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審原告劉XX訴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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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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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葫民終字第01036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葫蘆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10-13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
負責人:孫XX。
委托代理人:鮑XX。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劉XX。
委托代理人:楊XX。
原審原告劉XX訴原審被告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遼寧省綏中縣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2015)綏民二初字第00164號民事判決,某保險公司不服該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鮑XX,被上訴人劉XX及其委托代理人楊X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劉XX一審訴稱:2014年8月10日,遼PXXXXX/遼PJXXX號貨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車上人員座位險,保額每座位300000.00元,并且投保了不計免賠附加險,保險期限自2014年8月12日0時至2015年8月11日24時,保險合同真實有效。2014年11月20日7時45分,劉XX乘坐遼PXXXXX/遼PJXXX號貨車行至蚌合高速公路上行線(淮南往合肥方向)77公里+300米處路段時與其他五輛車相撞,造成劉XX受傷,劉XX支付醫療費3萬多元。依據保險合同約定、《保險法》及《保險法司法解釋二》規定某保險公司應當在座位險限額內賠償劉XX保險金。故劉XX將某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某保險公司履行保險合同約定的賠償義務,賠償劉XX各項損失106244.00元,由某保險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郵遞費。
被告某保險公司一審辯稱,我公司為遼PXXXXX/遼PXXXX掛號車輛投保公司,遼PXXXXX/遼PXXXX掛車輛在我公司投保機動車交強險12.2萬元,不計免賠特約險。投保時間為2014年8月11日至2015年8月10日,保費為足額繳納,本次事故屬于保險責任。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險合同不具有強制性,是投保人與保險公司在自愿、平等的條件下訂立的,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事故中劉XX合理合法的損失,首先應剔除魯DXXXXX/魯DXXXX掛號車交強險各分項限額的賠付,以及由楊曉輝駕駛的皖DXXXXX號車、張忠洋駕駛的皖DXXXXX號車、白玉成駕駛的皖DXXXXX號車、戴偉良駕駛的皖AXXXXX號車的交強險無責任限額內的賠付后,超出責任方交強險部分的損失,由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險限額內按照責任比例賠付。根據保險條款,鑒定費、訴訟費等間接損失不予賠償。綜上,請求法院駁回劉XX不合理的訴訟請求,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一審法院審理查明:2014年8月14日,劉守權為劉XX乘坐的遼PXXXXX/遼PJXXX號貨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有車上人員責任險(乘客)每座300000.00元,并不計免賠。保險期限為2014年8月12日至2015年8月11日止。2014年11月20日7時45分左右,劉XX乘坐遼PXXXXX/遼PJXXX號貨車行至蚌合高速公路時,栗士海駕駛遼PXXXXX/遼PXXXX掛號車沿蚌合高速由北向南行駛至上行線77KM+300M附近時,碰撞到左側由楊曉輝駕駛的皖DXXXXX號車右側后右轉,皖DXXXXX號車失控碰撞到由張忠洋駕駛的皖DXXXXX號車尾部右側,遼PXXXXX/遼PXXXX掛號車碰撞到前方因事故停駛的由李克軍駕駛的魯DXXXXX/魯DXXXX掛號車尾部右側后,又碰撞到右側由白玉成駕駛的皖DXXXXX號車尾部,并推行皖DXXXXX號車碰撞到高速公路護欄后碰撞到已發生交通事故由戴偉良駕駛的皖AXXXXX號車尾部,皖AXXXXX號車碰撞到付會軍,造成六車、高速公路護欄及遼PXXXXX/遼PXXXX掛號車、魯DXXXXX/魯DXXXX掛號車車上貨物損壞,穆華妹當場死亡,栗士海、劉XX、李翠萍、付會軍受傷,栗士海后經醫院搶救無效于22日死亡。事故發生后,劉XX受傷后于2014年11月20日入住中國人民解放軍第一零五醫院住院治療5天,2014年11月25日轉至綏中縣醫院住院治療57天,共花醫療費32937.64元,交通費5414.50元。
2015年3月13日,經綏中縣法院委托葫蘆島濱城法醫司法鑒定所對劉XX傷情鑒定,劉XX被鑒定為身體致殘程度為十級。
另查明,劉XX有父母劉海貴、王榮芳,其夫妻二人的生活來源完全依賴其子劉XX和女兒劉建麗,劉XX與其妻子陶守玲生育有一女兒劉雨晴(2001年3月9日出生)需撫養,陶守玲在天津市佳合建筑器材租賃站上班,月工資為4650.00元,劉XX受傷后由其護理,護理期間單位未發給陶守玲工資。
劉XX為主張自己的權利,提交了以下證據:1、保險單抄件,證明劉XX乘坐的遼PXXXXX號半掛牽引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有座位險,承保3個座位,每個座位保額30萬元。2、事故認定書,證明本涉案保險事故的發生。3、劉XX診斷書、病志,證明劉XX在本涉案事故中受傷情況和治療情況的經過。4、劉XX醫療費收據、醫療費用清單,證明劉XX實際支付醫療費32937.64元,重癥護理3天,一級護理11天、二級護理48天。5、護理人身份證、結婚證、工作及誤工證明、單位營業執照復印件、工資表,證明護理人誤工損失。6、傷殘鑒定意見書,證明劉XX因本起事故造成十級傷殘。7、劉XX駕駛證、上崗證、行車證,證明劉XX的誤工損失按交通運輸行業標準工資計算。8、戶口本,證明劉XX為農村居民,傷殘賠償金按農村居民計算。9、劉XX父母戶口本、戶籍證明、劉XX母親子女證明及無其他生活來源靠子女贍養證明,證明原告劉XX被撫養人撫養費損失。10、鑒定費發票,證明劉XX支付鑒定費650元。11、交通費票據,證明劉XX因本起事故支付交通費5414.5元。
某保險公司對劉XX方提供的證據總體沒有意見,但缺少合肥住院期間的診斷書,同時某保險公司方提交了以下證據:1、事故認定書,證明是五車連撞,我方車輛主要責任,對方三車有次要責任和無責的。首先應由對方車輛交強險和無責進行賠付,剩余部分按照責任比例進行賠償。在我公司投保的座位險,屬于附加險。
劉XX對某保險公司提供的證據本身沒有意見。雖然交警部門認定,劉XX乘坐的車負主要責任,對方車輛負次要責任。但因本案系合同糾紛,而第三人的侵權行為所產生的債務,是侵權之債。兩種請求競合,劉XX作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有順序選擇的權利。即由有選擇侵權救濟或保險合同救濟的權利。因此,劉XX基于保險合同約定,對某保險公司提起訴訟,以實現自己求償權。第二點,依據中國保監委《保監發2012第15號規范性文件》第95條規定,公司應積極協助被保險人向責任對方(責任對方是指在事故中對被保險人負有賠償責任的當事人),進行索賠。當被保險人選擇直接向投保公司索賠,將向責任對方請求賠償的權利轉讓給保險公司時,保險公司應認真履行賠付義務。第三點,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保險法司法解釋二第19條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起訴保險人,保險人以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未要求第三者承擔責任為由抗辯不承擔保險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財產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就其所受損失從第三者取得賠償后的不足部分提起訴訟,請求保險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依法受理。第四點,法院判例。第五點,本案不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關于某保險公司方要求提交合肥住院期間的診斷書所介紹也是出院記錄的傷情內容。
一審法院認為:劉守權與被告之間簽訂的《保險合同》為有效合同,雙方理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投保人所有的被保險車輛在合同約定的保險期內發生了保險事故,被告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雖然本案交通事故與其他車輛有關,其他車輛也負有侵權責任,但因本案是合同之債,而其他車輛的侵權行為所產生債務是侵權之債,兩種請求競合,原告有順序選擇權,原告可以基于《保險合同》約定對被告提起訴訟,以實現自己的求償權。并且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及相應的司法解釋,即使保險人對其非保險合同部分代位賠償之后,對其賠償部分可以享有追償的權利。故此,對被告辯稱的“首先剔除其他車輛的交強險賠付后,超出責任的交強險部分的損失,由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險限額內按照責任比例賠付”的觀點缺乏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不予采信。為保護保險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九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劉XX保險金106244.00元。
案件受理費1050.00元,減半收取525.00元,郵寄費80.00元,共計605.00元,由某保險公司承擔。上述各項付款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劃入綏中縣人民法院賬戶,開戶行:綏中長豐村鎮銀行營業部,賬號:20001726280000000045,行號:320227100055。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某保險公司上訴的理由及請求是: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依據《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條款》第七條第四款規定,保險人不負責賠償應當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賠償的損失和費用;其他保險人應當承擔的賠償金額,保險人不負責賠償和墊付。所有事故中劉XX合理的損失,應剔除其他肇事車輛應承擔的份額。護理費、交通費過高,請求法院改判支持劉XX合理費用50795.93元。
劉XX二審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本院經審理查明,一審判決認定事實屬實。
本院認為,本案為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保險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為保險人與被保險人,雙方理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投保人所有的被保險車輛在合同約定的保險期內發生了保險事故,某保險公司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雖然《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條款》中約定,保險人不負責賠償應當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賠償的損失和費用;其他保險人應當承擔的賠償金額,保險人不負責賠償和墊付。該條款為格式條款,與充分保護受害人利益的立法精神相悖,故此上訴理由本院不予支持。護理費以護理人實際收入減少為標準計算的,交通費為受害人實際支出,一審認定的數額證據充分,且不違反法律規定。綜上,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50.00元,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朱俊芬
審判員 牛廣興
審判員 馮 新
二0一五年十_x0008_月十三日
書記員 岳欣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