虞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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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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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民終4909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6-12-15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義烏市。
負責人:朱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季XX,系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虞XX,男,漢族,住浙江省義烏市。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虞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浙江省義烏市人民法院(2016)浙0782民初349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請求撤銷原判或依法改判,上訴費用由虞XX承擔。事實與理由:原審認定事實不清,涉案事故地區出現大量積水,虞XX出事地點在隧道內,暴雨并不會對車輛造成損傷,因此該損失并非暴雨直接造成的損失,系因虞XX駛入隧道后進入積水區造成的發動機進水,對相關損失某保險公司不予賠償。
二審中,虞XX未作答辯。
虞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某保險公司賠償虞XX車輛損失人民幣263175元,并賠償利息損失(自起訴之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付至某保險公司實際履行之日止)。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5年5月25日,虞XX對其所有的浙G×××××號轎車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商業機動車損失險及不計免賠等,保險金額為1123470元,保險期限自2015年6月3日至2016年6月2日。某保險公司方提供的保險條款第六條第(一)項第5條載明:保險期限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因雷擊、雹災、暴雨、洪水、海嘯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保險人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第十條第(八)項載明:被保險機動車發生發動機進水后導致的發動機損壞的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該條款系責任免除條款并用黑體字加粗進行提示。上述條款均系格式條款。2016年1月22日10時,虞XX駕駛浙G×××××號轎車途經義烏市義亭鎮吳村橋洞時因疏忽大意駛入水坑內,造成車輛部分損壞的交通事故。義烏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虞XX負事故全部責任。該次事故造成浙G×××××號轎車發動機進水,導致發動機罐體破損及其他部分配件損壞。發生事故后虞XX對事故車輛進行維修并支付維修費263175元。虞XX對事故車輛損失向某保險公司申請賠償,某保險公司以本案事故系發動機進水后導致的發動機損壞,屬于保險人免責范圍為由拒絕賠償并于2016年1月28日向虞XX作出拒賠通知書一份。某保險公司向該院申請對事故車輛浙G×××××號轎車損失價格情況進行司法鑒定,該院依法委托金華天證價格評估有限公司進行交通事故車輛損失價格鑒定,該鑒定所作出[金天證(2016)025號]價格認定書一份,鑒定結論為浙G×××××車輛在本次事故中的損失價格為貳拾叁萬壹仟叁佰肆拾元整(¥231340元)。義烏市氣象局于2016年5月26日出具編號為(2016)證(018)號氣象證明一份,載明:2016年1月22日8時至1月22日20時,根據義烏觀測站本站的監測資料顯示,本站出現了12小時8.9厘米的雨雪量。根據義亭協理員2016年1月22日8時人工觀測,測得積雪深度6厘米。
一審法院認為,虞XX與某保險公司之間形成的車輛保險合同關系,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國家法律規定,應確認為有效。有效的合同具有法律的約束力,雙方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本案中,虞XX為保險車輛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機動車輛損失險及不計免賠條款后,該車發生了交通事故。虞XX為保險車輛支付了維修費人民幣263175元,在審理過程中某保險公司申請該院對車損進行司法鑒定,經鑒定車損為人民幣231340元。該院認為司法鑒定確定的車損更為合理,據此確定本案事故車輛的車損為人民幣231340元。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在暴雨氣候條件下,保險車輛發動機進水是否屬于保險合同免責范圍。根據氣象部門提供的證明可以確定事故發生時本案事故地的天氣屬于暴雨雪氣候。根據保險條款第六條的約定,暴雨造成的機動車損失屬保險人的保險責任范圍。根據保險條款第十條的約定,保險人將發動機進水后導致的發動機損壞列為責任免除范圍,該條款與第六條的約定相矛盾。該條款為某保險公司方提供的格式條款。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的解釋。故上述免責的格式條款,應當作出對提供格式條款方即某保險公司不利的解釋。現某保險公司未能提供證據證明虞XX在暴雨雪天氣條件下駛入積水地區存在主觀故意,也未能提供證據證明虞XX存在不當操作導致損失擴大的情況,故本案發動機損壞應認定為暴雨雪引起,某保險公司應按保險條款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進行賠付。虞XX申請理賠后,某保險公司予以拒賠,造成虞XX的理賠款的利息損失,某保險公司應承擔虞XX方的合理損失。故虞XX要求某保險公司支付從起訴之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計付車輛損失款利息的訴請,該院予以支持。綜上,虞XX的合理訴請,該院予以支持。某保險公司的免責抗辯,依據不足,該院不予采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一、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虞XX車輛損失人民幣231340元及利息損失(從2016年3月7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計付至實際履行完畢之日止)。二、駁回虞XX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某保險公司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624元,由虞XX負擔239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2385元;鑒定評估費636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二審中,某保險公司提交事故現場照片一張,證明事故車輛系在橋洞下積水區域發生事故,并非暴雨造成,系因積水造成發動機進水。虞XX未作質證。本院認為,該證據無法達到其待證目的。
二審中,虞XX未向本院提供新的證據。
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涉案保險合同約定暴雨造成的機動車損失屬保險人的保險責任范圍,同時又將發動機進水后導致的發動機損壞列為責任免除范圍,上述條款之間存在明顯矛盾。涉案保險合同系格式條款,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依法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的解釋。某保險公司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虞XX故意將涉案車輛駛入積水地區并導致發動機進水損壞,依法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248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金 樺
代理審判員 盛 偉
代理審判員 黃 暉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代書 記員 施金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