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XX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18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 作者:
(2015)晉中中法商終字第364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晉中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11-06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地址晉中市祁縣。
代表人楊文燕,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李靜,山西民力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郭XX,男,漢族。
委托代理人劉寶文,男,漢族,住太谷縣。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郭XX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祁縣人民法院(2015)祁商初字第17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查明,原告郭XX是晉KXXXXX、晉KXXX5掛大貨車的實際經(jīng)營人,晉KXXXXX號牽引車掛靠登記在祁縣忠信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名下,郭XX以該公司的名義為該車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有限額323000元機動車損失險、不計免賠險等,保險期間為2014年10月29日至2015年10月28日。
2015年4月29日16時30分許,趙春貴駕駛郭XX的上述車輛行駛至108國道與祁縣縣城東外環(huán)交叉路口處時,與前方同向行駛的杜智駕駛的晉KXXXXX、晉KXXX1掛大貨車發(fā)生追尾碰撞,造成雙方車輛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2015年4月30日祁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第2015042902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趙春貴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杜智無責任。事故發(fā)生后,郭XX支出將車輛從事故地拖至太谷縣修理的拖車費2500元,至今該車輛未修復,為確定車輛損失,審理中郭XX申請司法鑒定,2015年6月2日經(jīng)本院委托山西省榆次司法鑒定中心對其車輛損失作了鑒定,鑒定車損為97670元(殘值已扣除),郭XX支出鑒定費3500元。經(jīng)本院核定,本次事故造成郭XX的損失有:1、車損97670元,2、車損鑒定費3500元,合計:101170元。
經(jīng)當庭舉證、質證,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原、被告的陳述,原告提供的證據(jù)有事故責任認定書、保險單、機動車行駛證、司機的駕駛證、準駕證復印件、祁縣忠信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的證明材料、山西省榆次司法鑒定中心車損鑒定意見書、鑒定費票據(jù)。
原審認為,原告郭XX是晉KXXXXX號牽引車的實際經(jīng)營人,為該車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有機動車損失險、不計免賠險,該保險合同依法成立,具有法律效力。雖然郭XX不是該保險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但是依據(jù)《保險法》第四十八條之規(guī)定,郭XX作為車輛實際所有人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有權向被告保險公司請求賠償。本次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被告作為原告車輛的承保方應依合同約定在保險責任限額內對原告的損失予以理賠。原告主張賠付在事故中的各項損失,對于車損金額問題,經(jīng)本院委托鑒定機構作出的鑒定結論,客觀真實合法,被告認為車損結論過高的異議沒有相關證據(jù)支持,故本院予以采納司法鑒定確認的車損價值。對于原告主張的施救費,實際是將車輛從事故地祁縣拖至太谷縣支出的拖車費,該費用不具有經(jīng)濟合理性,屬于自行擴大的損失,對原告的該項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對于鑒定費由誰負擔問題,在被告未能主動及時定損的情況下原告提起訴訟并申請司法鑒定,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該鑒定費應由被告保險公司承擔;對于訴訟費用由誰負擔的問題,依據(jù)《訴訟費用繳納辦法》之規(guī)定,按照由敗訴方負擔的一般原則,被告保險公司應承擔相應的訴訟費。綜上所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四十八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原審判決:一、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給付原告郭XX車損理賠款97670元,鑒定費3500元,共計101170元。二、駁回原告郭XX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303元,減半收取1151.50元,由原告郭XX負擔28.5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1123元。
一審判決后,某保險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上訴請求:撤銷原判,發(fā)回重審或依法改判。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有被上訴人承擔。上訴理由:一審法院采納鑒定意見書有誤。被上訴人的車輛已經(jīng)修復,應當提交修車發(fā)票和修理明細。事故發(fā)生后,上訴人對被上訴人所有的車輛進行定損,被上訴人予以拒絕,導致上訴人無法正常履行賠付義務。而鑒定意見書中采納的價格基準日不客觀不真實,關鍵零件的更換和價格不符合實際,故請求重新鑒定,以核實車輛的實際修復金額。鑒定費、訴訟費不屬于保險責任,上訴人不應承擔。
被上訴人郭XX的答辯意見是,車損鑒定是一審法院委托鑒定機構作出的鑒定,也通知上訴人參加,鑒定機構作出鑒定后,鑒定結果依法送達了上訴人,一審時上訴人并未提出重新鑒定,二審提出與法相悖。關于修車發(fā)票,一審判決前,車還沒有修好。原審的鑒定程序合法,結論公正,鑒定費依法應由上訴人承擔。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經(jīng)二審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查明一致。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是原審判決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車損理賠款97670元,承擔鑒定費3500元是否正確。經(jīng)查,本案涉及的車損理賠金額,依據(jù)的是原審法院委托鑒定機構作出的鑒定意見,在原審審理期間,該鑒定意見已經(jīng)送達各方當事人并經(jīng)當庭質證,上訴人并未提出重新鑒定的申請,該鑒定意見客觀真實,故原審予以采信。現(xiàn)上訴人認為車損理賠款鑒定結論過高,但該主張無相關證據(jù)支持,故對此上訴意見本院不予支持。鑒定費屬于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實的損失程度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費用,依法應當由上訴人承擔。綜上,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對其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審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適用法律正確,本院應予以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303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張曉軍
代理審判員 溫志光
代理審判員 楊姣瑞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書 記 員 張亞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