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張XX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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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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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晉02民終1479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大同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6-11-10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御河西路御泉小區。
負責人陳世珍,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王彩霞,山西寶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張XX,男,漢族。
委托代理人安云,山西鴻安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張XX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大同市城區人民法院(2016)晉0202民初25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11月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彩霞,被上訴人張XX的委托代理人安云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張XX在一審中起訴稱:2015年10月23日00時25分,李雨駕駛蘇CXXXXX、蘇CXXXX掛號豪沃牌重型半掛列車沿榮烏高速公路由東向西在第三車道行駛至757.5公里處,因雨天未減速慢行,致使發生事故,造成三車不同程度的損失,經認定,李雨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王建斌、周平共同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故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決被告在保險范圍內賠償原告吊裝、施救、拆解費2XX71元、車輛直接物質損失105711元;車損評估費3200元,合計135982元。本案訴訟費被告承擔。
某保險公司在一審中答辯稱:對事故發生、責任劃分、投保情況沒有異議,事故車輛在被告投保兩份車輛損失險,主車限額為315000元、掛車為81000元,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被告對原告車輛損失不予認可,鑒定報告系單方委托,鑒定結論偏高,且該鑒定報告未提交鑒定機構及鑒定人員的資質,原告方必須提交該鑒定機構的營業執照及鑒定人員的資質證書。且該鑒定報告中未附受損車輛的照片,車輛鑒定時未通知被告當場,被告對損失的項目及數額無法確定,原告必須提交損失車輛的拆解照片,否則,對該報告的真實性被告不予認可。該車輛經被告估損損失為67000元,被告愿意按照該數額予以賠付。按照《營業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第二十四條:“車輛修理前被保險人應當會同保險人檢驗,協商確定損失項目、方式和費用。否則,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無法重新核定的,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本案的案由為保險合同,請求法院充分考慮保險條款的規定。一個損失車輛為十幾萬元的半掛車,拆解費最高不會超過5000元,原告拆解費不屬實,被告認可3000元。訴訟費、鑒定費屬于間接損失,不在保險理賠范圍內。本次事故被告承保的車輛按責任比例承擔25%的責任,應按此比例承擔賠付責任。
一審法院判決認定:2015年5月28日原告張XX為自己所有的晉BXXXXX(發動機號1614K154XXX)、晉BXXXX掛(LAXXX3408F0CHCXXX)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有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險限額為315000元,保險期限自2015年5月29日起至2016年5月28日止。2015年10月23日,李雨駕駛蘇CXXXXX、蘇CXXXX掛號“豪沃”牌重型半掛車(載運貨物寬度超出車廂欄板)沿榮烏高速公司由東向西在第三車道行駛至757.5公里處時,因雨天未減速慢行,致使其掛車右前部及所載貨物右前部撞到前方因故障停駛于同車道內由王建斌駕駛的車廂尾部反光標識不符合技術標準的晉BXXXXX、晉BXXXX掛號“陜汽”牌重型半掛貨車后尾部,并致該車前移,又撞到前方停駛于同車道內由周平駕駛的晉BXXXXX、晉BXXXX掛號“陜汽”牌重型半掛貨車尾部,造成晉BXXXXX號大貨車乘車人張曉玲當場死亡、乘車人張XX受傷及三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
一審法院確認原告各項損失:1、車輛損失105711元;2、施救、吊裝、拆解費2XX71元;3、評估費3200元,各項合計135982元。
一審法院判決認為:原告張XX為自己所有的晉BXXXXX、晉BXXXX掛號車輛在被告處投保有機動車車輛損失險,其享有投保車輛在事故發生后要求被告就此次事故在保險限額內承擔理賠責任的權利。被告辯稱無據為證,該院不予采信。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一、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在機動車損失險保險限額內賠付原告張XX135982元。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302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3020元。(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張XX)。
某保險公司不服一審法院上述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依法撤銷大同市城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晉0202民初258號民事判決,改判上訴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其主要上訴理由是: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關于本案的訴訟主體,因肇事車輛晉BXXXXX、晉BXXXX掛半掛貨車在上訴人處投保時特別約定本案的第一受益人為德銀融資租賃有限責任公司,因此本案原告主體不適格,上訴人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如原告方能提供保單中約定的第一受益人放棄的證明,對其主體沒有異議。退一步講,如果法院對訴訟主體不采納上訴人的意見,上訴人在賠償時也應該按照事故責任比例予以賠付。本案中上訴人承保的車輛晉BXXXXX、晉BXXXX掛半掛貨車所有損失一審法院沒有按照事故責任比例判決,根據《機動車損失險》第二十六條規定:保險依據被保險人機動車駕駛人在事故中所負的事故責任比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本案被保險機動車與另外一輛肇事車輛在本案中承擔同等責任,上訴人承保的車輛的責任比例即為25%,一審法院認定的車輛損失為135982元,應按事故責任比例25%計算為33996元,因該一審法院判決減少保險賠償金101986元。
被上訴人張XX針對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上訴理由答辯稱:關于主體問題,被上訴人開具了證明,租賃公司放棄了。關于責任比例,死者是在車下死亡的,有可能涉及到三者險,被上訴人只就本案選擇車輛損失險。
上訴人在二審中未提供新的證據,被上訴人在二審中提供確認書一份。
經審理查明,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均沒有異議,對雙方無爭議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被上訴人主體是否適格車輛損失應否按責任比例進行賠付
被上訴人張XX為證實主體適格的主張,其在二審中提供了德銀融資租賃有限公司出具的機動車輛險賠款確認書一份,載明:“承租人張XX通過融資租賃方式租賃使用的我公司車牌號為晉BXXXXX,發動機號為1415K152XXX的車輛在全國范圍內因與其它車輛碰撞或其它原因發生交通事故出險,經我公司查核,承租人張XX無逾期支付租金的情形。經我公司研究對該承租人的機動車輛在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出險的賠款處理如下:請將保險賠款支付給本公司。全稱:張XX,開戶行: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泰和支行,賬號:622848091855348XXXX,2016年7月26日”。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認為租賃公司應出具放棄的證明,要說明以后不再起訴。
關于主體一節。本院認為,被上訴人在上訴人處投保時約定的被保險人為張XX本人,車輛行駛證登記的所有人亦為張XX,雖在保險單中特別約定德銀融資租賃有限公司為保單的第一受益人,未經書面同意保單不得被退保,減保或批改,保險賠款必須支付給第一受益人或第一受益人書面授權的第三方,但德銀融資租賃有限公司已出具書面確認書,確認同意將理賠款支付到張XX在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泰和支行的賬號622848091855348XXXX中,故被上訴人主體適格,有獲得相應賠償款的權利,上訴人的主張并無事實和法律依據。
關于上訴人應如何承擔保險賠償責任的問題。本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起訴保險人,保險人以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未要求第三者承擔責任為由抗辯不承擔保險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本案中,被上訴人并未要求重復賠償,亦未放棄對事故相對方請求賠償的權利,其基于保險合同關系要求上訴人賠償損失,理由正當,應予支持,上訴人可在賠付被上訴人損失后取得對事故相對方的代位求償權。一審法院判決上訴人承擔保險賠付責任正確,對上訴人該項上訴請求不予支持。
綜上,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結果適當,應予維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02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已交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齊立波
審判員 張麗娟
代理審判員 張文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日
書記員 陳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