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宇鑫物流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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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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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民終6846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6-11-02
上訴人(原審原告):湖南宇鑫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趙XX。
委托訴訟代理人:馮X。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
法定代表人:廖XX。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湖南海川律師事務所。
上訴人湖南宇鑫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宇鑫物流公司)與上訴人因保險糾紛一案,不服湖南省長沙縣人民法院(2016)湘0121民初2124號民事判決,雙方均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宇鑫物流公司上訴請求:1、判令某保險公司另行支付保險款16900元;2、訴訟費由某保險公司承擔。事實與理由:公司駕駛員駕駛證已經換新,且新換駕駛證的有效期覆蓋了事故發生日期,不存在駕駛證過期的情形,故不適用免責條款;2、免責條款字體較小,難以識別,不足以引起投保人的注意,而且某保險公司也未提交充分證據證明其就免責條款對公司盡到了提示及明確說明的義務,故免責條款無效。
某保險公司辯稱:事故發生時駕駛證已過期,且投保單和保險條款簽收單足以證明投保時已經對免責條款進行了提示和明確說明,故本案適用免責條款。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長沙縣人民法院(2016)湘0121民初2124號民事判決書,并依法改判。事實與理由:事故發生時駕駛證已過期,且投保單和保險條款簽收單足以證明投保時已經對免責條款進行了提示和明確說明,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也不應承擔保險責任。
宇鑫物流公司辯稱:交強險范圍內是不免責的,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沒有依據。
宇鑫物流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某保險公司賠付宇鑫物流公司先行墊付的各類費用共計28737.56元;2、案件訴訟費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
一、雙方當事人無爭議事實
1、2015年3月26日,孔民強駕駛牌照為湘AXXXXX的大型貨車沿長沙縣星沙辦事處濱湖路由西往東行駛至東二路路口時,遇何長云駕駛牌照為湘AXXXXX的小型汽車沿該路口同向在前等紅燈,因孔民強駕駛車輛未保持安全車距,致使兩車在上述地點發生了追尾,造成何長云受傷、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長沙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認定:孔民強在本次事故中承擔全部責任;何長云在本次事故中不承擔責任??酌駨姷鸟{駛證有效期限至2015年3月25日,事故發生時,駕駛證已過有效期限。
2、湘AXXXXX大型貨車的所有人是宇鑫物流公司,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責任限額為30萬元的三責險、責任限額為12萬元的機動車車損險,并購買了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
3、事故發生后,宇鑫物流公司向何長云支付了醫療費9837.56元和車輛損失費18900元。
二、各方當事人有爭議的事實
駕駛證過期是否構成免責事由。宇鑫物流公司認為某保險公司未履行提示說明義務,免責條款是無效條款,不能作為某保險公司免責的依據。某保險公司認為駕駛證逾期未換證屬于免責事由,對于免責條款盡到了充分的說明義務。原審法院認為,(一)《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四十二條規定:“只有超過機動車駕駛證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換證的,機動車駕駛證才應當被注銷”。本案中,孔民強駕駛證沒有被有關機關依法注銷,仍應當認定為具備駕駛資格,不屬于交強險的法定免責事由,某保險公司仍應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二)某保險公司的三責險保險條款和營業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均用加粗字體表明駕駛證有效期已屆滿的構成責任免除事由,宇鑫物流公司也在投保單上的蓋章,確認保險人對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做了明確的說明義務,故應認定為某保險公司盡到了提示說明義務,免責條款有效,某保險公司可以在三責險和車損險責任范圍內免除賠償責任。
一審法院認為,宇鑫物流公司與某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合同合法有效。宇鑫物流公司作為某保險公司承保車輛的所有人,在其向第三者支付賠償款后,有權主張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范圍內進行賠償。故宇鑫物流公司向何長云支付的醫療費9837.56元和車輛損失費18900元,應由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范圍內賠償醫療費9837.56元、車輛損失費2000元,合計11837.56元。宇鑫物流公司駕駛員的駕駛證已屆有效期,構成三責險和車損險約定的免責事由,余下部分損失由宇鑫物流公司自行承擔。綜上所述,判決如下:限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5日內支付宇鑫物流公司保險款11837.56元。本案受理費518元,減半收取259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二審中,雙方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1、交強險的理賠;2、商業險的理賠。
關于交強險的理賠。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條第二款“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投保、賠償和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之規定,交強險的賠償不適用雙方的協議約定,而是直接適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稒C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明確了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醉酒的等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的幾種情形。本案中,孔民強獲得了駕駛資格,僅僅是逾期一天更換新證,其駕駛資格并沒有喪失,而且其在之后也順利更換了新證,有效期溯及到事故發生當日。某保險公司上訴稱孔民強駕駛證已過期符合交強險的免責事由,事實與法律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第二,關于商業險的理賠。保險條款作為保險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對雙方當事人均有拘束力。對于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應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否則免責條款不產生效力。本案中,某保險公司提交《客戶保單資料簽收單》主張其已履行提示及明確說明義務。對此,本院認為,《客戶保單資料簽收單》“曹樹”簽名與一審庭審筆錄中“曹樹”簽名從肉眼看就存在明顯差異,曹樹本人也否認《客戶保單資料簽收單》上的簽名系其本人簽名。此外,投保人在保單上簽章,系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的意思表示,并不代表某保險公司以就免責條款履行了提示及明確說明義務,而且本案訴爭保單上“以上信息已核無誤,已閱投保提示書記條款簽名”的簽名處是空白。綜上,某保險公司未提交充分證據證明其就免責條款向宇鑫物流公司履行了提示及明確說明義務,故免責條款對投保人宇鑫物流公司不產生法律效力。宇鑫物流公司上訴主張某保險公司對商業險進行理賠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納。宇鑫物流公司主張的交強險賠償范圍外的損失,未超過三者險及車損險的賠償限額,某保險公司應依約進行賠償。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宇鑫物流公司的上訴請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湖南省長沙縣人民法院(2016)湘0121民初2124號民事判決;
二、某保險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向湖南宇鑫物流有限公司支付保修款28737.56元。
本案一審訴訟費259元,二審訴訟費518元,共計777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曹志宇
審判員 歐陽寧
代理審判員 鄧安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
書記員 傅 藝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