蔣XX與某保險公司保險合同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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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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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823民初第624號 保險糾紛 一審 民事 尉犁縣人民法院 2016-04-13
當事人信息
原告蔣XX,男,漢族,江蘇銅山縣人,個體。
委托代理人馬新利,新疆孔其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住所地:新疆尉犁縣。
公司負責人衛志勇,系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錢建國,男,漢族,系某保險公司法律部員工。
審理經過
原告蔣XX訴被告某保險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侯芳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蔣XX的委托代理人馬新利,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錢建國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
原告訴稱:2015年7月10日,原被告雙方簽訂《雇主責任保險合同》一份,原告為自己六名雇員投保了雇主責任保險。依照雙方所簽訂合同約定,如原告雇員遭受人身意外傷害,受傷害者每人傷亡責任賠償金最高為20萬元,除合同明確約定的責任免除情形外,被告應按該合同約定向原告支付賠償金。
2015年11月4日22時15分,原告雇員蔣立榮與他人發生一起交通事故而死亡,原告要求被告依約支付賠償金,被告已該起案件不符合合同約定的賠償條件為由拒絕支付賠償金。為維護合法權益,原告現訴至法院。訴訟請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保險賠償金20萬元。
被告辯稱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交警大隊事故認定書及雇主責任保險條款責任范圍和免除條款,蔣立榮醉酒駕無牌超標電動車2015年11月4日晚22時在尉犁縣興平鄉昆其村路段碰車發生交通事故死亡,不屬于雇主責任保險范圍,我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理由:1、雇主責任保險(2015版)條款,責任免除第五條,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任:第(六)項,雇主犯罪、自殺自殘,斗毆或因受酒精、毒品、藥品影響造成自身人身傷亡的;依據《中國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72條第一款在道路上駕駛自行車、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應遵守下列規定,第(三)項不得醉酒駕駛。蔣立榮醉酒駕駛電動三輪車嚴重違反上述規定,在保險條款中,也明確說明是責任免除。醉酒駕駛是法律禁止性規定,所以蔣立榮死亡不屬保險責任,故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2、雇主責任保險合同2015版條款保險責任,第三條:在保險期間內,保險人的雇員因從事保險單載明的業務工作而遭受意外,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導致負傷、殘疾或傷亡,依法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約定負責賠償。蔣立榮2015年11月4日晚22時15分醉酒駕車違反道交法及雇主責任相關規定,不屬于保險責任,我公司不承擔保險賠償責任。故請求0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原告蔣XX為證明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如下:
證據一、保費發票、保險單及保險單(抄件)。證明:1、原被告之間存在保險合同法律關系。2、原告給蔣立榮購買了雇主責任保險(2015版)。3、如雇員發生事故后,保險公司的最高賠償金為20萬元。被告人保財險質證意見:認可無異議。
證據二、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一份、居民死亡醫學書一份、交警隊出具的死亡證明一份。證明:2015年11月4日原告方雇員蔣立榮因交通事故死亡,系交通事故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屬于保險合同中約定的意外死亡。被告人保財險質證意見:原告的雇員蔣立榮屬醉酒駕駛造成的死亡,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依據事故認定書確認蔣立榮于2015年11月4日22時15分,醉酒后駕駛無號牌超標三輪電動車上路行駛,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根據保險條例責任免除第五條第六項的規定,雇員犯罪自殺、自殘、斗毆或因受酒精、毒品、藥品影響造成自身人身傷亡的,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證據三、雇主責任保險合同2015版一份。證明:1、原告的雇員蔣立榮的死亡在保險范圍內。2、不在免責條款內,被告方應該賠償。第三條:在保險期間內,保險人的雇員因從事保險單載明的業務工作而遭受意外,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導致負傷、殘疾或傷亡,依法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約定負責賠償。即使不在工作范圍、時間及場所內,也屬保險責任賠付范圍內。被告人保財險質證意見:1、第三條在保險期間內,保險人的雇員因從事保險單載明的業務工作而遭受意外,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導致負傷、殘疾或傷亡,依法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約定負責賠償。前提是雇員從事保單載明的業務工作而遭受的意外,這一點在事故認定書中已明確載明,出險時間及出險原因都不屬于從事業務工作。同時也沒有看到原告提供的從事業務工作的相關證明及工傷認定。2、原告稱不在免責條款內,依據保險條款免除責任的第五條第六項規定,明確闡明原告的雇員是違反此項規定,是造成傷亡的原因之一。交警事故認定書也已經確認,所以不屬于保險責任。
本院查明
對原告提供的證據,被告無異議的本院予以確認,有異議的,綜合全案證據予以認定。
經審理查明:2015年7月10日,原告蔣XX與被告某保險公司簽訂《雇主責任保險合同》一份,原告為自己六名雇員投保了雇主責任保險。保險合同約定,如原告的雇員遭受人身傷亡責任,每人傷亡責任限額20萬元,保險費960元。保險期間:自2015年7月11日零時起至2016年7月10日二十四時止。
另查明:雇主責任保險(2015版)雇員清單載明;1、張長林,2、姚家亮3、蔣立榮,4、董振翔,5、董長璽,6、吳斌。
查明:2015年11月4日22時15分,原告雇員蔣立榮醉酒后駕駛無號牌超標三輪電動車,沿尉犁縣興平鄉昆其村路段由東向西行駛,行駛至尉犁縣興平鄉昆其村路段處時,因甲方阿某醉酒后駕駛新MXXX88號小型轎車(載二人)占道、超速行駛與蔣立榮發生正面碰撞,造成蔣立榮受傷經搶救無效死亡。原告蔣XX的雇員蔣立榮醉酒后駕駛無號牌超標三輪電動車上路行駛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2015)第0005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蔣立榮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
另查明;2015年11月16日尉犁縣公安局刑警大隊死亡證明,經法醫檢驗蔣立榮系交通事故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供的保險費發票、保險單、事故認定書一份、居民死亡醫學書一份、交警隊出具的死亡證明一份、雇主責任保險合同(2015版)證據在卷證實。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原告蔣XX與被告某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未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合法有效。原告為其六名雇員投保了雇主責任保險,雇主責任保險條款(2015版)責任免除第五條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第(六)項雇員犯罪、自殺自殘、斗毆,或因受酒精、毒品、藥品影響造成自身人身傷亡的。因原告的雇員蔣立榮醉酒后駕駛無號牌超標三輪電動車上路行駛也是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之一,承擔交通事故的次要責任。保險條款將因受酒精影響造成自身人身傷亡的作為責任免除,符合法律規定。酒駕是法律明令禁止的違法行為,是一種危險駕駛行為,一種放任危險結果發生的故意行為,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醉酒駕車作為免除保險責任的事由,納入保險合同格式條款中符合保險法尊重社會公德,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原則,故原告要求被告某保險公司支付死亡賠償金20萬元是請求,本院不予支持。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中國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項、《雇主責任保險條款(2015版)》第五條第一款第(六)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駁回原告蔣XX的訴訟請求。
訴訟費減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蔣XX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巴州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人員
審判員侯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書記員
書記員王燕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