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保險公司與王XX等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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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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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7101民初373號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一審 民事 北京鐵路運輸法院 2016-11-22
民事判決書
(2016)京7101民初373號
原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區。
負責人:蘇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賈XX,北京證金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高XX,北京證金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XX,男,
被告:乙保險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
負責人:盛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XX,男,
委托訴訟代理人:溫X,男,
原告與被告王XX、被告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因王XX對豐臺交通支隊盧溝橋大隊的簡易程序處理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其負事故全部責任有異議,向豐臺交通支隊申訴,本院于2016年5月9日裁定中止訴訟。本案恢復訴訟后,于2016年11月2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甲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高XX、被告王XX到庭參加訴訟,乙保險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甲保險公司訴稱:×××車輛在我司投保車輛損失險,被保險人為付淑珍,承保期間為2015年6月5日至2016年6月5日。2015年10月28日11時,在豐臺區五環路48.5公里處,王XX駕駛×××大貨車與唐中明駕駛的×××車輛發生接觸,造成后車受損;本事故經豐臺交通支隊盧溝橋大隊認定:被告承擔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經查,肇事車輛在乙保險公司處投保交強險。2015年10月29日被保險人就其受到的車損43194元向我司申請理賠。并向我司出具機動車輛保險權益轉讓書。2015年12月12日,我司向被保險人支付了賠款43194元;現,我司已經取得代位求償權。綜上,被告作為交通事故責任的全責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乙保險公司作為保險人應當承擔保險責任;根據《保險法》第60條的規定,請求法院判令:1、乙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2000元,王XX賠償原告41194元;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王XX辯稱:我對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我全部責任不認可,當時的情況是我是由北向南正常行駛,一共有三條車道,我是靠馬路右邊車道行駛,對方車在中間行駛,對方車也是由北向南行駛。到老莊子出口了,岔道都快沒了,對方車硬要往右拐并道想出去,我一剎車,為了躲對方車,我往左一打輪,就蹭到了對方車的后部,我認為不是我的全責是對方車的全責。對修車的數額不認可,我的保險公司去現場看了,說三萬元就能修好,但是對方不同意。
被告乙保險公司未到庭參加訴訟,提交書面答辯狀辯稱:王XX是肇事車輛×××車輛的被保險人,在乙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乙保險公司于2015年10月29日已將交強險保險金2000元給付給王XX,已履行完賠款義務,故乙保險公司不再承擔賠償責任。
經審理查明:2015年10月28日11時許,在北京市豐臺區五環路48.5公里處,王XX駕駛×××大貨車與唐中明駕駛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豐臺交通支隊盧溝橋大隊作出簡易程序處理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載明:王XX(A)由北向南行駛,唐中明(B)由北向南行駛,造成A車右側后部與B車后部接觸,兩車接觸部位損壞,認定王XX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2016年4月7日,王XX向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豐臺交通支隊申訴,2016年6月6日,該交通支隊作出交(豐)答復字【2016】003號處理信訪事項答復意見書,載明:該交通事故豐臺交通支隊盧溝橋大隊依法對現場進行了勘察及調查取證等工作,現有證據能夠充分證明你駕駛機動車未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發生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故豐臺交通支隊盧溝橋大隊按照簡易程序處理該起交通事故程序合法,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責任劃分公正。
另查明,唐中明駕駛的×××車由車主付淑珍在原告處投保了包括車輛損失險、不計免賠率等在內的商業險,車輛損失險保險金額為195800元,保險期間自2015年6月5日0時起至2016年6月5日24時止。保險事故發生后,×××車輛經維修,維修費為43194元。付淑珍向甲保險公司報案并申請理賠,付淑珍憑維修單位43194元的發票及維修清單向甲保險公司理賠43194元,甲保險公司支付了付淑珍保險金43194元,付淑珍將保險權益轉讓給甲保險公司。
再查明,被告王XX在事故發生時所駕駛的×××車在乙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乙保險公司已向王XX給付交強險保險金元2000元。
庭審中,王XX提交9張用手機拍攝的現場照片,欲證明其不應負事故全部責任,應由×××車負全部責任。原告認為照片不能證明事發過程,應以事故認定書為準。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交的出險車輛信息表、簡易程序處理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機動車輛保險權益轉讓書、賠付支付信息憑證、×××車輛維修費發票及維修清單、×××車行駛證復印件,被告王XX提交的照片及當事人陳述等證據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有答辯并對對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進行質證的權利,本案被告乙保險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出庭應訴,應視為其放棄了庭審答辯和質證的權利。原告甲保險公司與付淑珍之間的保險合同關系,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屬合法有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前款規定的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已經從第三者取得損害賠償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時,可以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從第三者已取得的賠償金額?!北景钢?,×××車維修費為43194元,原告甲保險公司向付淑珍履行了保險賠付責任43194元并與付淑珍簽訂機動車保險權益轉讓書,其有權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對交通事故全責方請求賠償的權利。
根據交強險保險條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應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再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本案中,因×××車在乙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車司機王XX對本次交通事故負全部責任,承保交強險的乙保險公司已經先行給付王XX交強險保險金2000元,故原告要求乙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王XX對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其負事故全部責任有異議,向豐臺交通支隊申訴后,豐臺交通支隊作出處理信訪事項答復意見書,認定豐臺交通支隊盧溝橋大隊按照簡易程序處理該起交通事故程序合法,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責任劃分公正。本案中,因王XX提交的照片等證據不足以推翻行政管理部門制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故本院依法確認其證明力。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王XX負事故全部責任,×××車輛維修費應當由王XX承擔賠償責任。被告王XX對維修費數額43194元不認可,但其未提交證據證明,原告提供了維修費發票及維修清單等證據,故本院對被告王XX的主張不予采信。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王X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甲保險公司四萬三千一百九十四元;
二、駁回原告甲保險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四百四十元,由被告王XX負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本院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于春華
法官助理韓武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孔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