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訴被上訴人艾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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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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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遼10民終1256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遼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6-12-20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遼陽市白塔區。
負責人:李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關X,該公司工作人員。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艾XX,男,現住遼陽縣。
委托代理人:齊XX,遼陽縣泉衡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上訴人為與被上訴人艾XX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遼陽縣人民法院(2016)遼1021民初137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關X,被上訴人艾XX及其委托代理人齊X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查明,2014年7月25日22時8分許,原告艾XX駕駛遼CXXX8B自卸貨車在遼寧得盛實業有限公司院內卸鐵粉后,升起的翻斗沒有放下,將該公司架設的輸氣管道刮壞。其損失經遼陽縣價格認證中心評定損失39,865.00元(原告已賠償損失4萬元)。遼CXXX8B自卸貨車所有人系原告艾XX,以原告為被保險人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50萬元(不計免賠率),原告在投保單上簽字確認。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被告保險公司于2014年7月31日以原告車輛在行使過程中翻斗突然升起,沒有放下,自卸系統(含機件)失靈為由給原告下發了拒賠通知書拒絕賠償。
原審法院認為,原告艾XX為被保險人與被告保險公司簽訂的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保險合同,不違反法律規定,該院予以確認。本案爭議的焦點是:原告的車輛在卸貨后翻斗沒有放下,造成他人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保險公司拒絕賠償是否合法。保險公司拒絕賠償的理由是根據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第八條二項:保險機動車在行使過程中翻斗突然升起,沒有放下,自動系統(含機件)失靈。該條款屬于責任免除約定。而本案發生保險事故的事實是原告駕駛的保險車輛在卸貨后,翻斗沒有放下,將遼寧得盛實業有限公司架設的輸氣管道刮壞。被告保險公司的《拒賠通知書》對該事實也認可。該保險事故發生的原因系原告的疏忽大意的過失行為造成,而非前述責任免除條款約定的“保險機動車在行使過程中翻斗突然升起,沒有放下,自動系統(含機件)失靈”的意外造成。因此,被告保險公司拒絕賠償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原告做為被保險人已經向第三者遼寧得盛實業有限公司進行了賠償,故對原告的請求,該院予以支持。遼陽縣價格認證中心是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財產損失的評估鑒證單位,其鑒定人員具有鑒定資質,被告保險公司沒有在本院指定期間內對鑒定意見提出重新鑒定的申請,故該院對鑒定意見予以采信。為維護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第十條、第六十五條二款、第六十六條的規定,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賠償原告艾XX損失39,865.00。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800.0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宣判后,某保險公司不服,提出上訴稱:在一審中,我公司已經提供保險條款及告知證明,依據保險條款中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第八條二項的約定,保險機動車在行使中翻斗突然升起,沒有放下翻斗,屬于保險責任免除。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審判決,依法改判。
被上訴人艾XX答辯稱: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維持原判。
經本院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查明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某保險公司以保險車輛在行使過程中翻斗突然升起,沒有放下,自卸系統(含機件)失靈屬責任免除情形為由拒絕賠償。經查,本案《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責任免除部分第八條載明:“下列原因導致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二)保險機動車在行使過程中翻斗突然升起,沒有放下,自動系統(含機件)失靈。”而本案《神行車保系列產品投保單》、《神行車保系列產品保險單》特別約定處均載明“本車在正常行駛過程中,貨箱自動升起時造成的第三者損失,保險公司不負責賠償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四條規定:“保險合同中記載的內容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規則認定:(二)非格式條款與格式條款不一致的,以非格式條款為準;”本案中,對于某保險公司主張免責的情形,保險條款內容與投保單、保險單內容不一致,應以投保單、保險單記載的內容為準。二審期間,雙方對保險車輛在遼寧得盛實業有限公司院內卸貨過程中車輛向前移動,升起的翻斗將架設的輸氣管道刮壞的事實予以認可,即本案事故發生在卸貨過程中,不符合投保單、保險單載明的“正常行駛過程中”的情形,故某保險公司的拒賠理由不能成立。因某保險公司亦同意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賠償艾XX2000元,對不足部分,某保險公司應在商業三者險賠償限額內予以賠償。綜上,某保險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對其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審判決結果并無不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80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劉 軍
代理審判員 孫麗杰
代理審判員 張連杰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書 記 員 杜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