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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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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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劍民初字第504號 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劍河縣人民法院 2015-01-02
民事判決書
(2014)劍民初字第504號
原告李詩亞,男,貴州省劍河縣人。
委托代理人李代云,男,貴州省劍河縣人。
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黔東南中心支公司。地址:貴州省凱里市。
負責人侯美芝,該公司總經理。
原告李詩亞訴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黔東南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太保支公司”)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謝隆珍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1月7日在本院小法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詩亞的委托代理人李代云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太保支公司經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詩亞訴稱:2013年12月我將我所有的車牌號為貴HXXX79北京現代轎車在被告劍河縣代辦點投保交強險、不計免賠等多種保險。2014年10月2日我的車行駛至三穗釘良線38公里+300米彎道處時,與對面駛來的普通客車貴AXXX4H相撞,經交警隊認定兩車為同等責任。事故當天,被告將我的車拖至凱里北京現代4S店定損維修,10月29日我向修理店支付了45011元后,將車接回。我向劍河代辦點及第三人索賠未果,同時多次向被告申請先行賠付,但均遭拒絕。現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我支付車輛維修費45011元,車輛拖運費1400元。
被告太保支公司辯稱:原告所有的貴HXXX79轎車在我公司投保機動車車損險及車損不計免賠險。根據三穗縣交警大隊2014第SJ10-02號事故認定書,貴HXXX79號車駕駛員李代云與貴AXXX4H號車駕駛員劉福財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對于原告提出的修理費和拖車費金額沒有異議。原告訴請的是保險合同之訴,應參照保險合同的約定,扣除第三者交強險賠償限額后,按責任比例進行賠付。原告未提供證據證明貴AXXX4H號車沒有賠付其車輛損失的能力,繞開三者車應承擔的賠償責任直接起訴我,有違社會公序良俗。
經審理查明:原告李詩亞將其所有的車牌號為貴HXXX79的北京現代家庭自用車,于2013年12月16日在被告投保交強險,保險期一年;同月25日該車在被告投保車輛損失保險、車上責任險(駕駛員)、第三者商業責任險、車上責任險(乘客),三責險、車損險、車責險不計免賠條款;保險期一年,其中車輛損失險的保險金額為164900元。2014年10月2日10時30分,原告父親李代云駕駛貴HXXX79號轎車行至三穗縣釘良線38公里+300米處時與劉福財駕駛的貴AXXX4H號小型普通客車相碰肇事,造成兩車受損。經三穗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劉福財、李代云承擔此事故的同等責任。事故發生后,被告對貴HXXX79車損失進行定損,并拖至凱里恒信德龍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維修,原告支付拖車費1400元,車輛修理費45011元。被告對該車的拖車費、維修費金額無異議。
以上事實,有原、被告陳述;原告提交的保險單正本2份、繳納保險費發票2份,2014第SJ10-2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機動車輛估損清單,車輛維修發票和車輛拖運發票,車輛行駛證;被告提交的車險車輛信息表在卷佐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原告李詩亞與被告太保支公司在平等、自愿基礎上訂立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對于被保車輛貴HXXX79因交通事故被碰撞所造成的拖車損失及車輛維修損失原告有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的規定向侵權人主張賠償,同時也有權依據保險合同的約定向被告請求賠償保險金。原告選擇依據保險合同約定向被告主張賠償保險金,符合法律規定。被告以原告繞開第三者應承擔的賠償責任直接起訴被告有違公序良俗作為抗辯理由,不成立。被告在履行合同義務后,可以在保險賠償金額范圍內向第三人行使代位追償權。拖車費、車輛損失費的金額被告無異議,且未超出車輛損失險的賠償限額,故對于原告的訴請,本院予以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缺席判決如下:
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黔東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5日內賠償原告李詩亞維修費45011元、拖運費1400元,共計46411元。
義務人如未按本判決書指定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26元,減半收取463元(原告李詩亞已預交463元),由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黔東南中心支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貴州省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謝隆珍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書記員粟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