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XX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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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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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3民終1382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曲靖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6-10-13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宣威市開發區。
法定代表人:梁X,職務: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蔡X甲,云南浩義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孫XX,男,漢族,大學文化,住宣威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蔡X乙,云南龍騰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原審第三人:張XX,男,漢族,住宣威市。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孫XX及原審第三人張XX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宣威市人民法院(2016)云0381民初字12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不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云南省宣威市(2016)云0381民初126號民事判決,依法改判。事實和理由:1、原判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一審中,被上訴人孫XX提交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出具的機動車保險車輛損失情況確認書,對該車損失核定價格為13460元。原判采信了該組證據,相應的損失應認定為l3460元。2、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在二審中申請對受損車輛的實際價值進行鑒定。
孫XX未作答辯。
張XX未作陳述。
孫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賠付保險金67300元及交通費等1000元并承擔訴訟費。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5年8月17日,原告孫XX與被告某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合同,約定原告孫XX為其車牌號為云D×××××號車向被告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第三責任商業保險、機動車損失、不計免賠率(車損險),其中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額的限額為67300元,保險費為1259.33元。保險期間為一年(自2015年8月19日零時起至2016年8月18日24時止)。2015年12月13日13時20分,原告雇傭的駕駛員張XX駕駛被保險車輛從會澤縣者海方向往貴州威寧方向行駛,當車輛行至794縣道70公里加900米(小地名:小山煤礦)路段時,車輛在停駛過程中駛離路面后翻下山崖,造成云D×××××號車受損。事故發生后,原告向被告理賠服務網點及當地交警部門報案。2015年12月17日,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作出機動車保險事故現場查勘記錄。2015年12月22日,威寧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三中隊作出事故證明。2015年12月29日,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作出機動車保險車輛損失情況確認書,載明:修理費總計金額13460元、定損合計金額13460元、扣殘值后定損金額13460元。并注明:因該車損失嚴重修理費用已超過實際價值(使用年限已超過11年)采用推定全損核定價格為13460元。之后原告要求被告承擔車輛損失保險責任,向被告某保險公司請求賠付時,雙方發生爭議,某保險公司未賠付。2016年1月7日,原告孫XX向本院提出上述訴訟請求。審理中,調解達不成協議。一審法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的保險合同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該合同合法有效,依法應受法律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于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等條件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該法第五條規定:“保險活動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就本案,原告孫XX為其車牌號為云D×××××號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第三責任商業保險、機動車損失、不計免賠率(車損險),其中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額的限額為67300元,并交付了保險費,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驗股份有限公司宣威支公司應依法按雙方約定在賠償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現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作出機動車保險車輛損失情況確認書載明:修理費總計金額13460元、定損合計金額13460元、扣殘值后定損金額13460元。同時注明:因該車損失嚴重修理費用已超過實際價值(使用年限已超過11年)采用推定全損核定價格為13460元。并抗辯“事故損失只能按照定損的13460元賠償”的主張,不符合保險合同的約定,不予采納。故原告孫XX訴請賠償67300元車輛損失保險金的主張,予以支持。原告孫XX訴請的超出67300元的交通、食宿費的訴訟請求,不是雙方合同約定的范圍,不予支持。第三人張XX系原告雇傭的駕駛員,在本案中不承擔責任。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七)項之規定,判決:一、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給付原告孫XX保險金人民幣67300元。二、駁回原告孫XX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508元,減半收取754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
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于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等條件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第五條規定:“保險活動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第十條第一款規定:“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第十四條規定:“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被上訴人孫XX為其所有的云D×××××號車向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第三責任商業保險、機動車損失、不計免賠率(車損險),在保險期間發生事故,造成云D×××××號車受損。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應按合同約定承擔保險責任。關于保險金的賠償數額問題。2015年12月29日,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作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保險車輛損失情況確認書》,注明:“因該車損失嚴重修理費用已超過實際價值(使用年限已超過11年)采用推定全損核定價格為13460元。”該份確認書已將受損車輛推定為全損,應當按照機動車損失保險限額67300元予以賠償。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在二審中提交申請,要求對云D×××××號車車輛損失進行評估,經詢問被上訴人孫XX,其表示不同意鑒定。且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在一審中對《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保險車輛損失情況確認書》的真實性及合法性亦予以認可,對于車輛損失已無評估的必要,故對于其申請,不予準許。
綜上所述,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508元,由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陳 寧
審判員 丁 紅
審判員 余 瑾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
書記員 張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