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阿依木拉提葉XX、迪麗娜爾馬合XX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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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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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7101民初243號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一審 民事 新疆烏魯木齊鐵路運輸法院 2016-07-11
原告:某保險公司,組織機構代碼:66060XXXX,住所地,新疆烏魯木齊市沙依巴克區克拉瑪依西路712號辦公大樓一、二層。
負責人:桑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劉XX,新疆恒瑞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萬XX,新疆恒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阿依木拉提葉XX,住新疆烏魯木齊縣。
被告:迪麗娜爾馬合XX,住新疆烏魯木齊市。
原告與被告阿依木拉提葉XX、迪麗娜爾馬合XX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肉孜買買提買買提明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劉XX、萬XX,被告阿依木拉提葉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迪麗娜爾馬合XX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某保險公司訴稱,2013年7月18日,迪麗娜爾馬合蘇為其所有的車輛XXX號車輛在原告處投保了機動車輛交強險,被保險人為迪麗娜爾馬合蘇,被告阿依木拉提葉XX無證駕駛迪麗娜爾馬合蘇所有的的XXX號車輛行駛至烏魯木齊縣甘溝鄉白楊溝村路段時,與別克扎提汗駕駛XXX號兩輪摩托車相撞,致別克扎提汗受傷的交通事故,經烏魯木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南郊大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阿依木拉提葉XX屬于無證駕駛,且和傷者別克扎提汗負同等責任。事故發生后,傷者別克扎提汗將原告和兩被告起訴至烏魯木齊縣法院,經烏魯木齊縣人民法院判令原告賠償傷者別克扎提汗各項損失共計115170.8元,且認定被告阿依木拉提葉XX在發生事故時屬于無證駕駛。后原告依據烏魯木齊縣法院的判決書已賠付傷者別克扎提汗115170.8元。現原告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令:一、兩被告賠償原告115170.8元;二.本案的訴訟費、郵寄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阿依木拉提葉XX答辯稱:事故發生以后是我報的案,我帶受害人去醫院,我向醫院交了錢,還有修理費拖車費加起來交了60000多元,我承認是我開的車,跟第二被告沒有關系,也承認駕駛證已經過期,不是無證駕駛,我現在也沒有錢,生活困難,沒理賠能力。
庭審中,原告某保險公司為證實其主張,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證據:
證據一、烏魯木齊縣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烏民一初字第333號民事判決書,證明被告阿依木拉提葉XX駕駛的XXX號車輛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經過此判決書判令原告承擔了115170.8元的賠償責任,判決書也裁明,當時迪麗娜爾馬合XX未保管好汽車鑰匙,致使被告無證駕駛該車輛,因此也有過錯,應當對受害人的損失承擔連帶責任。
證據二、烏魯木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南郊大隊作出的烏公交認字【2014】第00022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證明事故發生時被告阿依木拉提葉XX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事故車輛所有人是被告迪麗娜爾馬合XX。
證據三、賠款通知書兩張,證明我公司于2015年11月17日向受害人賠付人傷方面的款項總計是115170.8元。
經質證,被告阿依木拉提葉XX發表如下質證意見:對證據一、二、三,三性認可。
被告阿依木拉提葉XX未向本庭提交證據。
被告迪麗娜爾馬合XX未答辯,未參加本院庭審,亦未提交任何證據。
經審查,原告某保險公司提供的證據一、二、三,真實、合法與本案有直接關聯,本院予以確認。
經審理查明:2013年7月18日,被告迪麗娜爾馬合XX在原告某保險公司處為其所有的XXX號車輛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保險期間為2013年7月19日至2014年7月18日止。
2014年6月13日,被告阿依木拉提葉XX無證駕駛迪麗娜爾馬合蘇所有的XXX號車輛行駛至烏魯木齊縣甘溝鄉白楊溝村路段時,與別克扎提汗駕駛XXX號兩輪摩托車相撞,致別克扎提汗受傷的交通事故,經烏魯木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南郊大隊作出的烏公交認字【2014】第00022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阿依木拉提葉XX屬于無證駕駛,且和傷者別克扎提汗負同等責任。
事故發生后,傷者別克扎提汗將原告某保險公司和兩被告阿依木拉提葉XX、迪麗娜爾馬合蘇起訴至烏魯木齊縣法院,要求承擔因此次交通事故所產生的各項損失,經烏魯木齊縣人民法院(2015)烏民一初字第333號《民事判決書》判令原告賠償傷者別克扎提汗各項損失共計115170.8元,且認定被告阿依木拉提葉XX在發生事故時屬于無證駕駛。
后原告依據烏魯木齊縣法院的判決書已賠付傷者別克扎提汗115170.8元。現原告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令:一、兩被告賠償原告115170.8元;二.本案的訴訟費、郵寄費由被告承擔。
查明,原告某保險公司于2015年11月17日向傷者別克扎提汗賠付保險金總計是115170.8元。
本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有以列情形之一導致第三人人身損害,當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二)醉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后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三)駕駛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在賠償范圍內向侵權人主張追償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追償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保險公司實際賠償之日起計算之規定,保險公司在事故發生后已經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向受害人賠償的,取得向侵權人追償的權利,由事故的過錯方承擔最終的賠償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未經允許駕駛他人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依照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請求由機動車駕駛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是有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除外。
本案中,被告阿依木拉提葉XX無證駕駛該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別克扎提汗受傷,存在重大錯誤,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告迪麗娜爾馬合XX作為機動車所有人,未保管好車輛鑰匙,因此也存在一定過錯,其也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故被告阿依木拉提葉XX與被告迪麗娜爾馬合XX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根據法律規定保險公司在承擔賠償責任后,有權在賠償范圍內向侵權人與機動車所有人進行追償,故被告阿依木拉提葉XX應支付原告的賠償款115170.8元,被告迪麗娜爾馬合XX其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故原告某保險公司要求被告迪麗娜爾馬合XX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主張,于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法》第五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道路交通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十八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阿依木拉提葉XX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返還原告某保險公司賠償款115170.8元,被告迪麗娜爾馬合XX對被告阿依木拉提葉XX所負賠償款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如未按本判決確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603.42元,減半收取1301.71元(原告某保險公司已預交),由被告阿依木拉提葉XX、迪麗娜爾馬合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烏魯木齊鐵路運輸中級法院。
審判員 肉孜買買提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書記員 米 熱 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