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XX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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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3民初16114號 保險糾紛 一審 民事 重慶市渝中區人民法院 2016-11-16
民事判決書
(2016)渝0103民初16114號
原告吳XX,男,漢族,住四川省雷波縣。
委托代理人李翔,四川得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地址重慶市渝中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00000902834XXXX。
負責人周炯,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曹陽,重慶盛全律師事務所律師。
第三人重慶鑫融運輸有限公司,地址重慶市綦江區-3,組織機構代碼67101859-4。
負責人,何永全。
委托代理人涂建英,公司員工。
原告吳XX訴被告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汪曼霞獨任審判,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書記員袁燕擔任法庭記錄。本案原告吳XX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翔、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曹陽、第三人重慶鑫融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鑫融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涂建英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吳XX訴稱,2015年1月6日,鑫融公司在被告處為吳XX所屬的渝BV0***號重型自卸貨車購買車輛損失險,保險金額為36萬元。2015年5月3日,駕駛員李冰駕駛渝BV0***號重型自卸貨車行駛至四川省雷波縣蓮花坪路段時與川QXXX20貨車相撞后翻下懸崖造成渝BV0***號車報廢。后經雷波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道路事故認定書》,認定李冰承擔此次事故的次要責任。事故發生后,鑫融公司于2015年6月19日與某保險公司工作人員達成了損失確認協議,確認吳XX車輛為全損金額為29萬元,但2015年11月2日某保險公司卻向鑫融公司出具了拒賠通知書。吳XX認為某保險公司拒賠理由不充分,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吳XX遂起訴來院,請求判令:1、某保險公司賠償車輛損失86400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對事故發生的事實和責任認定沒有異議;此次事故中,渝BV0***號車有超載的情況,與交通事故的發生存在直接的因果關系;某保險公司履行了對免責條款進行提示說明的義務,在商業險范圍內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人鑫融公司述稱,渝BV0***號車是吳XX所有且掛靠在鑫融公司的私人車輛,保險是吳XX自己出錢以鑫融公司名義購買,與某保險公司協商的車損險是29萬元;此次事故鑫融公司與主要責任方保險公司協商約定對方按交強險賠償2000元,剩余部分吳XX賠付30%。
經審理查明,2015年1月8日,吳XX與鑫融公司簽訂《車輛掛靠經營合同》,約定吳XX以其所購買的車牌號為渝BV0***、廠牌型號為陜汽SXXXX6HR386、發動機號為1614F865741、車架號為LZXXX2R69EXXXX578的車輛掛靠在鑫融公司,車輛的所有權和經營權歸吳XX。2015年1月4日,鑫融公司向某保險公司遞交了神行車保系列產品投保單,要求為車牌號為廠牌型號為陜汽SXXXX6HR386、發動機號為1614F865741、車架號為LZXXX2R69EXXXX578的車輛投保,該投保單的投保人聲明及確認處載明:本人已經收到了條款全文,仔細新聞記者了保險條款,龍其是加黑突出標注的、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部分的條款內容。對保險人就保險條款內容的說明和明確說明完全理解,同意并接受本投保單所載各項內容,……。鑫融公司在該聲明及確認欄處蓋章,并手書了”經保險人明確說明,本人已完全理解了責任免除、免賠規定等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同月6日,某保險公司向鑫融公司簽發了《神行車保系列產品保險單》,該保險單包括了車輛損失險、車上責任險(駕駛員)、全車盜搶損失險等險種,其中車輛損失險保險金額為360000元,保險期間自2015年1月6日起至2016年1月6日。保險單所附《機動車損失保險條款》中第八條載明”下列原因導致的保險機動車的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五)保險機動車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法律法規中有關機動車裝載的規定”。2015年5月13日,李冰駕駛渝BV0***重型自卸貨車(搭乘吳華順、胡勇)行至307省道復建路,與從對面占道駛來的方成華駕駛的川QXXX20重型自卸貨車相撞,渝BV0***重型自卸貨車翻下公路坎下50米,造成渝BV0***重型自卸貨車駕駛人李冰和乘車人吳華順、胡勇受傷,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2015年5月27日,雷波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方成華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五條”機動車、非機動車實行右側通行”之規定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承擔主要責任;李冰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條”機動車載物應當符合核定的載質量”、第四十九條”機動車載人不得超過核定人數”之規定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承擔次要責任;吳華順、胡勇不承擔責任。經事故雙方協商,主要責任方向次要責任方賠付了70%的損失。2015年6月19日,某保險公司與鑫融公司簽訂《損失確認協議》,約定渝BV0***號車作推定全損處理,渝BV0***號車的保險事故損失和施救費用一次性確定為290000元,車輛殘值所有權歸某保險公司所有。嗣后,鑫融公司向某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某保險公司于2015年11月2日出具了拒賠通知書,表示對本次事故的車損險和車上人員責任險不予理賠。
上述事實,有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神行車保系列產品投保單、《神行車保系列產品保險單》及《機動車損失保險條款》、損失確認協議、拒賠通知書、車輛掛靠經營合同及當事人的陳述等載卷為憑,并經庭審質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鑫融公司為吳XX所有的車輛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車輛損失險、車上責任險(駕駛員)、全車盜搶損失險,該保險未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某保險公司在簽發了保險單后,雙方保險合同關系成立。李冰在駕駛被保險車輛的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致使被保險車輛產生損失,符合機動車損失保險的保險責任范圍。目前雙方爭議的焦點是被保險的機動車發生事故時,被保險車輛超載是否屬保險人的免責范圍;保險人是否對其免責條款盡到了提示及明確說明義務;免責條款的約定是否明確。
首先,按照雷波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李冰在駕駛被保險車輛過程中存在超載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條”機動車載物應當符合核定的載質量”、第四十九條”機動車載人不得超過核定人數”之規定,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即可以認定該超載行為與本次事故的發生具有一定的因果關系。
其次,在神行車保系列產品保險單(正本)中的明示告知欄第三條載明”請您詳細閱讀所附保險條款,特別是加黑突出標注的、免除保險人責任部分的條款內容”,鑫融公司在該保險單上蓋章確認。而在某保險公司《機動車損失保險條款》中責任免除第八條第五款規定因保險機動車違反法律法規有關機動車裝載規定導致的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該責任免除條款也采用加黑加粗的方式進行了提示。且在神行車保系列產品投保單的投保人聲明及確認處也載明了:本人已經收到了條款全文,仔細閱讀了保險條款,龍其是加黑突出標注的、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部分的條款內容。對保險人就保險條款內容的說明和明確說明完全理解,同意并接受本投保單所載各項內容,……。鑫融公司在該聲明及確認欄處蓋章,并手書了”經保險人明確說明,本人已完全理解了責任免除、免賠規定等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
再其次,《機動車損失保險條款》中責任免除第八條規定中的”原因”并未區分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一般理解應當是包含關系。雖然被保險車輛的違法行為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但此次事故對方車輛已承擔主要責任,被保險車輛承擔的次要責任系與次要原因相匹配的損失部分,即次要原因導致了次要責任范圍內的損失,與免責條款”因下列原因導致的保險機動車的損失和費用”相符。故《機動車損失保險條款》中責任免除第八條的規定明確且無歧義,并不因未區分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而出現多種解釋。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出明確說明;……。”的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保險合同訂立時,保險人在投保單或者保險單等其他保險憑證上,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體、符號或者其他明顯標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履行了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提示義務?!钡囊幎?,某保險公司已經就上述責任免除條款履行了提示及明確說明義務,其免責條款有效。而本案中被保險的機動車發生事故時,駕駛員李冰存在違法超載行為,且該行為被雷波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與本次事故的發生具有因果關系,根據雙方訂立的保險合同其免責條款的約定,某保險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被告某保險公司的辯稱成立,本院予以采信。原告吳XX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吳XX的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1976元,本院減半收取988元,由原告吳XX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汪曼霞
法官助理李冰心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書記員袁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