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瓦XX阿巴斯與某保險公司、烏什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意外傷害保險合同糾紛案件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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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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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9民終629號 意外傷害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阿克蘇地區中級人民法院 2016-05-27
上訴人(原審原告)夏瓦XX.阿巴斯,女,維吾爾族,農民,現住烏什縣。
委托代理人吾斯曼.阿吾提,新疆托木爾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烏什縣。
負責人吳德宣,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楊含軍,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蘇分公司職員。
被上訴人(原審第三人)烏什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住所地烏什縣。
法定代表人席曉剛,該信用合作聯社理事長。
委托代理人賽買提.阿吾提,新疆天山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夏瓦XX.阿巴斯因與被上訴人、烏什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以下簡稱烏什縣信用聯社)意外傷害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烏什縣人民法院(2016)新2927民初129號民事判決,提出上訴。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審理。上訴人夏瓦XX.阿巴斯及其委托代理人吾斯曼.阿吾提,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楊含軍,被上訴人烏什縣信用聯社委托代理人賽買提.阿吾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判決審理查明:夏瓦XX.阿巴斯的丈夫圖某某為建抗震房于2014年9月6日在烏什縣信用聯社貸款20000元,貸款期限3年,圖某某在貸款當日投保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保險單上有被保險人圖某某的親筆簽名。2015年1月15日,圖某某在烏什縣信用聯社貸款20000元,貸款期限1年,圖某某在貸款當日投保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保險單上有被保險人圖某某的親筆簽名。2015年4月12日,吐某某駕駛新NXXX99號兩輪摩托車從洋海7大隊路段由南向北行駛至1大隊路段時,與圖某某喝酒后駕駛的無牌照兩輪摩托車相撞,導致圖某某當場死亡。烏什縣交警大隊作出(2015)56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雙方負同等責任。圖某某死后,上述兩筆貸款至今未償還。
原審判決認為,夏瓦XX.阿巴斯的丈夫圖某某向保險公司投保借款人意外傷害保險,雙方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同時享有權利。借款人意外傷害保險條款明確約定,被保險人酒駕、無證駕駛,保險公司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借款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單投保人申明一欄中載明:“1、保險人所提供的保險單已附投保險種所適用的條款,保險人已向本人詳細介紹了條款,尤其是對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包括但不限于責任免除、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保險金申請與給付),以及保險合同中付費約定和特別約定的內容向本人做了明確說明,本人已充分理解并接受上述內容,同意以此作為訂立保險合同的依據。等等,3、本人已知曉:本投保單不作為保險人已承保的依據。保險人核保通過后將簽發保險單,按保險合同的約定承擔保險責任。”落款處有投保人圖某某在上述內容欄下簽字確認,應當認定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已就免責條款向投保人履行了充分的說明告知義務,根據責任免除條款,圖某某酒駕、無證駕駛發生事故死亡,應當免除保險人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駁回夏瓦XX.阿巴斯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400元,由夏瓦XX.阿巴斯承擔。
夏瓦XX.阿巴斯不服一審判決,上訴稱:2014年9月6日、2015年1月15日,圖某某分別向被上訴人投保借款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保險期間,圖某某因交通事故身亡,事故發生時圖某某并未飲酒,被上訴人應當賠付保險金。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適用法律錯誤。請求撤銷原審判決,支持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某保險公司答辯稱: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予以維持。
烏什信用聯社答辯稱:上訴人的訴訟請求與信用社無關。請求維持原審判決。
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均未向法庭提交證據。
本院二審查明事實與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圖某某向某保險公司投保借款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雙方之間的商業保險合同關系依法成立,雙方應當依據保險條款的約定履行合同。借款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條款明確約定被保險人酒后駕車、無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交通工具期間遭受意外傷害導致身故、殘疾或燒傷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本案中,交通管理部門認定圖爾貢.圖克酒后駕駛無牌照兩輪摩托車發生交通事故,雙方當事人負事故同等責任。而飲酒駕駛機動車輛、駕駛無有效行駛證機動車輛均屬法律明確禁止的行為。貸款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投保單投保人聲明一欄中載明:保險人所提供的投保單已附投保險種所適用的條款,保險人已向本人詳細介紹了條款,尤其是對其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包括但不限于責任免除、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保險金申請與給付等),以及本保險合同中付費約定和特別約定的內容向本人作了明確說明,本人已充分理解并接受上述內容,同意以此作為訂立保險合同的依據。投保人圖某某在上述內容欄下簽字確認,應當認定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已就免責條款向投保人履行了充分的說明告知義務。圖某某酒后駕駛無牌照機動車輛遭受意外傷害導致身故,應當免除保險人的責任。夏瓦XX.阿巴斯的上訴請求無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納。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理程序合法,應當予以維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件受理費800元,由夏瓦XX.阿巴斯負擔(免交)。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孟世敏
代理審判員馬婕妤
代理審判員古再麗努爾.阿不都熱西提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馬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