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XX與甲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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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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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晉中中法商終字第374號 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晉中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12-11
上訴人(原審被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晉中市太谷縣。
負責人李賀來,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武澍萍,山西民力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韓XX,男,漢族。
委托代理人趙銳,太谷縣胡村鎮(zhèn)法律服務(wù)所法律工作者。
上訴人甲保險公司因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太谷縣人民法院(2015)太商初字第5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審查明:2014年12月17日2時,韓XX雇傭司機韓金太駕駛自己所有的并掛靠呂維展名下的歐曼主掛冀DXXXXX、晉KXXX2掛號重型半掛車,在邢臺市邢臺縣邢左線60公里處,拐彎下坡時方向盤打不動主車掉溝,掛車在上面的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當天,韓XX車輛由左權(quán)縣祥云吊運安裝有限公司進行施救,韓XX支付施救費12000元,后由太谷縣宏凱汽修門市部將韓XX車輛從左權(quán)拉回了太谷,韓XX支付費用5500元,以上韓XX共支付施救費17500元。事故發(fā)生后,經(jīng)山西省榆次司法鑒定中心作出的榆次司法鑒定中心[2015]車鑒字第047號車輛損失價值司法鑒定意見書認定,韓XX車輛損失為74920元。另查明,事故車輛冀DXXXXX/晉KXXX2掛登記車主為呂維展,實際經(jīng)營人為韓XX,該車又以吳寶峰的名義在甲保險公司投保,主車冀DXXXXX投保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一份,其中財產(chǎn)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商業(yè)險一份,其中機動車損失保險限額為319500元,晉KXXX2掛車投保有商業(yè)險一份,其中機動車損失保險限額為72000元。事故發(fā)生時均在承保期限內(nèi)。
原審認為:韓XX雇傭司機韓金太駕駛其實際所有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事實清楚,應(yīng)予認定。韓XX請求的施救費25000元,僅提供17500元票據(jù),因此對施救費17500元予以認定。對于韓XX請求的車損74920元和鑒定費3000元,提供了山西省晉中市榆次司法鑒定中心[2015]車鑒定字第047號車輛損失價值司法鑒定意見書以及鑒定費票據(jù),甲保險公司無異議,對此項費用予以支持。
原審判決:甲保險公司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理賠韓XX施救費17500元、車輛損失費74920元、鑒定費3000元,共計95420元。如不按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的,應(yīng)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付款利息。
宣判后,甲保險公司不服,上訴稱,原審法院認定被上訴人車損維修費錯誤,應(yīng)按實際修復(fù)價值為準,并減去殘值和折舊費。施救費、沒有按《施救費收費標準》收取。鑒定費、訴訟費依據(jù)合同約定由被上訴人承擔,請求撤銷原判決,依法改判。
韓XX口頭辯稱,原判決合法有效,請求維持原判。
二審查明的事實與原審一致。
本院認為:關(guān)于韓XX主張的車損、鑒定費、施救費,韓XX提供了山西省榆次司法鑒定中心[2015]車鑒定字第047號車輛損失價值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費票據(jù)、施救費票據(jù),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甲保險公司應(yīng)予以理賠。關(guān)于案件訴訟費,應(yīng)由案件敗訴方予以承擔。本院對甲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與理由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174元,由甲保險公司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楊正平
審判員 胡曉明
審判員 梁秀梅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書記員 田晶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