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市華錫運輸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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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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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民終7267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6-12-09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營業場所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
負責人:劉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乙,該公司工作人員。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無錫市華錫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蘇省無錫市北塘區。
法定代表人:王X甲,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志華,湖北天下律師事務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無錫市華錫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錫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漢市漢陽區人民法院(2016)鄂0105民初159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一、撤銷湖北省武漢市漢陽區人民法院(2016)鄂0105民初1591號民事判決,改判某保險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或發回重審;二、本案全部訴訟費用由華錫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2015年華錫公司車輛在武漢市漢陽區琴臺大道何家灣江漢六橋工地施工作業時,該泵車的吊臂澆筑管從十幾米高處墜落,造成案外人肖某傷送醫后不治身亡。一審法院將本起事故定義為道路交通事故錯誤。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行駛途中因過錯或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事件。本起事故非道路交通事故,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此外,華錫公司未實際承擔賠償責任,要求保險公司承擔保險責任也是不合法的。
被上訴人華錫公司辯稱,一審判決查明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被上訴人華錫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某保險公司在機通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范圍內賠償華錫公司120,000元;2、某保險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華錫公司系蘇BXXX522登記所有人,該車屬于重型專項作業車。2014年11月14日,華錫公司為蘇BXXX522車輛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并交納保費2,430元,投保機動車種類為“特種車型二”,使用性質為營業企業特種車,保險期間自2014年11月15日零時至2015年11月14日二十四時。2015年10月6日,羅某駕駛蘇BXXX522混凝土泵車在武漢市江漢六橋工地作業,該車在施工作業時實際使用人為武漢福特萊工程機械服務有限公司,李某操作該混凝土泵車時,該車的泵臂斷裂垮塌,將在施工現場的兩名工地施工人員砸傷,其中一名工地施工人員肖某隨即被送往武漢同濟醫院搶救,同年10月23日,肖某因搶救無效死亡。蘇BXXX522在事故發生時的實際使用人為武漢福特萊工程機械服務有限公司。上述事故發生后,華錫公司聯系某保險公司,要求某保險公司進行保險理賠程序,但某保險公司既未向華錫公司理賠也未向華錫公司出具拒賠通知書。在上述事故中身亡的肖凡的妻子厚某及肖某的父母肖某、舒某作為原告,以事故發生時車輛使用人武漢福特萊工程機械服務有限公司作為被告,訴至一審法院,經一審法院調解作出(2015)鄂漢陽民二初字第01102號民事調解書,確認由武漢福特萊工程機械服務有限公司在2016年5月1日前賠償肖某、舒某、厚某共計50萬元,如武漢福特萊工程機械服務有限公司未按期支付,則應支付賠償款給肖某、舒某、厚某60萬元。
一審法院還查明:在華錫公司提交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的附件《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中第五條約定:交強險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險機動車本車車上人員、被保險人。
一審法院認為:華錫公司與某保險公司在涉案事故發生時存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關系,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華錫公司所有的被保險特種作業車輛的涉案事故發生在建設工地作業發生事故而非一般意義的道路上發生的交通事故,某保險公司作為保險公司是否應在交強險限額內進行賠償的問題。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三條規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是指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該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機動車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時發生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賠償,比照適用本條例。”交強險條例的立法本意為通過強制機動車所有人或管理人依法投保,保障機動車事故受害人及時從保險公司得到賠償,達到分攤社會風險的目的。重型作業車輛屬于特種作業車輛,其在道路上行駛的時間明顯少于在工地的作業時間,若將特種機動車輛在工地作業時發生的事故排除在交強險賠償范圍之外則受害人得到救濟的可能將大大降低,有違交強險立法目的,故特種作業車輛在作業時發生的事故應屬于交強險賠償范圍內。另在華錫公司對其所有的涉案車輛蘇BXXX522投保時,某保險公司對于該車輛屬于特種作業車輛為明知,且特種作業車輛的保費也要高于一般車輛。同時某保險公司在得知涉案車輛發生事故后也未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的規定向華錫公司出具書面拒賠通知書,故某保險公司關于涉案事故不屬于交通事故不予理賠的抗辯理由一審法院不予采納。對于某保險公司是否應向華錫公司支付交強險限額內的保險理賠款及相應理賠款的金額問題,因涉案事故造成肖凡受傷后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且經一審法院調解,涉案車輛蘇BXXX522的實際使用人武漢福特萊工程機械服務有限公司已確定向死者肖某的近親屬賠償相應的經濟損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故某保險公司應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中的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及醫療費用賠償限額范圍內,向華錫公司支付保險理賠款120,000元。綜上,一審法院判決: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向華錫公司支付保險理賠款120,000元,該款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付清。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一審案件受理費2,700元,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減半收取1,350元,此款華錫公司已預交,某保險公司應將此款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直接支付給華錫公司。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
一審法院查明的相關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另查明,華錫公司尚未向事故中受害人進行賠償。以上事實有當事人陳述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負的賠償責任確定的,根據被保險人的請求,保險人應當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被保險人怠于請求的,第三者有權就其應獲賠償部分直接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未向該第三者賠償的,保險人不得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本案中,華錫公司在既未請求某保險公司向受害人賠償保險金,又未向受害人實際進行賠償的情況下,直接請求某保險公司向其支付保險金于法無據。因此,一審法院認定某保險公司應向華錫公司支付保險金,適用法律不當,應予糾正。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湖北省武漢市漢陽區人民法院(2016)鄂0105民初1591號民事判決;
二、駁回無錫市華錫運輸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一審案件受理費2,700元,減半收取1,350元,由被上訴人無錫市華錫運輸有限公司負擔。
二審案件受理費2,710元,由被上訴人無錫市華錫運輸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魏 蘭
審判員 張 劍
審判員 湯曉峰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九日
書記員 鄭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