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李X甲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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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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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9民終1777號 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阿克蘇地區中級人民法院 2016-12-14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阿克蘇市。
負責人:李X乙,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殷XX,男,漢族,住該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X甲,男,漢族,個體戶,現住阿克蘇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新疆和遠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X甲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阿克蘇市人民法院(2016)新2901民初499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殷XX,被上訴人李X甲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并依法改判,一審、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與理由: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法律適用錯誤,依據《道路安全法》第七十六條及保險條款車損險部分,雙方損失在交強險現現行賠付,超出交強險限額部分按照事故責任雙方共同承擔,被上訴人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應當承擔主要責任,依據保險條款,保險公司僅需賠償被上訴人主責部分損失24060.4元,剩余12311.6元應當由次要責任一方承擔,且依據保險條款索賠資料應當提供原件,被上訴人提供的修理費發票為復印件而非原件,故請求依法撤銷原審判決。
被上訴人李X甲答辯:原審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請求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李X甲向一審起訴稱:1.判令被告在車輛損失險限額內賠付原告修車費用36372元、拖車費用500元,合計36872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5年8月1日,原告在被告處購買了XXX機動車的交強險及商業險。2015年11月16日,原告駕駛XXX號車同谷訓才駕駛的無號牌三輪車發生碰撞,致XXX號車損壞。該事故經阿克蘇市公安交通管理大隊認定,原告負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谷訓才負次要責任。原告因本次事故支出修車費36372元,拖車費500元。對原告的損失經協商無果,原告特訴至貴院,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決。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5年8月1日,原告在被告處購買了XXX機動車的交強險及商業險。2015年11月16日,原告駕駛XXX號車同谷訓才駕駛的無號牌三輪車發生碰撞,致XXX號車損壞。該事故經阿克蘇市公安交通管理大隊認定,原告負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谷訓才負次要責任。一審法院認為:某保險公司承認李X甲在本案中主張的事實,故對李X甲主張的事實予以確認。李X甲在被告處購買了車輛損失險及不計免賠率(車輛損失險)的險種,被告理應按合同約定先行向原告支付未超出限額的修理費。被告在原告賠償修理費后,可依法向第三人行使代位求償權。原告因保管不善致使修理費發票原件丟失,但當庭提交了從修理部門做賬的發票復印件并加蓋了該公司原件,該證據的效力等同于修理發票原件。對原告要求被告賠付修車費36372元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對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500元修車費的請求,因原告遺失發票原件,被告結合案件實際情況,同意支付180元的拖車費,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判決:判決: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賠付原告李X甲修理費36372元,拖車費180元;二、駁回原告李X甲的其他訴訟請求。
二審時雙方均未向法庭出示新證據。
本院經二審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查明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李X甲駕駛的XXX號別克牌小型轎車在某保險公司購買了包含車輛損失險及不計免賠率(車輛損失險)等險種的機動車商業保險,李X甲與某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意思表示真實,內容合法,形式要件齊全,屬有效合同,雙方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合同簽訂后,李X甲已按保險合同的約定履行了交納保費、機動車年檢等合同義務。在保險期間內,保險機動車在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使用過程中,因碰撞、傾覆等原因造成保險機動車的全部損失或部分損失,保險人應依照保險合同約定負責賠償。投保車輛XXX號別克牌小型轎車在保險期間發生事故,其車輛損失屬于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保險責任范圍,李X甲投保的車輛因交通事故而造成了損失,被上訴人李X甲在原審時向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主張未超出保險限額范圍的車輛修理費,符合雙方保險合同的約定,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理應向李X甲進行賠付,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所提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綜上,原審認定事實清楚、審判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應予以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722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李云麗
代理審判員趙培培
代理審判員高靜
二○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書記員姬昭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