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縣德慎元運輸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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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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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晉中中法商終字第381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晉中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11-02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地址:榆次區。
負責人李志雄,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李靜,山西民力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祁縣德慎元運輸有限公司。地址:晉中市祁縣。
法定代表人高翔,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楊素珍,女,漢族,山西省司法工作者協會晉中辦事處法律工作者,住榆次區。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祁縣德慎元運輸有限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山西省晉中市榆次區人民法院(2015)榆商民一初字第12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查明,2015年3月26日05時35分許,祁縣德慎元運輸有限公司雇傭的司機王俊海駕駛晉KXXXXX、晉KXXX9掛號陜汽牌重型半掛貨車,沿京昆高速由西向東行駛至381KM+600M處時,與中央護欄發生碰撞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王俊海受傷、晉KXXXXX、晉KXXX9掛號陜汽牌重型半掛貨車損壞的交通事故。經山西公安廳交警總隊高速公路管理處一支隊三大隊進行責任認定,王俊海承擔事故全部責任。王俊海所駕車輛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有交強險、100萬元的商業三者險、20000元的貨損險以及車損險(主車320000元,掛車72000元)。交強險保險期間從2014年9月16日至2015年9月16日,其他保險期間從2014年9月21日至2015年9月20日。在貨損險保單中,約定絕對免賠額為1000元或損失金額的10%,取高。事故發生后,祁縣德慎元運輸有限公司支付施救費33000元,賠償路產損失94764元,賠償貨物損失4144元。支付王俊海醫療費3267元,經榆次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晉KXXXXX、晉KXXX9掛號陜汽牌重型半掛貨車的損失金額為105060元。祁縣德慎元運輸有限公司支付鑒定費4200元。原審庭審中,祁縣德慎元運輸有限公司主張車輛損失費105060元,鑒定費4200元,施救費33000元,路產損失費94764元,貨物損失費4144元,王俊海醫療費5000元。某保險公司則認為王俊海醫療費有部分票據為非正規票據,同時提出重新鑒定申請,要求對晉KXXXXX、晉KXXX9掛號陜汽牌重型半掛貨車的損失進行重新鑒定,但某保險公司未在該院指定期間內預交鑒定費。
原審認定,祁縣德慎元運輸有限公司在某保險公司處為其所有的晉KXXXXX、晉KXXX9掛號陜汽牌重型半掛貨車投保交強險、商業三者險、車輛損失險、貨損險等,雙方已形成保險合同關系,在發生保險事故后,某保險公司應依約進行理賠。祁縣德慎元運輸有限公司要求某保險公司賠償車輛損失費、鑒定費、施救費、路產損失等、貨物損失費的主張,于法有據,證據充分,該院予以支持,但貨損金額應依約免賠1000元。關于祁縣德慎元運輸有限公司要求某保險公司賠償王俊海醫療費一節,因其提供的部分票據確為非正規票據,故該院僅對其提供的正規票據予以支持。某保險公司雖對祁縣德慎元運輸有限公司提供的車損鑒定有異議,并提出重新鑒定申請,但未在該院指定期間內預交鑒定費用,依法應視為放棄重新鑒定權利。
原審判決:一、限某保險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給付祁縣德慎元運輸有限公司保險理賠款243435元。二、駁回祁縣德慎元運輸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宣判后,某保險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其上訴請求及主要的上訴理由是:原審判決認定的被上訴人的車損錯誤,被上訴人提供的司法鑒定報告是其單方委托的,價格偏高,且沒有核減殘值,不能作為定案依據;原審判決上訴人承擔訴訟費、鑒定費錯誤;原審認定的施救費、路產損失過高。綜上,原審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請求撤銷原判,依法改判。被上訴人祁縣德慎元運輸有限公司答辯稱:上訴人未在舉證期間提供被上訴人的車輛損失,且未在法院指定的時間內交納重新鑒定的費用,視為自動放棄該權利,被上訴人在原審中提供了合法有效的車損鑒定報告,因此被上訴人的車損應以鑒定書認定;訴訟費、鑒定費依據保險法應由上訴人承擔;施救費、路產損失是被上訴人因交通事故產生的合理費用,且被上訴人已實際支付,原審中我們也提供了相關的票據,應予認定。綜上,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經二審審理查明的基本事實與原審查明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本案在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問題是:原審認定的車損數額是否適當;原審所確定的訴訟費、鑒定費的負擔是否正確;原審認定的施救費、路產損失數額是否正確。本案中,關于車損數額,被上訴人在原審中提供了榆次司法鑒定中心[2015]車鑒字第083號司法鑒定意見書證明其車輛損失,上訴人對該鑒定意見提出異議,并申請重新鑒定,但未在原審法院指定的期間內交納鑒定費用,依法應當視為其放棄重新鑒定的權利,同時其亦應當承擔舉證不能之不利后果,原審依據被上訴人提供的該鑒定意見認定本案車損合法有據,本院應予維持;經查,該鑒定意見在晉KXXXXX/晉KXXX9掛貨車配件維修項目一欄載明“大架等配件已減殘值”的內容,故本院對上訴人上訴稱車損未減殘值之理由不予采納;關于鑒定費用,屬被上訴人為確定保險事故的損失數額所支出的合理費用,依據保險法的規定該費用應由上訴人承擔;關于訴訟費用,原審所確定的訴訟費用的負擔符合《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規定,本院予以維持;關于施救費及路產損失,被上訴人提供了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太舊路政大隊為其出具的公路賠償通知書及支付路產損失及施救費的正規發票等證據,證實該兩項費用為其因本案所涉交通事故所實際支出的費用,原審法院依據上述證據認定該兩項費用,證據充分,本院予以維持。綜上,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對其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4955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李宏麗
審 判 員 許 俊
代理審判員 元曉鵬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書 記 員 李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