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保險公司與乙保險公司、劉XX等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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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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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閩0111民初2977號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一審 民事 福州市晉安區人民法院 2016-11-03
原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臺江區。
負責人:耿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吳XX,北京大成(福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XX,北京大成(福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乙保險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撫州市南城縣。
負責人:曹XX,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余X,男,公司員工。
被告:劉XX,男,漢族,住四川省渠縣。
被告:江西省南城縣龍翔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撫州市南城縣。
法定代表人:李XX,經理。
原告甲保險公司與被告、趙剛、劉XX、江西省南城縣龍翔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龍翔公司”)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審理中,原告于2016年7月28日申請追加被告劉XX參加本案訴訟,于2016年8月9日申請撤回對被告趙剛的起訴,本院均予以準許。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吳XX,被告乙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余X,被告劉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龍翔公司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乙保險公司賠償原告12000元及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起訴之日起至款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被告劉XX、龍翔公司對被告乙保險公司賠償不足部分承擔賠償責任;3.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福州左海家具有限公司就其所的閩A×××××號車向原告投保了機動車車輛損失險及不計免賠率特約條款等,車輛損失險保險金額為人民幣68400元,保險期限自2014年9月26日零時起至2015年9月25日二十四時止。
2014年12月18日9時48分,在化工路環島處,趙剛駕駛贛F×××××貨車與楊天養駕駛的閩A×××××輕型貨車發生刮撞,造成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的交通事故,福州市公安局晉安分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認定趙剛負事故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被告乙保險公司對閩A×××××號車的事故損失進行定損,確定閩A×××××號車定損金額12000元。
福州左海家具有限公司向原告提出機動車輛保險索賠,要求原告在車輛損失險項下賠償其車輛損失12000元。原告于2015年2月11日向福州左海家具有限公司支付車輛損失保險金12000元。同時,福州左海家具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了《權益轉讓書》,授權原告在理賠金額范圍內代為行使其對第三人請求賠償的權利。
原告認為,被告劉XX作為肇事車輛贛F×××××號車的實際車主,被告龍翔公司作為肇事車輛贛F×××××號車的所有權人,被告乙保險公司作為肇事車輛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的保險人,就閩A×××××號車的車輛損失向原告承擔賠償責任。
原告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下列證據:1.保單抄件一份;2.查詢信息一份;3.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一份;4.機動車保險車輛損失情況確認書、發票各一份;5.支付賠款憑證、申明;6.權益轉讓書一份。
被告乙保險公司辯稱,贛F×××××車輛在其公司承保屬實,其已經在交強險的理賠范圍內賠付2000元,由于肇事車輛贛F×××××,車輛未年檢,根據商業險的合同屬于免責事由,且已經向被告龍翔公司履行了明確告知義務,故在商業險中被告乙保險公司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不應當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被告乙保險公司依法提交了以下證據:
1.保險單及附件確認簽收單各一份;2.贛F×××××行使證一份。
被告劉XX辯稱,贛F×××××號肇事車輛有年檢,在保險期內,應當由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劉XX未向本院提交證據。
被告龍翔公司辯稱,一、被告龍翔公司不應當對本案承擔賠償責任。二、根據被告龍翔公司與被告劉XX簽訂的《購車合同》,此次交通肇事車輛贛F×××××的車輛所有人及經營人是劉XX,趙剛是劉XX聘請的駕駛員,在經營運輸業務中發生的交通事故,被告劉XX應該承擔此次交通事故案責任份額所造成的一切合法損失。所以被告龍翔公司不需要承擔任何賠償責任。三、肇事車輛贛D×××××重型廂式貨車于2014年2月27日在乙保險公司投保購買了機動車強制保險,其中險種有:第三者責任險50萬、車上人員責任:駕駛員10萬,車上人員責任,乘客10萬*2座、基本險不計免賠率特約險。
被告龍翔公司依法提交了下列證據:
1.購車合同一份;2.劉XX身份證復印一份;3.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一份;4.發票一份;5.機動車保險單一份。
本院經審查,對當事人證據認證如下:
原告所提交的證據1-6,三被告對其真實性均無異議,且上述證據具有合法性、關聯性之特征,因此,上述證據均可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依據。被告乙保險公司提供的證據1,原告及被告劉XX對其真實性無異議,且該證據具有合法性、關聯性之特征,因此可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依據。被告乙保險公司提供的證據2,與本案具有關聯性,可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依據。被告龍翔公司提交的證據1,未提供原件,且原告何被告劉XX不予認可,故不采納作為證據使用;被告龍翔公司提交的證據2-5,原告與被告劉XX對其真實性無異議,且上述證據具有合法性、關聯性之特征,因此,上述證據均可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依據。
根據本案現有證據及原、被告的陳述,本院確認原告所述屬實。
另查明,被告龍翔公司系涉案車輛贛F×××××所有權人;2014年3月1日,被告龍翔公司向被告乙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其中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同日,被告龍翔公司向被告乙保險公司投保商業險,其中商業險保險限額為500000元。2014年12月22日,被告乙保險公司出具機動車保險車輛損失情況確認書,確認事故車輛定損總金額為12000元。2014年12月31日,被告乙保險公司向被告龍翔公司支付事故理賠款2000元。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由此可見,當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有請求賠償的權利時,保險人按保險合同的約定向被保險人履行理賠義務之后,就取得了代位追償權。本案原告依與福州左海家具有限公司間的保險合同向福州左海家具有限公司支付12000元的理賠金后,即取得向贛D×××××肇事車輛所有人即被告龍翔公司代位行使損害賠償的請求權。被告乙保險公司確認事故車輛的定損總金額為12000元,扣除其已向被告龍翔公司支付的理賠款2000元,故被告乙保險公司應直接向原告支付理賠款10000元;被告龍翔公司應向原告賠償理賠款2000元。原告要求被告劉XX對被告乙保險公司理賠款的不足部分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乙保險公司賠償利息損失,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乙保險公司關于涉案車輛未年檢的辯解,因未提供充分證據予以證明,故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龍翔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判決。為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乙保險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甲保險公司支付保險理賠款10000元。
二、被告江西省南城縣龍翔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甲保險公司支付賠償款2000元。
三、駁回原告甲保險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0元,減半收取計50元,由被告江西省南城縣龍翔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陳 寶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書記員 吳麗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