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XX、陳XX與龍XX、某保險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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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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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381民初903號 財產損害賠償糾紛 一審 民事 宣威市人民法院 2016-06-24
民事判決書
(2016)云0381民初903號
原告崔XX,女,漢族,農民,初中文化,云南省宣威市人(未出庭)。
委托代理人包廣培,云南榕峰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原告陳XX,男,漢族,農民,初中文化,云南省宣威市人。
委托代理人崔向格,男,農民,小學文化,云南省宣威市人(系陳XX之岳父)。
被告龍XX,男,漢族,農民,初中文化,云南省宣威市人。
被告某保險公司。
負責人:張XX,職務:總經理(未出庭)。
委托代理人沈燦,公司職工,特別授權代理。
原告崔XX、陳XX與被告龍XX、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5月2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崔XX的委托代理人包廣培、原告陳XX的委托代理人崔向格,被告龍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沈燦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5年2月5日,龍XX駕駛云DXXXX8號三輪摩托車由宣威市駛往龍場方向,行駛至龍場平川村時與陳XX駕駛的面包車相撞,造成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被告龍XX駕駛的云DXXXX8號三輪摩托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原告的車輛受損后,經宣威市利民司法鑒定中心評估,其修理恢復費用為7705元。被告的行為給原告造成了經濟損失,故請求二被告賠償原告車輛損失費5705元、鑒定費2000元,合計7705元;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對交通事故、責任劃分無意見,另外,被告龍XX所投保的保險公司是富源支公司,現我公司同意將被告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宣威支公司變更為某保險公司。對原告的訴請,我公司已在保險賠付范圍內賠付了2000元給龍XX,不再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龍XX辯稱,原告所主張的維修費用應是車輛實際修理后憑修理費發票確定損失,原告在未作任何修理的情況下,憑一份鑒定意見書來確定維修費用的損失,既不合法也不合理,原告的鑒定費主張無法律依據,且鑒定費用不是車輛損失的必須費用,不能轉嫁給原告,綜上,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原告崔XX、陳XX為證實自己的訴訟主張,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
1、《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1份,用以證實交通事故及責任劃分;
2、《司法鑒定意見書》1份,用以證實車輛維修損失;
3、鑒定費發票1份,用以證實支付鑒定費2000元的事實;
經質證,被告某保險公司對原告提交的證據均無意見。
經質證,被告龍XX對第1組證據有意見,當時是為了減少損失才同意認定我的全責,實際上不是我的全責;對第2組不認可,因為沒有修理費發票;對第3組不認可,不合理,也不愿意承擔。
本院認為,原告提交的3組證據均具有真實性,與本案具有關聯性,本院均予以采信。
被告某保險公司為證實自己的主張,向本院提交了保單抄件2份、定損單1份、轉賬支付單1份,用以證實保險關系和已足額賠付的事實。
經質證,原告對被告提交的定損單表示,只是某保險公司的賠付限額,并不是車輛的實際損失,對其它證據無意見。
經質證,龍XX對被告某保險公司的證據無意見。
根據庭審和質證,本院確認如下法律事實:
云DXXXX8號三輪摩托車交強險投保于被告某保險公司,車輛肇事時在保險期間內。2016年2月5日,龍XX駕駛云DXXXX8號三輪摩托車由宣威市駛往龍場方向,行駛至龍場平川村時與陳XX駕駛的面包車相撞,造成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經宣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龍XX負事故的全部責任,陳XX無責任。原告的云DXXXXX號小型面包車受損后,經宣威市利民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受損維修費用在鑒定基準日評估為人民幣5705元。為此,原告向本院起訴,提出如上訴訟請求。
另查明,交通事故發生后,被告某保險公司于2016年2月9日通過銀行轉賬方式支付給被告龍XX人民幣2000元。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綜上,原告龍XX的車輛損失,根據交警部門責任認定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之規定,車輛損失費5705元,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承擔2000元,被告龍XX承擔3705元,鑒定費2000元依法應由被告龍XX承擔。對于被告某保險公司向被告龍XX支付的人民幣2000元,可以另行向被告龍XX主張權利。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九條、第十五條一款(六)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賠付范圍內賠償原告崔XX、陳XX的云DXXXXX號小型面包車車輛損失費人民幣2000元(于本判決生效后15日內履行)。
二、由被告龍XX賠付原告崔XX、陳XX的云DXXXXX號小型面包車車輛損失費、鑒定費人民幣5705元(于本判決生效后15日內履行)。
案件受理費,免交。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
審判長張會平
人民陪審員徐安迪
人民陪審員付瓊亞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書記員王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