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白銀市白銀區強灣鄉人民XX、王X甲訴被告某保險公司責任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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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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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402民初1658號 責任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白銀市白銀區人民法院 2016-08-15
原告:白銀市白銀區強灣鄉人民XX。
法定代表人:王X乙,該鄉鄉長(缺席)。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甲,該鄉工作人員。
原告:王X甲。
被告:某保險公司。
負責人:吳XX,該公司經理(缺席)。
委托訴訟代理人:姚XX,該公司員工。
原告白銀市白銀區強灣鄉人民XX、王X甲訴被告責任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立案。依法由審判員雒煥秀適用簡易程序,于2016年7月19日、8月15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強灣鄉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王X甲(又系原告),被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姚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5年11月17日16時許,原告王X甲駕駛原告強灣鄉政府所有的甘DXXX21號輕型貨車,在聶家窯村民委員會門前與行人高吉芳相撞,致高吉芳受傷,發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門認定原告王X甲負事故全部責任,高吉芳無責任。事故發生后二原告支付高吉芳醫療費13524.84元。案發前,原告駕駛的車輛在被告處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險。根據保險合同約定,高吉芳的醫療費應當由被告全部支付,但被告拒絕支付。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特提起訴訟,請求判如所請。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對原告支付高吉芳13524.84元交通事故醫療費無異議,但應當扣除其中自費藥款3248元。
原告為支持自己的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1、高吉芳醫療費票據6份,欲證明高吉芳交通事故花去醫療費13524.84元的事實。2、甘肅省白銀市白銀區人民法院(2016)甘0402民初731號民事判決書一份,欲證明原告王X甲支付高吉芳13524.84元醫療費的事實。3、保險單和繳費發票,欲證明原、被告間成立責任保險合同關系。
被告為支持自己的答辯意見,向法庭提交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投保單、商業險單及保險銷售事項確認書各一份,欲證明訂立合同時已向原告告知自費藥品不予賠償。
被告對原告提交的證據1、2均無異議;對證據3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該份證據可以證明訂立合同時已向原告告知自費藥品不予賠償。
原告對被告提交的證據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被告訂立合同時并未向其告知自費藥品免賠的事項。
經法庭舉證、質證、認證,對下列證據的證明效力予以確認:1、原告提交的高吉芳醫療費票據6份,證明發生交通事故后,高吉芳花去醫療費13524.84元;2、原告提交的甘肅省白銀市白銀區人民法院(2016)甘0402民初731號民事判決書一份,證明原告已向高吉芳支付上述醫療費;3、原告提交的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保險單及繳費發票,證明原告強灣鄉人民政府為其所有的甘DXXX21號輕型貨車在被告處投保了第三者責任險、交強險,保險金額分別為20萬元、12.2萬元,保險期為2015年10月21日至2016年10月20日止。被告提出該份證據可以證明已向原告告知自費藥品免賠的事項。但是,繳費發票只顯示原告繳納保險費的金額,在保險單中記載了原告保險車輛的基本情況、投保的險種、保險金額等,在重要提示欄的第三項記載了“責任免除”字樣,卻未具體寫明自費藥品價款屬于被告免除保險責任范圍。故此,被告的質證意見不能成立,不予采納。被告提交的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投保單、商業險單及保險銷售事項確認書各一份,仍未記載“自費藥品價款被告免除保險責任”字樣,故對該份證據的證明效力不予確認。
經審理查明,2015年10月21日原告強灣鄉人民政府為其所有的甘DXXX21號輕型貨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等險種,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的保額分別為12.2萬元、20萬元。保險期間為2015年10月21日至2016年10月20日。2015年11月17日16時許,原告王X甲駕駛甘DXXX21號輕型貨車在強灣鄉聶家窯村村民委員會門前與行人高吉芳相撞,致高吉芳受傷,發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門認定原告王X甲負事故全部責任,高吉芳無責任。事故發生后原告王X甲支付高吉芳醫療費13524.84元,現原告訴請某保險公司支付。高吉芳的護理費、傷殘補助金等共計27094.45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支付。
本院認為,責任保險是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本案中,在合同約定的保險期內,發生了交通事故,被保險人指定的駕駛員王X甲駕駛被保險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致第三者高吉芳受傷,王X甲承擔全部責任。對駕駛員應承擔的賠償責任,保險人在保額范圍內有義務全部承擔。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在商業險的保額范圍內再行賠付,仍有不足的,由侵權人予以賠償。高吉芳因交通事故花去的醫療費為13524.84元,在交強險和商業險的保額范圍內,被告某保險公司應當賠付。現原告王X甲已向第三者支付了醫藥費,則被告向高吉芳支付的賠償款應當支付給原告王X甲。被告辯解要剔除3248元自費藥款。因其提交的保險單、確認書未明確載明對因交通事故損害產生的醫療費要按基本醫療保險的標準核定醫療費,則被告提出對自費藥品免除保險責任的辯解意見無證據支持,不予采納。故此,原告的訴訟請求合法有據,應當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那個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第十九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向原告王X甲支付醫療費13524.84元。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69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收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甘肅省白銀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雒煥秀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書記員 胡國琴
附:本案適用的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六十五條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_x000B_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負的賠償責任確定的,根據被保險人的請求,保險人應當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被保險人怠于請求的,第三者有權就其應獲賠償部分直接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_x000B_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未向該第三者賠償的,保險人不得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_x000B_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那個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六條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以下簡稱商業三者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則確定賠償責任:
(一)先由承包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
(二)不足部分,由承包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
被侵權人或者近親屬請求承包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優先賠付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第十九條保險合同約定按照基本醫療保險的標準核定醫療費,保險人以被保險人的醫療支出超出基本醫療保險范圍為由拒絕給付保險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險人有證據證明被保險人支出的費用超過基本醫療保險同類醫療費用標準,要求對超出部分拒絕給付保險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三條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