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潘XX、冀東水泥鳳翔有限責任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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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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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寶中民一終字第00223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寶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6-10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豐潤區。
負責人線少英,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霍生茂,陜西金寶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潘XX,男,生于1977年9月14日,漢族。
委托代理人馮麗娟,陜西秦雍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冀東水泥鳳翔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陜西省鳳翔縣。
法定代表人劉宗山,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山凈波,該公司設備部部長
委托代理人梁超,該公司審計。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與被上訴人潘XX、冀東水泥鳳翔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冀東鳳翔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陜西省鳳翔縣人民法院(2014)鳳翔民初字第0190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查明,2014年6月24日16時30分許,被告冀東鳳翔公司所有的中環BJXXX50號礦用自卸車在其廠區內因倒車不當,與原告所有的從事普通貨物運輸的陜CXXX31號重型自卸貨車相撞,致陜CXXX31號車輛駕駛室毀損、駕駛員受傷。此次事故交警部門未作出責任認定,鳳翔縣公安局田家莊派出所于事發后接到報警,并出具事故證明。事發后,被告冀東鳳翔公司的工作人員將原告的受損車輛送至寶雞市盛晨工貿有限公司進行定損和修理,并支付修理費50240元。2014年7月6日該車輛經相關某保險公司定損,同年7月19日經原告驗收合格,竣工出廠。后雙方就該車停運損失協商未果,原告遂訴至本院要求判如訴請。審理中,經本院釋明,原告未就其車輛停運損失的費用標準申請鑒定。
另查:肇事中環BJXXX50號礦用自卸車事發前未投保交強險,但已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限額為20萬元且不計免賠的商業三者險,事故發生于保險期間內。此外,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制定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第七條規定“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一)被保險機動車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停業、停駛……等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各種間接損失;……”。被告某保險公司的車輛保險補充要件《投保人(被保險人)聲明》打印載明“保險人已就本合同投保險種對應的責任免除條款的概念、內容及其法律后果向本人進行了明確說明,并就特別約定內容向本人進行了明確說明,本人已充分理解,同意以此聲明作為訂立保險合同的補充條款,本《聲明》構成保險合同生效的條件”。同時該補充要件中注明“請在打‘√’處蓋章,并與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一并寄回。謝謝!”字樣,打‘√’處有被告冀東鳳翔公司蓋章。
原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公民的合法財產權益受法律保護。依法從事貨物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發生交通事故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相關賠償義務人應予賠償。機動車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時引發的損害賠償案件,依法參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的相關規定處理。本案系非道路上發生的與機動車有關的事故引發的損害賠償糾紛,交警部門未作出事故責任認定,根據被告冀東鳳翔公司提供的田家莊派出所出具的證明,結合原、被告陳述,本院推定被告冀東鳳翔公司負事故全責。被告冀東鳳翔公司與被告某保險公司之間的商業三者險合同關系合法有效,被告某保險公司承保的車輛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了保險事故,造成原告的車輛合理停運損失,被告某保險公司應按約承擔保險責任。本案爭議焦點如下:
一、原告的車輛合理停運損失如何確定本案中,原告雖未舉證證明其受損車輛的合理停運損失,但原告的受損車輛系從事普通貨物運輸的營運車輛,在事故發生至修復期間因受損不能繼續營運,以致原告預期的可得利益未能獲得,必然產生相應的停運損失。賠償標準應參照本市短途個體貨運行業同型號普通重型貨車的平均水平,綜合考慮原告預期利益實際獲得過程中的各種偶然因素,本院酌定停運損失標準按每天600元計算。結合本案實際情況,本院酌定合理停運期為20天(定損12天+有效修理期8天)。故本院確認原告的車輛合理停運損失為12000元。
二、原告的車輛合理停運損失被告某保險公司能否拒賠被告某保險公司的拒賠主要理由是依據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第七條及車輛保險補充要件《投保人(被保險人)聲明》的內容。本院認為,該條款系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根據保險法的相關規定,保險人對于免責條款有向投保人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否則該免責條款不產生效力。本案中,被告某保險公司提供的投保人聲明內容,結合補充要件中注明的“請在打‘√’處蓋章,并與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一并寄回。謝謝!”字樣,僅顯示投保人確認對免責條款進行了注意,無法證明保險人曾向投保人口頭或書面解釋免責條款的過程,故在形式上不符合明確說明的要求。被告冀東鳳翔公司雖在投保人聲明的打印內容上蓋章,但因該內容是由被告某保險公司預先擬定并以固定格式列出,結合補充要件中注明的上述字樣,無法排除投保人未真正明白情況下為簽約而蓋章之可能。被告某保險公司未提交充分證據證明其曾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對免責條款進行明確說明情況下,該條款不發生法律效力。因此,被告某保險公司的拒賠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綜上,被告某保險公司應在商業三者險20萬元限額內賠償原告的車輛合理停運損失,被告冀東鳳翔公司不再承擔賠償責任。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第六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七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十六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及有關民事政策之規定,判決如下:一、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潘XX車輛停運損失12000元,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二、駁回原告潘XX的其余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430元,由原告潘XX負擔220元、被告冀東水泥鳳翔有限責任公司負擔210元。
宣判后,某保險公司不服,提起上訴,認為原審判決支持被上訴人12000元停運損失是虛構的,沒有證據支持。根據保險合同第七條約定,本案的損失屬于某保險公司免責的范圍,原審判決該條款不發生法律效力錯誤,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判,依法改判,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被上訴人潘XX辯稱,原審判決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被上訴人冀東鳳翔公司辯稱,原審判決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查明事實與原審相同。
本院認為,本案系因商業保險合同的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故案由確定為保險合同糾紛較為妥當。對于本案事故的發生,有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為證,對該事實應予確認。本案肇事車輛中環BJXXX50號礦用自卸車屬于特種車輛,不需上路行駛,未購買交強險,僅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限額為20萬元商業保險,根據商業保險合同第七條約定,被保險車輛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停駛等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間接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本案中,被上訴人潘XX主張的停運損失系因事故造成的間接損失,屬于某保險公司免責范圍,應當由直接侵權人按照在事故中的責任比例予以賠償。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請求駁回被上訴人潘XX對其訴請成立,應予支持。訴訟中經詢問,被上訴人冀東鳳翔公司承認本起事故系中環BJXXX50號車輛在倒車時所致,故原審判決推定由冀東鳳翔公司負事故全責正確,應予維持。被上訴人冀東鳳翔公司作為直接侵權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冀東鳳翔公司在為中環BJXXX50號車輛購買商業保險時,有一份《投保人(被保險人)聲明》,表明保險人已經對該商業保險合同的免責條款進行了充分的解釋說明,冀東鳳翔公司蓋章確認,說明某保險公司已經對投保人盡了說明解釋義務,原審判決認定免責條款不發生效力錯誤,應予糾正。關于停運損失計算的時間和標準,原審判決基本符合本地和同行業的平均水平,確定停運損失為12000元,基本符合客觀實際,應予確認。綜上,經合議庭評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陜西省鳳翔縣人民法院(2014)鳳翔民初字第01900號民事判決;
二、被上訴人冀東水泥鳳翔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一次性賠償被上訴人潘XX車輛停運損失12000元;
三、駁回被上訴人潘XX的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訴訟費按原審判決執行;上訴費430元,由被上訴人冀東水泥鳳翔有限責任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鄒軍紅
審 判 員 王根芳
代理審判員 王云飛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書 記 員 黃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