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湖北蘇海物流有限公司保險糾紛一案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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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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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民終2205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6-12-12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老河口市。
負責人:陳X甲,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乙,湖北真武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湖北蘇海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老河口市。
法定代表人:花XX,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男,該公司員工。
委托訴訟代理人:石XX,男,該公司法律顧問。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湖北蘇海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蘇海物流公司)保險糾紛一案,上訴人不服老河口市人民法院(2015)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205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乙,被上訴人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石X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改判駁回被上訴人全部訴訟請求,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1.被上訴人訴稱的事故不符合“地陷”的特征,依約不屬于上訴人保險責任范圍;2.修理明細泵車第五節臂架86000元,因被上訴人沒有提供原廠發票及支付憑證,法院不應支持;3.物價部門收取的4000元鑒定費,根據政府文件已取消該收費,上訴人不應承擔政府取消的收費項目;4.車輛操作人員沒有特種作業操作證,保險公司應當不予理賠。
蘇海物流公司辯稱:1.一審時上訴人已經承認此事故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應當承擔保險責任;2.修理費有具體明細,有國家正規發票;3.4000元鑒定費是為了確定損失程度支付的合理費用,上訴人應該承擔;4.上訴人沒有證據證明車輛操作人員沒有操作證,且事發時車上沒有駕駛員,車輛是停放狀態,是天氣原因造成的事故,事故發生報案后,保險公司去現場勘查了。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判決結果正確,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蘇海物流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被告支付保險金183700元,由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4年6月18日,原告蘇海物流公司作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為其所有的鄂FXXX65混凝土泵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購買了特種車輛保險,保險單號:PDXXX01442060000052573,主要內容載明“被保險人:湖北蘇海物流有限公司;保險車輛情況:鄂FXXX65混凝土泵車等;承保險種:機動車輛損失保險(A)、第三者責任保險(B)、玻璃單獨破碎險條款(國產)(F)、不計免賠率(M)覆蓋A/B;其中機動車輛損失保險金額/責任限額為3200000(元)、第三者責任保險金額/責任限額為500000(元);保險費合計37096.32元;保險期間自2014年6月28日0時起至2015年6月27日24時止;保險合同爭議解決方式:訴訟”;特種車保險條款(格式)載明“總則…第二條本保險合同中的特種車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行駛的,用于牽引、清障、清掃、起重、裝卸、升降、攪拌、挖掘、推土、壓路等的各種輪式或履帶式專用機動車…;保險責任第五條機動車損失保險(一)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或操作人員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6、地陷…;責任免除…第九條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七)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它相關費用…;保險人義務…第十八條保險人應及時受理被保險人的事故報案,并盡快進行查勘。保險人接到報案后48小時內未進行查勘且未給予受理意見,造成財產損失無法確定的,以被保險人提供的財產損毀照片、損失清單、事故證明和修理發票作為賠付理算依據。第十九條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的索賠請求后,應當及時作出核定?!樾螐碗s的,保險人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核定;保險人未能在三十日內作出核定的,應與被保險人商定合理期間,并在商定期間內作出核定,同時將核定結果及時通知被保險人。…附則第四十六條本保險合同中下列術語的含義:…地陷:指地殼因為自然變異、地層收縮而發生突然塌陷以及海潮、河流、大雨侵蝕時,地下有空穴、礦穴以致地面突然塌陷?!?015年3月17日上午,原告投保的鄂F37665混凝土泵車,在老河口市光化大道風尚鞋業產業園處???、準備為“升寶鞋業工程”3#樓基礎進行商砼澆筑,因天氣多雨原因造成地面土質疏松,泵車左側后腿突然塌陷入地,導致泵車嚴重受損。事故發生后,原告當即向被告報案;2015年11月11日,受損泵車經老河口市價格認證中心認證維修價值111700元并支付價格認證費4000元,受損車輛施救支付8000元費用,車輛事故停運期間損失60000元,合計183700元。原告在同被告商談理賠事宜無果后,向本院提出起訴,請求1、要求被告支付保險金183700元;2、由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經本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均同意調解且向本院遞交了調解申請,但由于被告方最終拒絕調解而未能達成一致意見。
一審法院認為:原告蘇海物流公司投保且由被告某保險公司承保的特種車輛保險,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原告依約支付了保險費、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保險單,為此雙方之間的保險合同關系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原被告均應按照合同約定進行履行;現原告投保的特種車輛在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被告某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原告支付保險金,故原告要求被告賠償保險金的訴訟請求,其所述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所主張的受損車輛維修費111700元屬于保險標的損失,施救費用8000元屬于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價格認證費4000元屬于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上述費用依法應由保險人承擔;原告要求被告承擔訴訟費用和受損車輛停運損失60000元的訴訟請求,鑒于特種車保險條款對訴訟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已有明確約定、同時本案屬于合同糾紛而非侵權糾紛且保險人并非侵權人,其請求受損車輛停運損失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故其所述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庭審中辯稱根據庭審查明的事實、依據合同的約定,承擔相應責任的辯稱理由,符合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其所述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亦予以支持;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三十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六條、第一百二十九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判決: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三日內支付原告蘇海物流公司保險金123700元;二、駁回原告蘇海物流公司的其它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3980元,由原告蘇海物流公司負擔。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對于一審法院查明事實部分,本院認定如下: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屬實。
本院認為: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與被上訴人蘇海物流公司依法訂立特種車保險合同,該合同合法有效,發生保險事故后,上訴人應當依約履行保險賠付責任。上訴人關于“該保險事故不符合地陷特征,依約不屬于上訴人保險責任范圍”的上訴理由,與原審庭審中某保險公司認可該事故屬保險責任的陳述相悖,而且從事故發生的情況看,無論是地陷還是傾覆,都應屬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故對此上訴理由不予支持。上訴人提出,86000元的修理費無原廠發票及支付憑證不應支持,本院認為,此筆費用發生雖是在老河口國稅部門圓票,但有長沙中艮液壓機械有限公司加蓋合同專用章的銷貨單印證,能夠證明損失真實發生。上訴人認為價格認證收費項目已取消,物價部門收取的4000元鑒定費不應支持,但并未提供相關文件依據,且物價部門收取的該費用已實際發生,非因被上訴人原因造成損失增加,應當計入損失賠付范圍。關于車輛操作人員不具有特種作業操作證的問題,上訴人并未提供任何證據證明其上訴主張,應當承擔不利后果。故本院對前述上訴理由均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774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周桂榮
審判員 陳博
審判員 張 楊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書記員 鄒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