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XX與某保險公司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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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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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遼02民終5195號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二審 民事 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6-09-26
上訴人(原審被告):魏XX。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某保險公司。
負責人:董XX。
委托訴訟代理人:石XX,遼寧海星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魏XX因與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不服大連市甘井子區人民法院(2016)遼0211民初515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魏XX、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石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魏XX上訴請求:撤銷一審民事判決,改判駁回某保險公司在原審的訴訟請求或發回重審。事實和理由:原審認定的事故責任正確,但認定的部分修車費用與本次事故無關,不應由上訴人承擔。
某保險公司辯稱,不同意上訴人魏XX的上訴請求和理由,同意原審判決。
某保險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被告魏XX賠償原告已支付的保險金6,990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6年3月22日7時55分,被告魏XX駕駛車牌號為遼BXXX08號小型客車,行駛至甘南路華南路口時,追撞案外人王忠華駕駛的車牌號為遼BXXX62號小型客車,致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2016年3月22日,大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甘井子大隊做出第2102119201601652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認定被告魏XX負全部責任,案外人王忠華無責任。另查明,2015年8月30日,案外人王忠華作為被保險人,與原告訂立了保險合同,保險車輛號牌為遼BXXX62,承保險種為機動車損失保險、第三者責任保險等,保險期間自2015年9月21日0時起至2016年9月20日24時止。2016年3月26日,案外人王忠華委托案外人大連瑞麟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對遼BXXX62車輛進行維修,并支付維修費用8,990元。2016年3月28日,案外人王忠華向原告出具《機動車輛保險權益轉讓書》一份,同意在已取得賠款范圍內,將保險標的一切權益無條件轉讓給原告,并授權原告向責任方追償。2016年3月30日,原告向案外人王忠華支付了遼BXXX62車輛的保險賠償金人民幣6,990元。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系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之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本案中,被告駕駛車牌號為遼BXXX08小型客車追撞案外人王忠華駕駛的車牌號為遼BXXX62小型客車,經大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甘井子大隊認定被告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作為保險人于2016年3月30日向被保險人王忠華支付了保險賠償金人民幣6,990元,有權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王忠華對被告請求賠償的權利。因被告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案外人王忠華有權請求被告賠償因案涉交通事故對其造成的全部財產損失,原告有權代為行使被保險人王忠華對被告請求賠償的權利,故對于原告要求被告賠償其已支付的保險金6,990元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被告經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視為放棄答辯權利。判決: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被告魏XX給付原告某保險公司人民幣6,990元。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50元,其他訴訟費50元,合計100元,由被告魏XX承擔。
本院二審期間,被上訴人補充提交了其在事故發生后進行的現場車輛損失情況確認書、零部件更換項目清單、修理項目清單及定損照片,擬證明其在事故發生后及時對車輛進行定損,測算出車輛換件與維修工時費合計8,998元,其中扣除殘值作價8元及交強險賠付2,000元,其實際賠償車輛維修費用6,990元。上訴人質證稱被上訴人定損時上訴人不在現場,對其定損值是否合理不知情;另外,被上訴人定損明細與車輛實際維修明細不能一一對應,超出定損部分不應由被上訴人承擔。本院采納上訴人的上訴意見,對于被上訴人補充提交的定損明細與車輛維修明細不一致的維修部件與金額部分不予支持。經比對,后者多產生費用不應賠付,后者少產生的費用以后者實際產生金額計算賠付值:尾門殼(后背門總成電泳)2,495元,備胎罩(備胎外罩底漆)224元,后備胎內襯(后備胎內罩總成)153元,后保險杠皮(后保險杠中部本體底漆)138元,后牌照燈(牌照燈總成)58.4元,左后霧燈(左后霧燈總成)144元,右后霧燈(右后霧燈總成)144元,后保險杠包角右(后保險杠右端頭總成底漆)146元,尾門玻璃雨刮電機(后雨刮電機總成)193.1元,尾門內飾板(后背門護板本體)138.5元,(尾門鎖總成)后背門鎖體總成125.6元,尾門玻璃(后背門玻璃總成)206元,尾門鉸鏈(后背門鉸鏈總成電泳)182元,尾門限位器(右后輪裝飾板)18.4元,后尾門左側裝飾板(后背門框左護板)28元,后尾門右側裝飾板(后背門框右護板)25元,左后尾燈(左后尾燈總成)227元,以上零部件更換項目費用合計4,646元;后翼子板(后杠內鐵)300元,后圍總成(左、右葉子板修復)300元,五項拆裝(拆裝后尾門、玻璃、尾燈)440元,備胎鋼圈烤漆(鋼圈噴漆)300元,后翼子板左(左葉子板噴漆)400元,后翼子板右(右葉子板噴漆)400元,后備胎罩烤漆(后備胎罩噴漆)400元,后圍板(尾門護板噴漆)200元,行李箱蓋(后尾門噴漆)400元,后保險杠皮(左包角噴漆、右包角噴漆、后杠內鐵噴漆)600元,以上鈑金、拆裝、噴漆項目費用合計3,740元。以上各項維修費用總計8,386元,扣除殘值作價8元及交強險賠付2,000元,某保險公司應當實際賠付6,378元。對原審認定的其他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某保險公司向被保險車輛賠付保險金后,有權依法向事故責任人求償。本案中,案外人王忠華的被保險車輛因上訴人魏XX負全責的事故而受損,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向王忠華支付了保險賠償金,其有權代位行使王忠華對魏XX請求賠償的權利。故原審支持某保險公司要求魏XX賠付的訴訟請求并無不當,應予維持。
關于某保險公司賠付給王忠華的6,990元能否得到全部支持及魏XX上訴稱該6,990元中包含與本次事故無關的修理費用,不應由其承擔的問題。由二審補充查明的事實可知,某保險公司定損確定的維修明細與維修站實際維修形成的明細存在一定差異,經雙方共同確認,本院已將差異處在二審爭議事實部分予以詳述,最終確認與某保險公司定損形成明細相附的維修費用合計8,386元,扣除殘值作價8元及交強險賠付2,000元,某保險公司應當實際賠付給王忠華6,378元,其只能向魏XX以6,378元為限主張代位求償權。至于魏XX提出的6,378元維修費用中尚有部分維修部件與案涉事故無關一節,因魏XX未能提供充分證據加以證明,其僅提舉的事故后自行拍攝的照片不能充分證明其主張,故魏XX的此項抗辯意見不能得到本院支持。
綜上所述,魏XX的上訴請求部分有理,應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變更大連市甘井子區人民法院(2016)遼0211民初5151號民事判決為: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魏XX給付某保險公司人民幣6,378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10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合計150元,由魏XX負擔137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13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王麗明
審判員 王慧瑩
審判員 寧 寧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 李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