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解XX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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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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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晉02民終1614號 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大同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6-12-14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城區。
負責人:王X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閆XX,山西弘惠嘉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解XX,男,漢族。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大同市城區新華街街道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解XX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大同市城區人民法院(2016)晉0202民初80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6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雪蓮,被上訴人解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依法撤銷大同市城區人民法院(2016)晉0202民初806號民事判決中由上訴人多承擔的損失30112元;本次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其主要上訴理由是:原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本案中事故時被上訴人未向上訴人報險,依據《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第十八條,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應當及時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及保護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并在保險事故發生后48小時通知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認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同時依據第二十四條,因保險事故損壞的被保險機動車,應當盡量修復。修理前被保險人應當會同保險人檢驗,協商確定修理項目、方式和費用。否則,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無法重新核定的,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本案中因被保險人未及時報險導致上訴人不能第一時間查勘現場,確認事故原因、損失程度及金額。同時本案中依據駕駛室損壞程度評估金額遠高于市場價格,車輛估損金額為20000元,對超過部分30112元不予賠付且上訴人申請重新鑒定,請法院允許。
被上訴人解XX辯稱:本次事故上訴人在一審時提交了大同市公安局出具的事故認定書可以證明上訴人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車損價格系山西天必誠價格評估公司評估的價格,該評估意見書內容客觀真實,依據準確,程序合法。原審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請求二審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解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修理費和評估費53112元,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5年10月20日,原告所有的晉BXXXXX、晉BXXXX掛車在被告處投保機動車損失保險,主車保險限額221500元、掛車保險限額81000元,保險期限為2015年10月21日至2016年10月20日。被保險人山西恩洪德運汽車貿易有限責任公司同意保險權益由原告享有。2015年12月11日,原告解XX駕駛晉BXXXXX、晉BXXXX掛重型半掛牽引車,由北向南行駛至燕莊橋處,遇前方車輛停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車輛損壞的單方事故,大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事故處理大隊出具事故證明,認定晉BXXXXX車負事故全部責任。
一審法院確認原告各項損失:1、車輛損失:晉BXXXXX車輛損失為47540元、晉BXXXX掛車的車輛損失為2572元;2、鑒定費3000元,各項合計53112元。
一審法院認為,晉BXXXXX、晉BXXXX掛在被告處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該車輛發生保險事故后,被告理應依據保險合同的約定在保險理賠范圍對原告以上該院認定的車輛損失予以賠償。依據相關法律規定,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保險公司應予承擔。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六條之規定,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機動車損失保險合同的理賠范圍內賠付原告解XX53112元。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128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
本院二審期間,上訴人提交了代抄單、報案審批表、重新鑒定申請各一份,被上訴人未提供新的證據。
經審理查明,對一審查明的事實,除上訴人對車輛損失數額有異議外,對其余事實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均沒有異議,對雙方無爭議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事故車輛的車損數額應為多少
被上訴人解XX主張晉BXXXXX、晉BXXXX掛號車的車損為50112元(牽引車晉BXXXXX的損失為47540元,掛車晉BXXXX掛的損失為2572元),為證實其主張,其在一、二審中提供了由山西天必誠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價格評估意見書一份。晉天評字[2016]61號價格評估意見書載明:車牌號晉BXXXXX,解放牌CAXXX6P1K15T3E4A80,車輛識別代號LFXXXUMG1FAXXXXXX,損失評估金額為47540元;車牌號晉BDZXX,蒙駝凱力達一牌KLXXX01XXY重型廂式半掛車,車輛識別代號LAXXX4038FFXXXXXX,損失評估金額為2572元。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對價格評估意見書的真實性認可,但鑒定機構不是司法行政部門核準的鑒定機構,在事故發生時被上訴人沒有報險,上訴人也沒有出險。
上訴人在二審中提交了機動車保險報案記錄代抄單和轉報案從出險到報案超48小時報案審批表。超48小時報案審批表載明:報案人解先生,受理客戶報案時間2016年10月11日,承保公司經理、理賠中心主任審批時間2016年10月12日;代抄單載明:報案時間2016年10月13日,處理經過記載2016年10月13日經領導同意補報案。
本院認為,上訴人雖主張被上訴人在事故發生未報險,并認為被上訴人車輛應以其作出的定損結論20000元為準,但就該定損結果上訴人并未提供證據予以證明,僅為上訴人單方估算結果,故對其該項主張本院不予確認。同時上訴人提交的報案記錄代抄單和超48小時報案審批表均記載被上訴人在事故發生后補報案已經過承保公司相關負責人員簽字同意,故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未報險無法核實車輛損失情況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在事故發生后,被上訴人為查明車損情況委托第三方評估機構山西天必誠價格評估有限公司進行評估并無不妥。山西天必誠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具有相應評估資質,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未提供能夠證實該價格評估意見書存在評估程序違法、評估結論不當的相應證據,故對評估結論本院予以采信,對上訴人申請重新鑒定的請求不予支持。一審法院依據該價格評估結論確定晉BXXXXX、晉BXXXX掛號車的車損為50112元正確。上訴人該項上訴主張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結果適當,應予維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53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已交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齊立波
審判員 鄭翔
代理審判員 張文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書記員 寧 俊 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