22時,在榮蘭線1817公里309米路段,被告龍滿持C1型駕駛證駕駛寧DXXX78號輕型普通貨車沿榮蘭線由北向南行駛至上述路段轉彎時逆向行駛,與相向行駛的劉治軍雇傭駕駛員李發紅駕駛的其所有的寧DXXX11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寧D8528號重型廂式半掛車側面相撞,致龍滿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后經彭陽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的事故認定書認定,龍滿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李發紅無責任。后劉治軍向法院提起保險糾紛,經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判決原告向劉治軍支付保險金70455元,案件受理費781元由原告承擔,該法律文書生效后,原告已履行了法律義務,并已從劉治軍處取得權益轉讓書,除去原告應向被告在第三者交強險范圍內賠償的財產損失2000元,被告應向原告支付69236元。
被告龍滿承認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但表示現在無力賠償。
本院認為,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被告承認原告的訴訟請求,不違反法律的規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由被告龍滿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甲保險公司墊付的賠償款69236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減半收取765元,由被告龍滿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寧夏回族自治區固原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張金鳳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書記員張春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