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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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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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魯05民終1499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6-12-07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東營市東營區,
法定代表人:李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XX,山東正義之光律師事物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魯X。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東營市東營康元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魯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東營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2016)魯0591民初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楊XX、被上訴人魯X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請求撤銷一審判決,并依法改判;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第一,一審法院認定被上訴人車輛損失268640元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一審判決依據的公估報告書,只是鑒定機構參照市場價,對涉案車輛損失價值的一個初步評估意見,并不當然作為確認車輛損失價值的唯一證據和直接證據。并且該涉案車輛是否維修以及是否在服務站維修并不能確定,也就是說被上訴人的車輛實際損失并沒有確定,被上訴人應當提供維修明細清單、更換的配件以及維修發票等證據予以證實車輛的實際合理損失價值。第二,原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依據保險條款,因田維濤承擔事故全部責任,故被上訴人的車損應當由田維濤一方承擔。一審法院認定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但是沒有認定保險條款的效力,屬于適用法律錯誤。
被上訴人魯X辯稱,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維持一審判決。
魯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原告在被告處為魯E×××××號車輛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險,保險金額為382320元,保險期間自2015年5月13日起至2016年5月13日止。2015年11月6日10時30分許,田維濤駕駛魯V×××××號車輛沿沂河路由西向東行駛至惠州路路口處時,與沿惠州路由南向北行駛至此處的原告魯X駕駛的魯E×××××號車輛相撞,致魯X受傷,車輛損壞,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經東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直屬一大隊認定,田維濤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魯X無責任。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請求依法判令:一、被告賠償原告車輛損失268640元、施救費860元、評估費15000元,以上共計284500元。二、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某保險公司在一審中辯稱,待核實原告相關證據后被告承擔相應的責任,但不應承擔鑒定費、訴訟費。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原告在被告處為魯E×××××號車輛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險,保險金額為382320元,保險期間自2015年5月13日起至2016年5月13日止。2015年11月6日10時30分許,田維濤駕駛魯V×××××號車輛與原告魯X駕駛的魯E×××××號車輛相撞,造成車輛損壞。經東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直屬一大隊認定,田維濤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魯X無責任。經原告申請法院委托鑒定,魯E×××××號車輛損失為268640元。原告支出評估費15000元、施救費860元。
一審法院認為,通過原告提交的保單可證實原被告雙方形成保險合同關系,該合同關系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雙方均應按照約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保單中明確記明魯E×××××號車輛機動車損失保險金額(責任限額)為382320元,原告按照上述保險金額交納保費,被告應在上述責任限額內承保車輛損失。經鑒定,魯E×××××號車輛損失為268640元,該數額未超過機動車損失保險金額(責任限額)382320元,被告應予賠付。被告雖主張被保險人須到被告指定的地點進行定損否則產生的費用不予承擔,但該責任免除條款未有證據證實已向投保人進行提示和明確說明,故被告該主張一審法院不予采納。濱州市力搏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價格評估報告確定的車輛損失,系對涉案車輛遭受事故所產生損失的評估,即車輛修復到事故前所必須花費數額,這種損失隨著事故發生客觀存在,不以涉案車輛是否實施了修理行為為前提,故被告提出的應以被保險車輛的實際修復為賠償前提不符合雙方合同約定,一審法院不予采納。原告提交860元施救費發票一張,該證據符合證據的形式要件,可證實原告支出施救費860元,該費用系為防止或減少被保險車輛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費用,應由被告承擔。評估費15000元,系為查清被保險車輛損失支出的必要、合理費用,應由被告承擔。
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一百零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第七十一條之規定,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魯X車輛損失268640元、施救費860元、評估費15000元,以上共計284500元。案件受理費2784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二審中,當事人均沒有提交新證據。
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根據上訴人的上訴請求、被上訴人的答辯理由,二審歸納當事人爭議的焦點問題是:一審法院判令上訴人賠付被上訴人車損268640元有無事實及法律依據。
本院認為,一審法院對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保險合同關系合法有效的認定正確,本院予以確認。關于公估報告書是否可以作為認定涉案車損的依據,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主張應當根據維修明細清單與發票等證據證實車輛的實際損失。本院認為,車輛實際損失與車輛是否維修沒有必然關系,涉案事故導致車輛損失是客觀事實,即使沒有維修,車損也是客觀存在的。在一審中,經被上訴人申請,一審法院委托,雙方當事人共同選定濱州市力博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對涉案車輛損失進行了評估,該評估機構及參與評估人員具備相應資格,評估程序并無違法,評估結論客觀真實,一審法院據此認定涉案車輛損失并無不當。關于涉案車輛損失是否應當由對方責任人田維濤承擔的問題,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主張田維濤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因此應當由田維濤對被上訴人的損失進行賠償。本院認為,上訴人的該項主張是責任保險中應當適用的理賠原則。而本案中被上訴人魯X向上訴人主張保險賠償金依據的是機動車損失保險,該險種并非責任保險,而是財產損失保險,財產損失保險的設立目的是當保險事故發生導致被保險人經濟損失時,保險公司給予被保險人經濟損失賠償,使其恢復到遭受保險事故前的經濟狀況。因此上訴人要求按照責任分擔賠償責任的主張不符合財產損失保險的設立目的,與投保人購買車損險的締約目的相違背,也有違公平原則。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起訴保險人,保險人以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未要求第三者承擔責任為由抗辯不承擔保險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北景钢斜簧显V人魯X為涉案車輛足額投保,因此在保險事故發生時,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應當在保險限額內對涉案車輛的實際損失進行賠付,故對上訴人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568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魏金吉
審 判 員 晉 軍
代理審判員 李 寧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七日
書 記 員 劉 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