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XX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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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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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1民終2092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漯河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6-11-15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漯河市源匯區。
負責人:段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該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陳XX,男,漢族,住漯河市舞陽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X,河南展驥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陳XX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源匯區人民法院(2016)豫1102民初61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11月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被上訴人陳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趙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源匯區人民法院(2016)豫1102民初610號民事判決書第一項;2、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3、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與理由:一、一審法院未同意上訴人申請重新鑒定不符合法律規定。上訴人認為評估報告結論書存在以下主要問題:1、未對換件部分的殘值進行認定;2、部分可修理項目按換件項目確定;3、事故車輛并未在4S店修理,卻按4S店的價格進行認定;4、車輛左右梁、ABS泵未受損,也一并定損。故上訴人申請重新鑒定是合理、合法的。二、出具價格評估報告結論書的漯河市匯鑫價格事務所有限公司只有價格評估資質而沒有定損資質,對車輛定損的評估應該是無效的,故鑒定費不應由上訴人承擔。
被上訴人陳XX辯稱,1、在一審中,上訴人雖然提出書面重新鑒定申請,但并未向法庭提供任何相關證據,因此,一審法院未批準其重新鑒定申請符合法律規定。2、在一審中,車輛損失評估報告是由法院依法委托有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作出,鑒定結論客觀真實,因此,車輛損失評估報告應作為定案依據。綜上,請求二審法院依法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維持一審判決。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豫L×××××號車在被告處投保有交強險、第三者責任險,保險期間自2015年8月2日至2016年8月1日,交強險中財產損失的賠償限額為2000元,第三者責任險的賠償限額是500000元。2016年2月25日趙博峰駕駛豫L×××××號車行駛至241省道舞陽縣蓮花鎮洼陳村路段時,與郭二偉駕駛的豫L×××××號車相撞,造成雙方車損的交通事故。2016年3月1日舞陽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趙博峰負事故全部責任,郭二偉無責任。2016年5月5日漯河市匯鑫價格事務所有限公司出具《對豫L×××××車輛車損的價格評估報告結論書》,認定豫L×××××號車的損失在基準日鑒定價格共計陸萬伍仟肆佰柒拾陸元整(65476元)。2016年6月1日原告陳XX賠償豫L×××××號車車主朱颯麗車損65476元。原告支付豫L×××××號車和豫L×××××號車施救費共計1500元。一審法院認為: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本案中原、被告簽訂保險合同后,原告按約定支付了保費,被告某保險公司應當全面履行合同,足額履行給付義務。本案豫L×××××號轎車車輛損失有漯河市匯鑫價格事務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對豫L×××××車輛車損的價格評估報告結論書》在卷予以佐證,法院予以認定。豫L×××××號轎車在被告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和商業三責險,且原告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失并沒有超過兩個保險限額。被保險人為確定保險標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公司承擔。所以原告因交通事故所支付的鑒定費,被告公司亦應當承擔。原告車輛并沒有在被告公司投保車損險,所以豫L×××××號轎車拖車費被告公司不應予以賠償,拖車費被告公司承擔750元。以上費用共計66226元,原告超出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陳永亮保險賠償金66226元。二、駁回原告陳XX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550元,鑒定費3000元,共計455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承擔。
二審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查明的事實相同。
本案二審的爭議焦點為:《對豫L×××××車輛車損的價格評估報告結論書》能否作為定案依據,一審判決結果是否適當
本院認為,作出《對豫L×××××車輛車損的價格評估報告結論書》的漯河市匯鑫價格事務所有限公司,是經某保險公司和陳XX同意,由一審法院選定的鑒定機構,該鑒定機構及鑒定人員具有價格評估資質,鑒定程序合法,一審法院將該價格評估報告結論書作為定案依據并無不當。上訴人某保險公司雖對該價格評估報告結論書提出異議,但并未向法庭提供充分的證據予以證明,一審法院駁回其重新鑒定的申請并無不當。《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故一審法院判決鑒定費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承擔并無不當,本院依法予以維持。綜上,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法應予以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55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付春香
審判員 林曉光
審判員 翟朝飛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書記員 張俊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