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劉XX責任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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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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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錦民一終字第00049號 責任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錦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2-10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錦州市古塔區。
負責人趙楓,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李偉,遼寧華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劉XX,男,漢族,無職業,住錦州市經濟技術開發區。
委托代理人黃麗賢,系被上訴人之妻,漢族,無職業,住錦州市經濟技術開發區。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與被上訴人劉XX責任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不服遼寧省錦州市古塔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古民二初字第0023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的委托代理人李偉和被上訴人的委托代理人黃麗賢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查明,2013年10月7日13時34分許,原告劉XX駕駛遼GXXX28號小型普通客車沿錦義線公路由西向東行駛至義縣頭道河鄉許家溝村路段時,與相對方向姜鐵印駕駛的畜力車相撞,造成姜鐵印及乘車人高麗杰受傷,雙方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該起事故經義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原告劉XX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姜鐵印、高麗杰無責任。受傷當日,傷者姜鐵印、高麗杰在義縣中醫院住院治療,共花費醫療費4423.30元,二級護理4天。次日,傷者姜鐵印因傷情較重轉至解放軍第二0五醫院,診斷為腕骨骨折、股骨骨折、腓骨骨折。住院120天,2014年2月5日出院,其中二級護理113天,一級護理6天,共花費醫療費76733元。2014年5月20日,義縣人民醫院法醫司法鑒定所對姜鐵印的傷殘程度作出鑒定意見,其左腕關節活動受限評定為十級傷殘,左腕正中神經損傷評定為十級傷殘,左膝關節活動受限評定為十級傷殘,花費鑒定費1660元。傷者姜鐵印有兩子女、父母需撫養,一女姜麟,一子姜巖,其父姜寶峰,1953年8月7日出生、其母甘榮琴,其父母生育兩子女。事故發生前,姜鐵印在錦州市四海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工作,日工資120元。畜力車損失300元。事發后,原告劉XX(甲方)與傷者姜鐵印、高麗杰(乙方)簽訂協議書,協議:乙方姜鐵印、高麗杰醫療費用由甲方劉XX承擔;甲方自愿賠償乙方其他各項經濟損失15萬元。原告已支付傷者姜鐵印、高麗杰全部醫療費用和其他各項經濟損失105000元。原告劉XX所有的遼GXXX88號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其中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萬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萬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保險期限為2013年2月20日至2014年2月19日。庭審中,被告對傷者姜鐵印三處十級傷殘提出異議,并提起重新鑒定申請,后因原告放棄對姜鐵印左腕關節活動受限評定為十級傷殘的主張,被告撤回重新鑒定申請,認同姜鐵印的傷殘為兩處十級傷殘。
原審法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是雙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礎上,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F原告駕車發生了交通事故,給第三者造成了損害,并已向第三者進行了賠償,被告理應按合同約定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向原告賠償保險金,對超出部分不予保護。關于原告要求的護理費,可按2013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有關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33021元標準計算。關于殘疾賠償金,因第三者二處十級傷殘,應按九級傷殘標準計算。關于財產損失,按300元計算為宜。關于精神撫慰金,按6000元為宜。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費》第六十五條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5日內賠償原告劉XX經濟損失費人民幣120300元;二、駁回原告劉XX其他訴訟請求。若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353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宣判后,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上訴稱,我方認為一審法院將兩個十級傷殘,按九級傷殘標準進行計算是錯誤的,沒有法律依據。我方認為應當根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在十級傷殘的基礎上加以一定系數為標準進行計算。二、誤工費計算錯誤。被上訴人提交的姜鐵印誤工證明真實性不明,依據不足。勞動合同沒有在勞動部門備案,合同內容沒有勞動報酬這一基本內容的約定。前三個月的工資條只有姜鐵印一個人的,不符合實際情況,更不可能將三個月的放在一張單上。因此,該部分證據不足以得到采信,對該筆誤工費應按農村標準支付。綜上,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并由被上訴人承擔。
被上訴人劉XX辯稱,事實上,受害人被鑒定為三處十級殘,在一審審理時,上訴人無端提出重新鑒定,后提出如果放棄一個十級傷殘,就不再重新鑒定,被上訴人因此次事故已欠了許多債,為了盡快的結案,得到賠償,就在此情況下,放棄了一個十級殘,同意按照兩個十級計算??稍谝粚徟袥Q后,上訴人又提出計算標準不對,純屬無理,故意在拖延時間罷了。據被上訴人了解,這樣的傷殘等級計算賠償損失,在我們錦州地區,是正確的。關于上訴人提出的受害人誤工損失的證明,被上訴人認為我方提供的證據證實有效,具有真實性、合法性。而不是像上訴人所說什么需要備案,三個月工資不能寫在一起等等。故請求維持原判,駁回上訴。
本院經審理查明,一審查明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一是原審對被上訴人提交的傷殘等級的認定是否正確;二是被上訴人提交的傷者的誤工費的計算標準是否合理。本案案由是責任保險合同糾紛,被上訴人駕駛機動車將姜鐵印撞傷,在此事故中承擔全部責任。被上訴人與姜鐵印達成賠償協議后,有權依與上訴人之間簽訂的保險合同,要求按照合同的約定支付相應的賠償款。本案中當事人雙方對被上訴人提交的姜鐵印二個十級殘的鑒定沒有異議,原審法院考慮到傷者治療情況將二個十級殘參照九級殘的標準予以認定,并無不當。故對上訴人要求按照十級殘標準予以理賠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關于誤工費計算標準,原審法院依據被上訴人提交的姜鐵印與錦州市四海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簽訂的用工合同和用工單位出具的誤工證明以及工資表綜合予以認定傷者姜鐵印在錦州市四海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工作和日工資120元,符合當地農民工到城鎮打工具體的情況和工資標準。故原審對該節事實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對上訴人此項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353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鐘 鳴
審 判 員 王爭妍
代理審判員 張楠楠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書 記 員 王敬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