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XX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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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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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晉中中法商終字第445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晉中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12-14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地址:太原市杏花嶺區
負責人王建國,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秦英杰,山西佳境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史XX。
委托代理人宋萬金,山西省司法工作者協會晉中辦事處法律工作者。
上訴人因保險糾紛一案,不服榆次區人民法院(2015)榆商民四初字第11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原審查明,2015年5月8日20時15分,史XX駕駛晉AXXXXX號車行駛至晉中市南外環古陶路時碰撞樹木,致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經晉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事故處理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史XX負事故全部責任。晉AXXXXX號行駛證登記人為唐柏龍,實際所有人為史XX(附汽車轉讓協議,該車系向唐柏龍購買),該車以史XX的名義在某保險公司處投有機動車輛損失險(保險額155520元,保險期為2014年6月30日至2015年6月30日)。2015年6月l0日,史XX車輛經太原市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史XX車輛損失為102456元,殘值部分為500元,支付鑒定費3000元。2015年6月18日,史XX車輛在太原市小店區路捷汽修廠修理,支付修理費102000(附票據)。庭審中,史XX要求賠償車輛損失101956元、施救費3500元(附票據)、鑒定費3000元,共計108456元。某保險公司要求對史XX車輛在事故發生時的保險價值進行鑒定,后又撤回鑒定,認為史XX車損應按31104元(155520元X20%)賠付,并堅持其辯稱意見。雙方各執己見,協議不成為本案事實。確認上述事實的證據有事故認定書、鑒定報告、保險單、鑒定費票據、施救費票等及當事人陳述在案為憑,經質證及原審審查,予以采信。原審認為,保險合同是投保人繳納保險費,保險人按合同約定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協議。所駕車輛在某保險公司處投有機動車輛損失險,且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史XX在此事故中產生的合理損失,應由某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予以賠償。史XX訴求的車輛損失101956元、施救費3500元、鑒定費3000元,數額適當,予以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之規定,原審判決如下: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付史XX車輛損失等費用共計108456元。宣判后,某保險公司不服,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判,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由被上訴人承擔上訴費。主要理由是:一審法院將被上訴人提交的鑒定意見書作為定案依據是錯誤的,被上訴人一審虛構證據,刻意隱瞞事實真相,一審適用法律錯誤并違背保險法基本原則。史XX代理人答辯稱,被上訴人單方做的司法鑒定,一審庭審過程中上訴人提出了重新鑒定,但事后又撤回,主動放棄重新鑒定權利,被上訴人的鑒定結論正確,符合法律規定。上訴人說隱瞞事實的真相沒有法律依據,被上訴人的車是否修好,上訴人作為投保公司,應依據保險法在30日內賠付完畢,上訴人未做到,也未賠付,本案修車發票是否修復與本案沒有關聯性,被上訴人沒有違背保險法基本原則,根據雙方保險合同約定,被上訴人沒有違背保險法的基本原則,根據雙方保險合同約定,被上訴人未在投保單條款中簽字,未履行告知義務,對保險公司的條款并不知道。二審中,某保險公司提交了一份中正保險公估司法鑒定所[2015]鑒字第SFXXX0259號山西中正保險公估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日期是2015年8月5日-2015年8月8日,地點在太原市得新行汽車維修服務有限公司,鑒定意見為2015年5月8日交通事故中晉AXXXXX的車損價值人民幣21410元。史XX代理人質證稱,對鑒定報告的真實性有異議,保險公司發生交通事故后根據雙方合同約定,定損、鑒定都應由雙方簽字,唯有這個鑒定是一審放棄權利,二審又單方做了報告,不能作為定案依據。本案是保險合同糾紛,保險合同雙方在簽訂保險合同時的時候約定出現事故定損、查看地點都要通知被保險人簽字,唯有這個被保險人不知情,在二審單方提出報告不能作為定案證據。其余事實與一審一致。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是本案所涉事故造成的訴爭車輛損失如何確定。被上訴人在原審中提交了太原市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意見,上訴人庭審中不認可并要求重新鑒定,后撤回鑒定,應視為其對主張重新鑒定權利的放棄,其二審中提交的中正保險公估司法鑒定意見,經本院審查,鑒定日期系本案一審第一次開庭后第二日,尚在一審審理期間,而上訴人并未向原審說明其重新鑒定的事實及理由,明顯系故意,故本院對其故意逾期提供證據不予采納。被上訴人主張的車損有鑒定意見予以佐證,雖上訴人認為被上訴人陳述車輛已修理的事實與實際不符,但未提供證據佐證,且上訴人對被保險車輛車損賠付并不以是否修復為前提,故本院對該主張不予采信。至于上訴人主張的應按訴爭車輛實際價值理賠原則,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綜上,上訴人的各項上訴主張證據不足、于法無據,本院均不予支持,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2470元,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杜石榆
代理審判員胡睿
代理審判員申子西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書記員田晶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