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黃XX,重慶佳東建材有限公司等追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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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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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3民初4882號 追償權糾紛 一審 民事 重慶市渝中區(qū)人民法院 2016-11-22
民事判決書
(2016)渝0103民初4882號
原告某保險公司,地址重慶市渝中區(qū),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500000902883XXXX。
負責人龍保勇,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徐來慶,重慶維禎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陳思杏,重慶維禎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告重慶佳東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慶市江北區(qū)-1。
法定代表人李冬。
被告黃XX,女,漢族,住重慶市江北區(qū)。
被告李蓮華,女,漢族,住重慶市南岸區(qū)。
被告李冬,男,漢族,住重慶市江北區(qū)。
原告訴被告重慶佳東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佳東建材公司)、黃XX、李蓮華、李冬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王娟擔任審判長,與人民陪審員蒲興華、姚天玲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書記員劉赟擔任法庭記錄。原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來慶、陳思杏和被告李蓮華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佳東建材公司、黃XX、李冬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應訴,本院依法進行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某保險公司訴稱,某保險公司基于與佳東建材公司、黃XX、李蓮華簽訂的《中小企業(yè)貸款保證保險追償合同》,與佳東建材公司簽訂的《中小企業(yè)貸款保證保險》保單起訴,請求:1、判令被告佳東建材公司立即向原告某保險公司支付賠付的本金42萬元,并支付從2015年7月1日起至本金清償時止以逾期還款金額42萬元為基數,按照每日萬分之五計算的違約金;2、判令被告黃XX、李蓮華、李冬對上述欠款本金及違約金承擔連帶保證責任;3、本案訴訟費用由全部被告承擔。
被告佳東建材公司未答辯。
被告黃XX未答辯。
被告李冬未答辯。
被告李蓮華辯稱,李冬是李蓮華的侄兒,李蓮華并不知曉李冬及被告佳東建材公司向工商銀行借款的情況。李冬只是曾經告知要用李蓮華的房屋去貸款,房屋產權證也在李冬處。李冬有一天來李蓮華家中,帶李蓮華去李冬工廠里參觀,然后就把李蓮華帶到工商銀行萬盛支行,讓李蓮華簽署了一份合同,李蓮華未看清楚就簽字了。現李蓮華沒有能力承擔擔保責任。
本院經審理后查明的事實如下:
借款人:佳東建材公司。
貸款人:中國工商銀行重慶市萬盛支行。
保證保險人:某保險公司。
擔保人:黃XX、李蓮華。
借款金額:120萬元。
借款期限:12個月,自2014年3月10日起至2015年3月9日止。
保證保險情況:佳東建材公司向中國工商銀行重慶市萬盛支行借款,并因該借款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中小企業(yè)貸款保證保險。約定投保人違反約定給貸款人造成的損失,由保險人按照保證合同約定予以賠償,絕對免賠率為30%。保險人在承擔上述保險責任之日起,有權就已向貸款人支付的保險金額向投保人追償。若佳東建材公司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主合同約定的還款義務,超過約定還款時間的,每延長一日,佳東建材公司須向某保險公司支付相當于逾期還款額的萬分之五的違約金。
擔保情況:黃XX、李蓮華簽訂的《中小企業(yè)貸款保證保險追償合同》中約定,黃XX、李蓮華就某保險公司對佳東建材公司的追償權為佳東建材公司提供連帶責任擔保,擔保范圍:主合同項下全部到期應付而未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罰息、違約金以及某保險公司為追償債權和本合同項下權利所支付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執(zhí)行費、保全費、律師費等。擔保方式:黃XX、李蓮華對佳東建材公司所欠債務在擔保范圍內與佳東建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就上述擔保范圍內的一切債務,黃XX、李蓮華應無條件地作為第一債務人直接向某保險公司清償。
欠款及代償情況:中國工商銀行重慶市萬盛支行在按約向借款人佳東建材公司發(fā)放了借款后,佳東建材公司未能按時償還借款本息,尚欠借款本金60萬元。嗣后,中國工商銀行重慶市萬盛支行向某保險公司發(fā)出保險索賠申請書,要求某保險公司履行賠償欠款60萬元的70%即42萬元。某保險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將賠款42萬元轉賬至中國工商銀行重慶市萬盛支行。
本院認為,佳東建材公司、某保險公司、黃XX、李蓮華簽訂的《保證保險追償合同》系各方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中國工商銀行重慶市萬盛支行向佳東建材公司發(fā)放貸款后,佳東建材公司未按約還款,某保險公司基于保證保險關系向中國工商銀行重慶市萬盛支行承擔了保險賠付責任,有權向借款人佳東建材公司進行追償,并有權要求佳東建材公司按照追償合同的約定支付違約金。黃XX、李蓮華亦應當就某保險公司對佳東建材公司的追償權為佳東建材公司提供擔保責任即保證人的連帶保證責任。追償合同雖未明確約定黃XX、李蓮華承擔保證責任的范圍,但根據法律規(guī)定,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故黃XX、李蓮華應當就佳東建材公司對某保險公司的全部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關于黃XX配偶李冬是否應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的問題,因李冬并未作為保證人在追償合同上簽名,其并非保證人,但李冬系佳東建材公司的法人,應當知曉黃XX就某保險公司對佳東建材公司的追償權提供保證的情況,故黃XX對某保險公司的債務應系夫妻共同債務,李冬應在與黃XX的夫妻共同財產范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六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一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重慶佳東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立即支付原告某保險公司42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6月30日起至款項付清之日止以420000元為基數,按照每日萬分之五的標準計算的違約金;
二、被告黃XX、李蓮華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三、被告李冬對被告黃XX上述第二項債務在夫妻共同財產范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四、駁回原告某保險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9092元、保全費4520元,合計13612元,由被告重慶佳東建材有限公司、黃XX、李蓮華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王娟
人民陪審員蒲興華
人民陪審員姚天玲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劉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