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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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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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7102民初33號 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開遠鐵路運輸法院 2016-11-17
原告:田XX,男。
委托訴訟代理人:朱XX,云南華匯(文山)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代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姚XX,云南華匯(文山)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某保險公司。
負責人尚松林,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林XX,男,該公司員工。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X,男,該公司員工。
原告田XX與被告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登記立案后,原告向本院申請對被保險車輛云H×××××號車的車輛損失進行評估,本院準許原告的申請,依法選定并委托云南云通司法鑒定中心(以下簡稱云通鑒定中心)對上述車輛進行車輛損失評估,云通鑒定中心于2016年8月24日作出鑒定意見。本案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由審判員馬勁森擔任審判長,與審判員胡會東、代理審判員陳俊霖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9月2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田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朱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林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車輛維修費62000元、車輛損失鑒定費用7000元、停運損失181472元、停運損失鑒定費用4000元;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原告當庭變更訴訟請求,將車輛維修費變更為93800元,以上費用合計286272元。事實和理由:原告將其所有的云H×××××號車(該車掛靠于開遠市鑫城汽車服務有限公司文山分公司,但實際所有人為原告田XX)向被告投保了車輛損失險、商業三者險等保險,其中車輛損失險的保險金額為95000元,保險期限自2013年11月21日0時起至2014年11月20日24時止。2014年5月23日,云H×××××號車在麻栗坡縣八布鄉鎖山口至新田路段發生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及時報案,被告接到報案后將該車拖至西疇縣興街鎮修理廠后,拒絕為其定損修復,導致至今該車一直停放于修理廠無法從事運輸。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遂訴至法院,提出前述訴訟請求。
被告某保險公司當庭答辯稱:1、云H×××××號車在我公司投保了責任限額為95000元的車輛損失險,交通事故發生后,我公司派員查勘,查勘人員認為應以定損修復為主,修理費大約2萬元,但原告要求按報廢處理。因未能達成一致意見,修理廠未對車輛進行修理,造成損失擴大。2、對于原告訴請的相關費用,因為原告不同意定損修復,導致損失擴大,故修理費不同意鑒定意見的金額,只應理賠事故發生時的直接損失,對擴大部分的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車輛損失鑒定費不予認可;停運損失、停運損失鑒定費不屬于保險公司在車損險中的理賠范圍,且該費用與我公司無關。
綜合雙方當事人的訴辯主張,本案的爭議焦點為:1、云H×××××號車的車輛損失程度及具體金額2、停運損失、鑒定費用是否應由被告承擔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及爭議焦點,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當庭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原告向本院提交并出示了以下證據:
1、身份證復印件、車輛行駛證復印件、道路運輸證復印件,欲證實原告主體資格、云H×××××號車的車輛基本信息,該車系運營車,具有運輸資質。
2、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駕駛證,欲證實原告持有B2駕駛證和從事貨物運輸的資格,具有駕駛該車輛并從事貨物運輸技能。
3、開遠市鑫城汽車服務有限公司文山分公司出具的證明,欲證實云H×××××號車實際所有人為原告田XX。
4、車輛保險單及發票,欲證實云H×××××號車向被告投保保險及保險險種、責任金額。
5、云南豐泰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評估鑒定報告、鑒定費發票,欲證實云H×××××號車因被告拒絕定損修復,發生日停運損失為428元/天,以及鑒定費用4000元。
6、施救證明,欲證實交通事故發生后的施救情況。
經質證,被告某保險公司對原告提交的證據1、2、3、4、6均予以認可;不認可證據5的證明目的,認為停運損失不屬于車輛損失險的保險賠償范圍。
被告某保險公司在舉證期限內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
1、中國平安機動車輛保險條款(2009版),欲證實停運損失不屬于車輛損失險中的賠償范圍。
2、車輛拆檢前的照片10張,欲證實云H×××××號車在事故發生后、車輛拆檢前的原始狀態,維修費用應以事故發生后的直接損失確定。
經質證,原告認可證據1的真實性,但不認可證明目的,認為保險條款中未明確說明賠償范圍;認可證據2的真實性,但認為照片是保險公司的查勘人員所照,僅能反映事故發生時車輛外觀情況,不能證明車輛的具體損失。
原告田XX申請對本案被保險車輛云H×××××號車車輛損失進行鑒定,本院準許原告的申請,依法委托云通鑒定中心對該車進行車輛損失鑒定,云通鑒定中心出具云通司鑒中心[2016]財損鑒字第00030號鑒定意見書,意見為:云H×××××號車因此次事故造成的損失評估鑒定為93800元。
經當庭出示并質證,原告對鑒定意見無異議;被告不認可鑒定意見,認為只能賠償當時的直接損失,而不是車輛長時間擺放后的擴大損失。
根據雙方當事人舉證、質證意見及各方當事人的陳述,本院認為,對原告提交的所有證據1、2、3、4、6,被告提交的證據1、2,經本院核實,客觀真實、取證程序合法,與案件具有關聯性,本院予以采用。對于原告提交的證據5,僅能證明原告申請過鑒定,但停運損失不屬保險責任范圍,與本案不具有關聯性,本院不予采用。
對于原告申請,本院依法委托云通鑒定中心作出的鑒定意見,該鑒定意見程序合法,符合證據三性要求,故本院予以采用。
根據上述庭審確認的證據及當事人陳述,本院確認以下法律事實:
云H×××××號車的實際車主為原告田XX,該車登記車主為開遠市鑫城汽車服務有限公司文山分公司,該公司在被告處為云H×××××號車投保了車輛損失險、商業三者險等保險,其中車輛損失險的保險金額為95000元,保險期限自2013年11月21日0時起至2014年11月20日24時止。《中國平安車輛損失險保險條款》第六條約定:”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八)被保險人因保險車輛不能使用所遭受的損失以及發生的費用;……”
2014年5月23日,云H×××××號車在麻栗坡縣八布鄉鎖山口至新田路段發生交通事故,被告接到報案后,派查勘人員進行現場查勘,并將該車施救至西疇縣興街鑫麟汽車修理廠,雙方對車損協商未果,車輛至今未予修理。原告遂于2016年4月11日訴至本院,請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車輛維修費等損失。
審理中,原告在舉證期限屆滿前申請對本案被保險車輛云H×××××號車車輛損失進行鑒定,本院準許原告的申請,委托云通鑒定中心對該車進行車輛損失鑒定,云通鑒定中心作出云通司鑒中心[2016]財損鑒字第00030號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該車注冊日期為2009年11月26日,強制報廢日期為2024年11月26日,購買時價稅合計171500元,云H×××××號車因此次事故造成的損失評估鑒定為93800元。云通鑒定中心作出鑒定意見后,原告向云通鑒定中心繳納了鑒定費7000元。
另查明,原告田XX持有B2E類駕駛證、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具有駕駛該專項貨運車及從事運輸業的資格。
本院認為,云H×××××號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的車輛損失險保險合同成立并已生效,雙方均應恪守。本案中,原告所有的云H×××××號車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被告某保險公司應當在相應的保險責任范圍內進行賠償。本院具體評判如下:
一、關于被保險車輛云H×××××號車的損失金額。
云通鑒定中心出具的鑒定意見載明:該車發生事故造成車輛損壞,主要部件均需更換,已無修復價值,應做報廢處理,故該車因此次事故造成的財產損失即為該車發生事故前的實際價值?!吨腥A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投保人和保險人約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并在合同中載明的,保險標的發生損失時,以約定的保險價值為賠償計算標準。……保險金額低于保險價值的,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人按照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痹疲取痢痢痢痢撂栜嚨淖缘怯浫掌跒?009年11月26日,購買時價稅合計171500元,至2013年11月21日原、被告雙方訂立保險合同時,已使用48個月,按照雙倍余額折舊法,在訂立保險合同時,該車的實際價值為100310元,計算公式為:171500元×[1-(2/180)]48。
云H×××××號車投保時,保險金額95000元低于保險價值100310元,故本案中保險人應按照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94.71%(95000元÷100310元)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鑒定意見中載明該車至發生事故時已使用54個月,在事故發生前按照使用54個月折舊的價值為93800元,故本案中保險公司理賠車輛損失險的金額應為93800元×94.71%=88338元。
被告某保險公司認為,因原告不同意定損修復,導致損失擴大,故修理費不同意鑒定意見的金額,只應理賠事故發生時的直接損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后,應當及時作出核定;情況復雜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經本院釋明后,某保險公司未向本院提交交通事故發生后其積極核定車輛損失的證據,也未能提供能夠證實事故發生后原告要求保險公司將受損車輛損失核定為全損的證據,因此,某保險公司應對其怠于核定車輛損失致受損車輛未能及時修復而擴大損失的結果承擔責任。某保險公司關于其對損失擴大部分不予理賠的辯論意見,因無相關證據予以證實,本院不予采納。
云H×××××號車投保車損險時系不足額投保,本院根據云通鑒定中心對受損車輛價值評估所采用的雙倍余額折舊法,綜合車輛初始價值、投保時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鑒定意見中直接以54個月折舊計算的車輛價值等數據,依照保險法第五十五條確定的原則,按比例認定云H×××××號車的車輛損失為88338元。被告某保險公司向原告支付車輛損失的保險理賠金額后,云H×××××號車的車輛殘值應當歸某保險公司享有。
二、關于車輛損失的鑒定費。
原告申請對云H×××××號車的車輛損失進行鑒定,本院準許原告的鑒定申請。云通鑒定中心作出鑒定意見后,原告向云通鑒定中心繳納了鑒定費7000元。此項費用系查明本案車輛損失的必要、合理的費用。根據保險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本案中,因某保險公司怠于對受損車輛損失進行核定,造成原告為確定車輛損失支付了必要的鑒定費用,故該費用應由被告某保險公司承擔,且不受保險責任限額的限制。
三、關于停運損失、停運損失鑒定費。
停運損失并非法定的車輛損失保險范圍,且《車輛損失險》保險合同條款約定,被保險人因保險車輛不能使用所遭受的損失以及發生的費用,不在車損險保險賠償范圍內。此份保險合同成立并已生效,保險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故原告請求被告在車輛損失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向其賠償停運損失及相關鑒定費,與保險合同的約定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云H×××××號車的車輛損失險保險責任限額內向原告理賠的金額為:車輛損失88338元、車輛損失鑒定費7000元,共計95338元。某保險公司理賠后,云H×××××號車的車輛殘值歸某保險公司享有。
據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田XX支付理賠款95338元。
二、駁回原告田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5012元,由原告田XX負擔3358元,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1654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云南省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馬勁森
審 判 員 胡會東
代理審判員 陳俊霖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書 記 員 嚴 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