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伊圖XX·如孜與某保險公司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05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16)新2922民初2228號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一審 民事 溫宿縣人民法院 2016-12-19
原告:阿伊圖XX.如孜,女,維吾爾族,農民,現住溫宿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古麗阿XX.圖尼牙孜,新疆制衡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溫宿縣。
法定代表人:陳X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XX,女,漢族,該公司員工,現住溫宿縣五星華府小區。
第三人:溫宿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佳木信XX,住所地新疆阿克蘇地區。
法定代表人:阿卜杜熱XX.賽買提,該合作社負責人。
原告阿伊圖XX.如孜與被告、第三人溫宿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佳木信XX(以下簡稱佳木信用社)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阿伊圖XX.如孜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古麗阿XX.圖尼牙孜、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楊XX到庭參加訴訟,第三人佳木信用社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阿伊圖XX.如孜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保險金25000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5年原告丈夫圖爾貢.毛尼亞孜在被告處投保了借款人意外傷害保險,保險金額為25000元。在保險期內投保人圖爾貢.毛尼亞孜發生交通事故身亡,派出所已出具死亡證明。原告已將借款按時向第三人全額還款。原告以家屬身份向被告索要保險金時,被告拒不支付。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訴至法院。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投保人圖爾貢.毛尼亞孜無證、酒后駕駛,在保險合同的免責范圍內,我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本案中原告駕駛的是電動三輪車,在公安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中寫明適用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原告并未提出異議,原告是認可投保人的違法行為的。無證、酒后駕駛是法律規定的禁止情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我公司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包括投保單和相關條款,我公司已將無證、醉酒駕駛列為免責條款,并向投保人提示,所以被告不應承擔保險責任。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雙方沒有爭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對有爭議的證據,本院認定如下:
1.村委會出具的死亡證明一份。對該份證明保險公司不認可,認為死亡證明不應由村委會出具。本院認為,開具該證明并非村委會職能范圍,故對該證明本院不予認定。
2.(2016)新2922民初137號、(2016)新29民終821號民事判決書兩份。證明參照已生效判決,投保人違反法律規定無證、酒后駕駛,保險公司應免除賠償責任。對該判決書的真實性本院予以認定,因個案有別,故對該組判決書和本案的關聯性本院不予認定。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5年12月11日,圖爾貢.毛尼亞孜在佳木信用社貸款25000元,就該筆貸款在某保險公司投保借款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2015年9月12日,圖爾貢.毛尼亞孜無證、醉酒駕駛無牌電動三輪車與案外人賁建華駕駛的XXX重型自卸貨車發生碰撞,經搶救無效死亡。2015年12月11日,圖爾貢.毛尼亞孜的妻子阿伊圖XX.如孜向銀行清償圖爾貢.毛尼亞孜在佳木信用社的貸款本息。后阿伊圖XX.如孜要求某保險公司承擔保險責任,某保險公司拒絕。
本院認為,死者圖爾貢.毛尼亞孜提出保險要求,被告某保險公司收取了死者圖爾貢.毛尼亞孜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金,雙方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合同成立。當被保險人圖爾貢.毛尼亞孜死亡后,某保險公司應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故在死者妻子,即本案原告阿伊圖XX.如孜向第三人佳木信用社清償完貸款本息后,要求被告某保險公司承擔保險責任,支付保險金25000元,符合雙方保險合同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對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被告與死者圖爾貢.毛尼亞孜簽訂的保險合同之間有免責條款,死者圖爾貢.毛尼亞孜無證、醉酒駕駛無牌機動車屬于被告免賠范圍。本院認為,原告向本院提交的《借款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投保單》無死者圖爾貢.毛尼亞孜的簽字,不能證明被告在與死者圖爾貢.毛尼亞孜簽訂保險合同時向死者圖爾貢.毛尼亞孜盡到了提示義務,故對被告的該項抗辯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阿伊圖XX.如孜支付保險金2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訴訟費425元,減半收取計213元(原告阿伊圖XX.如孜已預交),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自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阿克蘇地區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甘業霞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書記員靳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