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重慶幕趣商貿有限公司,胡連全等保險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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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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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8民初664號 保險糾紛 一審 民事 重慶市南岸區(qū)人民法院 2016-10-19
原告陽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市渝中支公司,住所地重慶市渝中區(qū),組織機構代碼08308284-8。
法定代表人劉安翔,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重慶百君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重慶幕趣商貿有限公司,住所地重慶市南岸區(qū)-2號,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50010800006XXXX。
法定代表人胡連全,該公司總經(jīng)理。
被告胡連全,男,漢族,住重慶市江北區(qū)。
被告李蔓,女,漢族,住同胡連全。
原告陽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市渝中支公司(下稱陽光財險渝中支公司)訴被告重慶幕趣商貿有限公司(下稱幕趣公司)、胡連全、李蔓保證保險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陽光財險渝中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嚴敏到庭參加訴訟,幕趣公司、胡連全、李蔓經(jīng)本院依法傳喚期限屆滿,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應訴,本案現(xiàn)已缺席審理終結。
陽光財險渝中支公司訴稱:2014年1月13日,幕趣公司向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慶九龍坡支行(下稱工行九龍坡支行)借款100萬元,胡連全、李蔓為連帶保證人。同日,幕趣公司以工行九龍坡支行為被保險人向陽光財險渝中支公司投保中小企業(yè)貸款保證保險,之后幕趣公司未按照約定時間向工行九龍坡支行還本付息,發(fā)生保險事故,陽光財險渝中支公司賠償保險金349919.67元。故陽光財險渝中支公司起訴要求幕趣公司支付代付款349919.67元并支付資金占用利息損失,損失以349919.67元為基數(shù),從代付款的次日起至付清為止,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上浮30%計算;胡連全、李蔓對幕趣公司以上的付款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幕趣公司、胡連全、李蔓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經(jīng)審理查明:
2014年1月13日,工行九龍坡支行與幕趣公司簽訂編號2014年(楊家)字0001號《小企業(yè)借款合同》,約定幕趣公司向工行九龍坡支行借款100萬元,期限12個月,借款利率為基準貸款利率上浮30%,逾期罰息利率在原借款利率基本上加收50%;本合同擔保為保單的《中小企業(yè)貸款保證保險保險單》;分期還款第6個月還款50萬元,第12個月還款50萬元;除信用借款外,借款人另提供擔保,擔保合同另行簽訂;借款人未按約定還款,貸款人有權從逾期之日起按照逾期罰息利率計收罰息;貸款人有權將其在本合同項下的權利轉讓給第三人,無須借款人同意。
同日,工行九龍坡支行與胡連全、李蔓簽訂《保證合同》,約定胡連全、李蔓為幕趣公司以上2014年(楊家)字0001號《小企業(yè)借款合同》進行擔保,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范圍為本金、利息、違約金及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等;期限為借款期限屆滿之次日起2年等。
同日,幕趣公司向陽光財險渝中支公司投保中小企業(yè)貸款保證保險,該中小企業(yè)貸款保證保險保險單保單,主要內容為投保人幕趣公司,被保險人工行九龍坡支行,無擔保方,借款合同編號2014年(楊家)字0001號,貸款本息合計100萬元,保險金額100萬元,保險期間2014年1月14日零時起至2015年1月13日24時止,保險費率22.5‰,保險費22500元;絕對免賠率:每次事故絕對免賠率30%;保險費繳費日期2014年1月13日。當天,中小企業(yè)貸款保證保險向陽光財險渝中支公司支付保險費22500元。
2014年1月14日,工行九龍坡支行向幕趣公司付款100萬元,其中50萬元,到期日期2014年7月13日;另50萬元,到期日期2015年1月13日;利率均為年利率7.8%。
截止2015年1月15日,幕趣公司向工行九龍坡支行還款500114.76元,欠本金499885.24元,利息2780.49元。
因幕趣公司未按照合同約定向工行九龍坡支行還款,2015年1月16日,工行九龍坡支行向陽光財險渝中支公司申請索賠349919.67元(系欠款499885.24元免賠30%);同年6月3日,陽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受陽光財險渝中支公司的委托向工行九龍坡支行支付保險賠償金349919.67元。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陳述及保證保險保險單、借款合同、借款支取憑證、保險賠償金付款回單、保險賠付確認書等證據(jù)在卷佐證,事實清楚,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陽光財險渝中支公司舉示的保證保險保險單、借款合同、借款支取憑證、保險賠償金付款回單、保險賠付確認書等證據(jù)均系原件,且相互印證,予以確認。陽光財險渝中支公司與幕趣公司構成保證保險合同關系。因幕趣公司未按照約定時間向工行九龍坡支行返還借款及支付利息,導致保險事故發(fā)生。之后,陽光財險渝中支公司向被保險人工行九龍坡支行賠償保險金349919.67元,其承擔賠償責任后,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工行九龍坡支行對幕趣公司的權利。故陽光財險渝中支公司要求幕趣公司支付349919.67元及資金占用利息損失符合法律規(guī)定,予以支持。胡連全、李蔓系借款的連帶保證人,應當對幕趣公司的付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重慶幕趣商貿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3日內向原告陽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市渝中支公司支付款項349919.67元及資金占用利息損失(利息損失以349919.67元為基數(shù),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標準上浮30%計算,從2015年6月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利隨本清);
二、被告胡連全、李蔓對被告重慶幕趣商貿有限公司以上付款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746元,公告費300元,合計7046元,由被告重慶幕趣商貿有限公司負擔,被告胡連全、李蔓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此款原告已墊付,被告隨前款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譚學蘭
人民陪審員 賴喜富
人民陪審員 黎海星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書 記 員 羅 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