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X與某保險公司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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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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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民終3383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6-12-01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長沙市岳麓區。
負責人:余X,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周XX,湖南東方陽光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吳X,湖南東方陽光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陳X,男,漢族,住湖南省道縣。
委托代理人:高X,湖南人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陳X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湖南省長沙市岳麓區人民法院(2015)岳民初字第0584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查明:2014年10月18日,陳X就其所有的發動機號碼后六位為6204PT的攬勝極光小型轎車(湘AXXXXX臨牌)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保額為490000元的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險額為1000000元的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額為20000元的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1座/乘客4座),以上險種均購買了不計免賠率附加險種。保險期間為2014年10月19日0時至2015年10月18日24時。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非營業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激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第六條第(七)款第4項均約定:持有按規定審驗的駕駛證以及在暫扣、扣留、吊銷、注銷駕駛證期間駕駛被保險機動車的,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2014年10月23日13時40分許,陳正文駕駛陳X所有的湘AXXXXX臨牌號小型轎車沿昆唐高速公路由昆明向普洱方向行駛,當行駛至昆唐告訴下行線275+200米處時,由于陳正文駕駛車輛未按規定超車,致使其駕駛的車輛與案外人周涵秋駕駛的云AXXXXX號小型轎車發生碰撞,造成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經普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元磨高速公路交巡警大隊做出責任認定,認定陳正文負責事故全部責任,周涵秋無責任。湘AXXXXX臨牌號小型轎車車輛損失經某保險公司定損確定為214458元,云AXXXXX號小型轎車車輛損失經某保險公司定損確定為34371.88元。兩車修理費均為陳X支付。事故發生后看,因兩車無法自行行駛,需要救援,陳X支付湘AXXXXX臨牌號小型轎車施救費1600元,支付云AXXXXX號小型轎車拖車費5000元,以上損失共計255429.88元。
另查明,陳正文持有的駕駛證準假車型為B2,有效期至2016年5月24日,事故發生屬于逾期未審驗狀態,需要審驗的原因為駕駛證上一個記分周期有扣分記錄。
事故發生后,陳X就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向某保險公司申請保險理賠,被拒。故陳X訴至法院。
原審法院認為:本案中雙方當事人的爭議焦點為陳正文持逾期未審驗的B2駕駛證駕駛陳X所有的湘AXXXXX臨牌號小型轎車發生交通事故給自車及第三車造成的損失是否屬于機動車損失保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的賠償范圍。合法的民事法律關系受法律保護,陳X、某保險公司之間簽訂的保險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合法、有效,各方均秉承誠信原則依約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陳X就其車輛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保險,并支付了保險費用,就應依約享受保險合同約定的權利。雖然機動車損失保險、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第六條第(七)第4項約定:持未按規定審驗的駕駛證以及在暫扣、扣留、吊銷、注銷駕駛證期間駕駛被保險機動車的,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但是陳正文持有的駕駛證為B2證,B2駕駛證的準駕車型為大型貨車和C1、M準駕車型允許駕駛的機動車?!稒C動車駕駛證申領與使用規定》(公安部令第123號)第六十條第三款規定:持有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駕駛證的駕駛人,應當在每個記分周期結束后三十日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檢驗。但在一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分記錄的,免予本記分周期審驗;第六十八條規定:持有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駕駛證的駕駛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車輛管理所應當注銷其最高準駕車型資格,并通知機動車駕駛人在三十日內辦理降級換證業務:…(三)連續三個記分周期不參加審驗的;第八十條規定: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分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三)連續三個記分周期不參加審驗仍駕駛機動車的。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陳正文持有的B2駕駛證雖然逾期未審驗,但是其并沒有因此而喪失駕駛資格,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對其處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的處罰措施。即使其連續三年不參加審驗,車輛管理所也只能采取注銷其最高準駕車型駕駛資格的處罰措施,即注銷其駕駛大型貨車的駕駛資格,但是其仍然具有駕駛C1準駕車型的駕駛資格。本案被保險標的車為小型轎車,即只需要具備C1準駕車型駕駛證就具有相應的駕駛資格,因此事故發生時,陳正文持有的B2駕駛證雖然逾期未審驗,但是并不影響其駕駛小型轎車的駕駛資格。某保險公司作為保險合同格式條款的提供方,在法律法規未將逾期未審驗的駕駛證規定為不具有相應駕駛資格的情況下,將持有未按規定審驗的駕駛證駕駛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保險事故,作為免責事由,屬于免除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義務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險人責任的情形,在本案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九條的規定,此條款無效。故某保險公司主張事故發生時,陳正文持有的駕駛證未過審驗,保險人不負責賠償抗辯,原審法院不予支持。陳X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255429.88元,某保險公司應該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賠償陳X墊付的云AXXXXX號小型轎車車輛損失2000元,在第三者責任保險范圍內賠償墊付的云AXXXXX號小型轎車車輛損失2000元,在第三者責任保險賠償陳X墊付的云AXXXXX號小型轎車車輛損失32371.88元,拖車費5000元,在機動車損失保險限額范圍內賠償陳X所有的湘AXXXXX臨牌號小型轎車車輛損失214458元,施救費1600元。上述損失共計255429.88元。為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限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一次性支付陳X保險金255429.88元。本案一審受理費減半收取2566元,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請求判決撤銷原審判決,依法改判上訴人不承擔賠償責任。2、本案全部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與理由:原審法院認定《第三者責任險保險條款》及《非營運機動車保險條款》關于駕駛證未年審的拒賠條款屬于無效條款屬事實認定不清,適用法律嚴重錯誤。一、機動車駕駛證年審屬行政強制性規定,是車輛駕駛人法定應盡義務,并非保險公司所加重的義務,保險條款合乎法律規定。根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與適用規定》(公安部令第123號)第六十條第三款規定:“持有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駕駛證的駕駛人,應當在每個記分周期結束后三十日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檢驗。”由此可知,駕駛證年審是部門規章所規定的法定義務,是為保證機動車安全形勢的行政強制性規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的保險條款是根據法律法規設立的條款,并非上訴人保險公司加重對方義務專門臆造的規定。二、保險合同為平等雙方自愿簽訂,上訴人公司已盡到格式條款的提示說明義務。首先,根據《合同法》第四條:“當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北kU合同為被上訴人與上訴人自愿訂立,雙方當事人依法自愿訂立的合同理應得到法律的支持。依據《第三者責任險保險條款》及《非營運機動車保險條款》第六條(七)4項均約定:持未按規定審驗的駕駛證駕駛被保險車的,保險人不負責賠償。其次,針對各項免賠條款,上訴人均向被上訴人盡到提示說明義務。條款上均由加黑加重作為提示,除此之外,被上訴人已在投保單上簽字認可并確認知悉各項免賠是由。綜上所述,《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及《非營運機動車保險條款》關于駕駛證未年審的拒賠條款屬雙方自愿簽訂的符合法律規定的有效合同。合同簽訂雙方理應遵守合同約定的義務。根據條款所述,保險公司商業險部分不予賠償。
被上訴人陳X辯稱:駕駛人的駕駛證未被注銷,駕駛人仍具備駕駛資格,上訴人將未按規定審驗的駕駛證駕駛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保險事故作為免責事由,屬于免除保險人的義務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險人責任的情形,依法屬于無效條款。原審判決合法有效,請求二審維持原判。
本院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與被上訴人陳X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有效,雙方當事人均應按保險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雖然本案被保險車輛駕駛人陳正文持有的B2駕駛證處于逾期未審驗狀態,但并不影響其駕駛小型轎車的駕駛資格,且交通管理部門作出陳正文負責事故全部責任的理由為其未按照規定超車,并未認定其無駕駛資格。原審法院認為某保險公司作為保險合同格式條款的提供方,在法律法規未將逾期未審驗的駕駛證規定為不具有相應駕駛資格的情況下,將持有未按規定審驗的駕駛證駕駛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保險事故作為免責事由,屬于免除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義務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險人責任的情形,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九條的規定,認定此條款無效,并無不當。某保險公司提出被保險汽車發生事故時駕駛人陳正文持有的B2駕駛證逾期未審驗為由拒賠的上訴理由,沒有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二審案件受理費2566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劉朝暉
審判員 符建華
審判員 張芳芳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一日
書記員 張 依 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