鐘XX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05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16)湘01民終7321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6-12-22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所在地湖南省長沙市雨花區城南東路291號。
負責人:廖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周XX,湖南東方陽光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周X,湖南東方陽光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鐘XX,男,漢族,住湖南省南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段XX,湖南金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第三人):鐘伏保,男,漢族,住湖南省南縣。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鐘XX、鐘伏保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湖南省長沙市雨花區人民法院(2015)雨民初字第0591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依法撤銷長沙市雨花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雨民初字第05916號民事判決書,依法改判一審法院認定的無效格式條款為有效條款,某保險公司不承擔商業險范圍的賠償責任;本案全部訴訟費用由鐘XX、鐘伏保承擔。事實和理由:《商業三責險》第三條規定:本保險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險人機動車發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人,但不包括投保人、被保險人、保險人和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機動車本車上的人員。同時第五條規定:“被保險機動車造成下列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不論在法律上是否應由被保險人承擔責任,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的人身傷亡、所有或者代管的財產損失。”同時一審法院也已查明鐘XX已簽字認可雙方約定,并書面注明“已閱投保提示書及保險條款”。《商業三責險》是保監會統一制定,而非鐘XX一家制定,屬普遍使用的格式合同。原審法院認定其無效屬事實認定不清,法律適用錯誤。
鐘XX辯稱,一、保險合同條款是格式條款,加重了被保險人的責任,屬于無效條款。二、鐘XX、鐘伏保也不算是家庭成員,鐘伏保有四個子女,即便條款有效,也是加重了子女的責任。
鐘伏保未能到庭,亦未提交答辯意見。
鐘XX向一審法院請求:1.某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鐘XX車輛損失費20760元;2.某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鐘XX賠付的鐘伏保的傷殘賠償金、醫療費、護理費、鑒定費等共計56980元;3.本案訴訟費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5年5月7日,鐘XX為自有的車輛型號為起亞YQXXX42A車輛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機動車損失險及商業三者險等保險,其中機動車損失保險的保險金額為156000元,商業三者險的保險金額為500000元,機動車損失保險和商業三者險均投保了不計免賠率險種,保險期間為2015年5月8日0時起至2016年5月7日24時止。鐘XX依約向某保險公司交納了保險費,某保險公司向鐘XX出具保險單。
2015年5月12日,鐘XX駕駛上述車輛湖南省南縣明山頭鎮平福村三組村級公路上倒車時,因操作失誤,將指揮倒車的鐘伏保撞到,車輛倒進公路旁水溝中,導致鐘伏保受傷及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鐘XX向某保險公司報案,某保險公司派人到場進行了查勘,鐘XX填寫了《機動車保險索賠申請書》。當日,鐘伏保受傷后至南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2015年6月24日,鐘伏保出院。鐘伏保住院期間用去醫療費用18332.20元。此外,鐘XX在長沙市雄發汽車修理養護行對車輛進行了修理,用去修理費用19360元。該店為鐘XX開具了發票。另外,南縣交警大隊對上述交通事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鐘XX負擔事故全部責任,鐘伏保無責任。南縣交警大隊另委托了益陽市赤沙司法鑒定所對鐘XX傷情進行鑒定。2015年10月26日,該鑒定所作出(2015)益沙鑒字第369號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認為,鐘伏保在交通事故遭受傷害評定為九級傷殘,建議傷后治療、休養270天,護理180天,前期醫藥費以醫療票據為準,后期醫藥費預計在2000元左右。鑒定用去鑒定費700元。另查明,某保險公司為鐘XX投保的商業保險提供的《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非營業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中第四條中約定,“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一)碰撞、傾覆、墜落……”。另外,某保險公司為鐘XX投保的商業保險提供的《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以下簡稱《商業三者險條款》)第三條約定:“本保險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險人機動車發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人,但不包括投保人、被保險人、保險人和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機動車本車上的人員”。《商業三者險條款》的第五條約定,“被保險機動車造成下列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不論在法律上是否應由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一)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的人身傷亡、所有或者代管的財產損失……”。鐘XX在投保時前述的投保單的“投保人聲明”一欄簽名確認,并注明“以上信息核實無誤,已閱投保提示書及保險條款”。再查明,鐘XX與鐘伏保系父子關系,兩人的戶籍登記信息顯示,鐘XX系所在家庭的戶主,鐘伏保所在家庭的戶主為鐘和平。鐘XX于2015年11月5日訴至該院,請求判如所請。在本案的審理過程中,鐘XX向該院提交了一張拖車費發票,該發票顯示付款人為夏瑋宏,收款人為雄發汽修行,拖車費為1400元,鐘XX擬證明鐘XX為事故車輛用去拖車費1400元。某保險公司質證認為,該發票付款人并非某保險公司,也未注明車輛車牌或其他信息,不能證明與本案事故的關聯性。經該院詢問,某保險公司稱其對事故車輛的定損金額為19360元。
一審法院認為,一、關于鐘XX主張的車輛維修損失。根據雙方保險條款的約定,本案事故屬于某保險公司的理賠范圍。而鐘XX提交的車輛維修費用發票亦與某保險公司的定損金額一致,故某保險公司對鐘XX主張的車輛損失19360元應予理賠。此外,鐘XX提交的一張的拖車費發票的付款人并非鐘XX,鐘XX也未提交證據證明該費用與本案的關聯性,故鐘XX主張的拖車費1400元,該院不予支持。因此,鐘XX要求某保險公司支付車輛損失保險理賠款19360元,該院予以支持;鐘XX訴請超出部分,該院不予支持。二、關于鐘XX主張的第三者損失。鐘XX、某保險公司雙方爭議的焦點為鐘伏保所受損失是否為某保險公司的理賠范圍。該院認為,鐘伏保所受損失應當屬于某保險公司的理賠范圍。一方面,《商業三者險條款》第五條第(一)項作為免除其主要責任的格式條款不能作為某保險公司免責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九條規定:“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中的下列條款無效:(一)免除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義務或者加重投保人、保險人責任的;(二)排除投保人、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的。”本案中,該《商業三者險條款》系某保險公司單方制作且重復使用,屬于格式條款。另外,《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三條規定:“本條例所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是指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而該《商業三者險條款》第三條亦有類似約定,可見,某保險公司提供的《商業三者險條款》第五條第(一)項縮小了限制了第三者的范圍,實際上免除保險公司對作為家庭成員第三者的賠償責任,排除了家庭成員作為第三者的賠償請求權,屬于免除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義務、排除被保險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的情形。故某保險公司主張據該保險條款免責,該院不予采納。另一方面,根據鐘XX提交的戶籍登記信息,鐘伏保與鐘XX分屬不同的家庭,如認定鐘伏保系鐘XX的家庭成員亦與該戶籍登記信息不符。因此,某保險公司關于免除對鐘伏保所受損失進行賠償的辯稱,該院不予采納。據鐘XX提交的相關證據,該院對鐘XX主張的鐘伏保的損失項目分別核定如下:(一)醫療費用18332元。據鐘XX提交的醫療費票據,鐘伏保住院期間的醫療費用為18332.20元,鐘XX主張18332元,該院予以確認。(二)殘疾賠償金18108元。據鐘XX提交的司法鑒定意見,鐘伏保因本案事故構成九級傷殘,該院予以確認。此外,2014年湖南省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10060元,而鐘伏保受傷時已年滿71周歲。故鐘伏保的殘疾賠償金可計算為18108元(10060元/年X9年X20%),鐘XX相關主張,該院予以確認。(三)護理費10080元。據鐘XX提交的司法鑒定意見,鐘伏保傷后需護理180天,該院予以采信。據鐘伏保的傷情及一般的護理費標準,該院酌情將護理費用標準核定為60元每天。故鐘伏保的護理費損失可計算為10080元(60元/天X180天)。鐘XX主張超出部分,該院不予支持。(四)后續治療費2000元。據鐘XX提交的司法鑒定意見,鐘伏保需后續治療費約2000元。該院據此確認,鐘伏保的后續治療費為2000元。以上損失共計為48520元(18332元+18108元+10080元+2000元)。據鐘伏保自述,鐘XX已將相關費用直接賠償給鐘伏保,且鐘伏保明確不再向某保險公司主張權利。故鐘XX可向某保險公司主張上述損失的理賠權利。對于上述醫療費用18332元,某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理賠限額內賠償鐘XX10000元,其余的醫療費用及其他損失均屬于商業三者險的理賠范圍,而據交通事故認定書,鐘XX負擔事故全部責任,且又購買了不計免賠率險種,某保險公司應對鐘XX予全額理賠。因此,對于鐘伏保的上述損失,某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限額內理賠10000元,另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理賠38520元。三、關于鐘XX主張的鑒定費。鑒定費用系核定傷者的殘疾賠償金等損失的必要開支,且鐘XX已實際負擔了該費用,某保險公司辯稱不負擔該費用無事實及法律依據,該院不予支持。鐘XX主張某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理賠限額理賠本案鑒定費用700元,該院予以支持。某保險公司應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共計理賠鐘XX39220元(38520元+700元)。鐘XX訴請未超出部分,該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該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六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一、某保險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3日內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保險金額范圍內賠償鐘XX10000元;二、某保險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3日內在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保險金額范圍內賠償鐘XX39220元;三、某保險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3日內在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險金額范圍內賠償鐘XX19360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受理費1744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雙方沒有提交證據。本院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涉案交通事故責任(即鐘伏保所受損失)是否屬于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險的理賠范圍。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九條規定:“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中的下列條款無效:(一)免除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義務或者加重投保人、保險人責任的;(二)排除投保人、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的。”本案中,第三者責任險旨在保護被保險人因意外事故造成損害時能夠從保險人處獲取救濟,將駕駛員的家庭成員排除在第三者責任保險外,違背了第三者責任險設立的目的,損害了被保險人就保險事故減輕賠償責任的信賴利益,屬不合理分配危險責任,明顯加重了投保人的責任,嚴重損害了投保人的利益。二、保險通行理念中,保險合同中的保險人是第一者,被保險人是第二者,其余所有人均屬第三者。我國《商業三者險條款》第三條和第五條的規定,主要目的是為了預防道德風險,防止出現故意損害車上人員及家庭成員利益而騙取保險金的騙保行為。本案中,南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鐘XX在該事故中負全部責任而鐘伏保無責任,并沒有證據顯示鐘XX故意侵害鐘伏保的利益,存在騙保行為,在本案中排除了道德風險。三、“家庭成員”、“直系血親”等均為法律概念。“家庭成員”是指在同一戶籍內永久共同生活,每個成員的經濟收入都作為家庭共同財產的人。直系血親并非必定為家庭成員。本案中,鐘伏保和鐘XX雖為父子關系,但從戶口登記情況來看,鐘伏保的戶主為鐘和平,鐘伏保和鐘XX并未在同一戶籍內,沒有共同生活,不能認定為家庭成員。綜上理由,在本案中認定鐘伏保所受損失屬于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險的理賠范圍較為妥當,亦符合第三者責任險的設置目的,一審判決較為合適,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二審案件受理費1744元,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劉應江
審判員 符建華
審判員 張芳芳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 詹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