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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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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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中民二終字第00171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6-10
上訴人(一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
負責人:朱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胡XX,安徽三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許XX,男,漢族,住安徽省碭山縣。
委托代理人:陳X,安徽梨都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許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安徽省碭山縣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日作出的(2015)碭民二初字第0006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5年5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吳昊彧擔任審判長,與代理審判員梁化成、代理審判員張奧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許XX一審訴稱:2014年10月16日22時45分,許XX駕駛其所有的掛靠在碭山縣祥和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祥和公司)名下的皖L×××××號貨車行駛至大廣高速公路2203公里+950米處時,因操作不當,與高速公路中央隔離帶發生碰撞,導致車輛側翻,造成車輛損壞和高速公路路產損失的交通事故。本次事故經河南省信陽高速公路公安交通警察支隊認定,許XX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皖L×××××號貨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本次事故共造成高速公路路產損失53500元,許XX已經進行了賠付。之后,許XX向宿州太平洋保險公司申請理賠,該公司僅僅賠付48920元,剩余的4580元損失不予賠付。現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某保險公司賠付許XX4580元,并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某保險公司一審辯稱:保險合同的一方當事人為祥和公司。某保險公司與祥和公司約定了在造成第三方損失時由保險公司與被保險人共同協商,并按照保險合同承擔保險責任,未經某保險公司同意,被保險人自行承諾或支付的任何賠償項目或金額,對該公司均不具有約束力。許XX訴請的損失,某保險公司已經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賠償完畢,該公司對該起保險事故的賠償責任已經終止,請求法院駁回許XX的訴訟請求。
一審法院認定:涉案皖L×××××號貨車的實際所有人系許XX,該車掛靠在祥和公司名下進行營運。皖L×××××號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第三者商業責任險,保險期間均自2014年2月23日零時起至2015年2月22日二十四時止,第三者商業責任險的保險金額500000元并附加不計免賠條款。
2014年10月16日22時45分,許XX駕駛皖L×××××號貨車行駛至大廣高速公路2203公里+950米處時,因操作不當,與高速公路中央隔離帶發生碰撞,導致車輛側翻,造成車輛損壞和該事故處的高速公路設施損失的交通事故。本次事故經河南省信陽高速公路公安交通警察支隊認定,許XX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經河南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總隊認定,本次事故造成高速公路事故段路產損失計53500元。對于上述高速公路設施損失53500元,許XX已如數賠付。
許XX賠付后,向某保險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該公司支付給許XX賠償金48920元,余下4580元未予賠付。
一審法院認為:涉案保險合同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規定,合法有效。本起交通事故對第三者的損失,某保險公司應依據保險合同及時在所承保的機動車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的保險限額內,對第三者的財產損失進行賠償。涉案保險事故發生后,某保險公司未積極及時地履行向第三者給付保險金的義務,為減少受害人的損失,及時化解事故糾紛,事故的責任人許XX及時將上述路產損失53500元賠付,替代某保險公司履行了給付義務,并無不妥。許XX因此取得向某保險公司行使第三者申請賠償的權利。因此,某保險公司應當支付許XX保險金53500元。故,許XX要求該公司給付余下保險金4580元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某保險公司的前述抗辯意見,無事實依據,不予采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判決: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5日內一次性給付許XX保險金4580元。案件受理費50元,因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減半收取25元,由許XX負擔。
某保險公司上訴稱:1、一審判決其公司承擔的賠償數額超出了三者方的實際損失,三者方的損失為高速隔離護欄,現場照片顯示護欄雖然被撞倒,但是仍有價值,其公司同意扣除殘值后將費用進行賠付。2、按照雙方簽訂保險合同的約定,未經保險人書面同意,被保險人自行承諾或支付的任何賠償項目對保險人均不具有約束力,保險人有權依據法律規定及合同約定重新核定損失。某保險公司核定的損失為48920元,一審判決違反合同約定,應予以糾正。
許XX二審辯稱:案涉交通事故發生后許XX已經進行足額賠付,按照約定某保險公司應當支付保險金。一審判決正確,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某保險公司二審中新提供如下證據:照片打印件兩張,以證明事故造成護欄損失,但護欄面積較大應當具有一定的價值。許XX質證認為:對車輛照片的真實性無異議,但關于護欄照片因無法顯示拍攝地點及時間,對其證明目的不予認可。本院對該份證據認證意見如下:關于護欄的照片未顯示拍攝時間及地點,不能證明與本案具有關聯性,本院對其證明效力不予認定。關于車輛的照片只是自車輛后方拍攝,不能達到某保險公司的證明目的,本院對其證明效力不予認定。
當事人提供的其他證據同于一審,相對方的質證意見與一審一致,本院認證意見與一審相同。
經審理查明:一審查明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歸納當事人訴辯意見,本案二審的爭議焦點是某保險公司應否向許XX支付4580元理賠款。
本院認為:許XX一審時提供了河南高速公路路政管理總隊出具的交通事故路產損失清單及收據,該清單明確載明了因案涉事故造成的路產損失項目名稱、數量及賠償標準,處理案涉事故的交警及路政部門工作人員在該清單上簽字,能夠證明損失的存在及許XX已繳納該費用的事實。雖然許XX在賠償時未經保險人書面同意,但該損失客觀存在的事實能夠認定。某保險公司上訴認為其公司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損失進行重新核定,但只是陳述應當扣除4580元殘值,并未提供證據證明其重新進行損失核定的定損單及核損的證據。故,某保險公司上訴理由證據不足,其上訴請求,本院予以駁回。
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吳昊彧
代理審判員 張 奧
代理審判員 梁化成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書 記 員 蔡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