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陽市丕軍運輸有限責任公司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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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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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民終3490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6-10-26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安陽市殷都區。
負責人:張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樊XX,河南興鄴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安陽市丕軍運輸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安陽市殷都區。
法定代表人:邢X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該公司員工。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安陽市丕軍運輸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丕軍運輸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陽市殷都區人民法院(2016)豫0505民初6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樊XX,被上訴人丕軍運輸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改判上訴人賠償被上訴人51245.55元。事實和理由:被上訴人車輛損失超出車輛實際價值,上訴人最多按照實際價值進行賠償。根據保險合同約定以折舊率1.1%進行計算,涉案車輛已使用66個月,總折舊率為72.6%,推定車輛報廢,應根據實際價值進行賠付。新車購置價73800元,剩余價值20221.2元。一審認定損失金額38024元,超出17802.8元,超出部分無效,應減少賠償16912.66元。
丕軍運輸公司辯稱,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上訴人主張按折舊率計算賠償款,與保險合同約定不符。上訴人無權要求車輛報廢,所說的折舊就是報廢價值。
丕軍運輸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某保險公司賠償車輛損失、施救費、三者險損失等計82183.33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5年10月12日,原告司機劉公安駕駛豫E×××××、豫EXXX8掛重型貨車沿連天310國道行使至開封縣××太路交叉口時,駛出道路后車輛發生側翻,與在道路邊緣停放的牛新平駕駛的電動三輪車、胡娟娟駕駛的豫B×××××號小型車發生碰撞,造成三車不同程度受損的交通事故。劉公安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當事人牛新平、胡娟娟不負事故責任。事故發生后,原告賠付牛新平電動三輪車損失3100元、胡娟娟車輛損失1200元。車輛施救費9500元,原、被告雙方同意按8400元計付。豫E×××××車輛損失為18458.33元,豫EXXX8掛經安陽長青機動車價格評估鑒定有限責任公司鑒定,車輛損失為48024元,評估費1900元。豫E×××××、豫EXXX8掛車在被告處投保有交強險、機動車損失保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及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原告車輛在保險期間內第三次發生事故,按照保險公司汽車損失保險條款,免賠率為百分之五。一審法院認為,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原告的車輛損失為:豫E×××××車輛損失18458.33元;豫EXXX8掛車車輛評估損失48024元,因原告維修缺少與被告協商的證據,酌情扣除維修費用10000元。原告主車和掛車的兩項損失共計56482.33元,扣除百分之五免賠為2824.12元及100元無責交強險財產損失。扣除后的損失金額為53558.21元,加上施救費8400元、評估費1900元,共計元63858.21元,在機動車損失保險項目下賠付。牛新平電動三輪車損失3100元、胡娟娟車輛損失1200元共計4300元,在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險項目下賠付。以上原告損失總額為68158.21元,被告應及時給付原告。判決:一、限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安陽市丕軍運輸有限責任公司保險理賠款68158.21元;二、駁回原告安陽市丕軍運輸有限責任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審理查明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賠付被上訴人丕軍運輸公司所有的掛車損失依據是什么。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以新車購置價作為保險金額,雖保險合同中未載明保險價值,亦應認為此保險合同中已隱含以新車購置價作為保險價值的意思表示,保險人應以該保險金額即保險價值為限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機動車保險單載明以新車購置價73800元投保,保險金額為73800元,上訴人已按保險價值73800元收取保險費1770.68元,系投保人與保險人共同協商確認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規定,故保險合同合法有效。上訴人主張鑒定價值已超出車輛實際價值,應按實際價值進行賠付,但保險單載明保險金額73800元,而上訴人提供的營業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中雙方并未選擇保險金額的確定方式,本院認為保險價值應為73800元。被上訴人所有的豫EXXX8掛車經鑒定車損48024元,并未超過保險金額,一審又酌情扣除10000元,被上訴人無異議,車損實為38024元,一審判決上訴人賠付被上訴人豫EXXX8掛車車損38024元并無不當。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22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付文華
審判員 彭立輝
審判員 朱志偉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 宋 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