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XX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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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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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民終4122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6-12-25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陽區。
負責人劉國常,經理。
委托代理人李照炎,戶籍住址鄭州市金水區。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XX,戶籍住址河南省虞城縣。
委托代理人張鳳橋,河南保航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XX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于2016年9月1日起訴至商丘市梁園區人民法院,請求判決被告賠付車輛損失費107120元。商丘市梁園區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9日作出(2016)豫1402民初5327號民事判決。某保險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的委托代理人李照炎,被上訴人的委托代理人張鳳橋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認定,2016年2月19日,司機龔小瓊駕駛豫N×××××號自卸車在云南省普洱市瀾滄拉祜族自治縣東朗路80號,因為疏忽大意、措施不當導致碰撞而側翻,致使該車右方受損。事故發生地點是施工場地,事故發生后,被告委托了當地保險公司出了現場,并對車輛損壞的部件進行了登記和評估。由于是單方事故沒有報警。該車實際所有人為原告李XX,掛靠在商丘華馳物流有限公司名下,同時該公司也出具證明指定原告為受益人。2016年9月6日,本院根據原告的申請,委托河南省萬佳價格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對豫N×××××號車輛維修價值進行評估,2016年10月10日該所出具了豫萬評字(2016)第112號結論書,評估意見為:評估標的在評估基準日的損失價值為人民幣66140.00元。評估費1500元。該車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有車輛損失險限額及不計免賠。保險期限為2015年9月10日至2016年9月9日。被告提交車輛損失情況確認書損失金額為17650元。
原審認為,由于是單方事故,且事故發生在施工現場,對于車輛事故的發生和損壞的部件,雙方沒有異議。但對事故車輛的大梁、小梁是否應當更換或者維修雙方存在爭議。事故車輛損壞的大梁和小梁是否需要更換,取決于車輛恢復后,能否保證安全運行。雖然實施板金修復節省費用,但是以該方式修復能否保證安全運行,保險公司沒有證據證明已向原告示明。而保險公司提交的損失確認書是其單方確認,未經原告認可。而本院依照法定程序委托具有鑒定資質的機構作出的鑒定意見結論,具有法定效力,對評估報告意見予以確認。涉案車輛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有車輛損失險,車輛的損失應由保險公司在車輛損失險范圍內進行賠付。關于被告是否承擔訴訟費、鑒定費,因被告怠于履行賠償責任,原告起訴所產生的訴訟費、鑒定費應由保險公司承擔,被告保險公司抗辯理由不能成立。綜上,原告李XX要求被告保險公司在車輛損失險范圍內賠付的訴訟請求,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理由正當,本院予以支持。超出的部分沒有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條五條、第五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四條之規定,判決:一、被告某保險公司在車輛損失險范圍內賠付原告李XX66140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完畢;二、駁回原告李XX的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案件受理費1220元,鑒定費1500元,合計2720元,原告李XX承擔490元,被告某保險公司承擔2230元。
某保險公司不服原審判決,上訴稱,本案事故原因不明,根據保險合同條款,應扣除車損30%的絕對免賠率。車損評估過高,上訴人對被上訴人自行更換項目擴大的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鑒定所列零部件價格高出同時期市場價格,法院應核實車輛損失情況。請二審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
被上訴人辯稱,上訴人稱單方事故必須報警,但是保險公司并沒有相關的規定,讓當事人怎么怎么做,對于被保人來說是不公平的。定損鑒定是雙方委托的,定損并不應單單價格上來說的,綜合因素定損失,上訴人所說定損不合適應當提供證據證明。請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根據當事人的訴辯意見,本院歸納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原審判決上訴人賠付被上訴人李XX66400元有無事實和法律依據。雙方當事人對歸納的爭議焦點均無異議和補充,本院予以確認。
二審期間,被上訴人提交兩份證明,西藏豫通礦業公司瀾滄縣勐朗大平掌石材廠證明在其單位工地上出的事故,保險公司出險;瀾滄建華汽車修理廠證明某保險公司指定事故車輛去維修的,車架損壞嚴重應該更換。庭審后提交修車支出發票一張,證明修車花費67350元,發票是真實的。
上訴人質證認為,事故經過系上訴人接到被上訴人的報案,只是聽被上訴人口述,并非是我公司認定的結果。上訴人不存在指定修理廠,有與上訴人合作的修理廠,但是并非是指定的修理廠。對該兩份證明不予認可,只是單方證明,沒有經過三方確認。修車發票不能證明事故原因,上訴人不予認可,發票與登記信息存在不符。
本院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認定的事實相同。
本院認為,本案是單方事故,被上訴人在事故后報保險,上訴人沒有提供被上訴人存在惡意行為等不應賠償的證據。涉案車輛投保有不計免賠率,上訴人關于免賠率的上訴主張不予支持。涉案車輛損失由原審法院依法對外委托鑒定,上訴人雖表示異議,但無證據能夠推翻鑒定意見,結合被上訴人提交的事故發生、修車證明及修車花費發票,原審判決上訴人賠償被上訴人損失66140元有事實和合同依據,故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處適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22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郭 瑋
審 判 員 張學朋
代理審判員 段智明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書 記 員 段 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