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XX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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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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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晉中中法商終字第241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晉中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7-08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地址:晉中市。
負責人李志雄,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李靜,山西民力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羅XX,女,1979年10月6日,漢族。
委托代理人溫丁浩,山西晉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羅XX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榆次區人民法院(2015)榆商民一初字第3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靜,被上訴人羅XX的委托代理人溫丁浩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查明,2014年8月27日,案外人任虎駕駛羅XX所有的晉KXXXXX(晉KXXXXX)掛車,行駛至省道317線140公里200米處,因下雨路滑,車輛失控駛出路外,撞到護欄,造成車輛護欄損壞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任虎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羅XX產生拖車費3000元、施救費7500元、鑒定費7000元,賠償路產14950元,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羅XX提出對其車損進行鑒定,該院司法輔助中心委托山西省榆次司法鑒定中心對晉KXXXXX(晉KXXXXX)掛車的車損進行鑒定,鑒定損失為74210元,羅XX支付鑒定費7000元。原審庭審中,羅XX主張由某保險公司賠付車損等共計106660元。因某保險公司不同意羅XX的主張,協議不成為本案事實。
另查明,羅XX為晉KXXXXX(晉KXXXXX)掛車在某保險公司投有交強險和限額分別為18萬元車損險,20萬元的第三者責任險,不計免賠等險種,保險期間從2014年3月6日起至2015年3月5日止;晉KXXXXX(晉KXXXXX)掛車的登記車主為案外人郝常順,實際車主為羅XX。郝常順于2013年5月12日將該車出售給羅XX時,雙方約定,該車的所有一切權益歸羅XX。
原審認定,羅XX為其所有的晉KXXXXX(晉KXXXXX)掛車與某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的表示,且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為有效合同,雙方均應遵照執行。在保險合同履行過程中,投保車輛發生保險事故,某保險公司應按照合同約定賠付羅XX損失。羅XX在發生事故后,已賠付第三者的合理損失,某保險公司應在保險范圍內予以支付。羅XX主張的拖車費3000元、施救費7500元、路產損失14950元,數額適當,證據充分,該院依法予以支持;關于羅XX主張74210元車損一節,雖然某保險公司提出應按實際價值賠付的抗辯,但是由于某保險公司是按新車購置價收取的保費,并未按照實際價值收取保費,其辯解有違誠實信用與公平原則;某保險公司要求對車損重新鑒定一節,由于該鑒定是在法院主持下,雙方共同同意情況下進行了的鑒定,而且某保險公司并未提出實質性的異議,故其主張該院不予支持。
原審判決:限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在機動車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付羅XX路產損失2000元;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付羅XX路產損失12950元;在車損險限額內賠付羅XX施救費7500元、拖車費3000元、車損74210元;共計99660元。
宣判后,某保險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其上訴請求及主要的上訴理由是:1、原審判令上訴人承擔車損74210元超出實際價值,不符合實際情況,該車已使用77個月,應按折舊后價格賠償;2、原審多判上訴人車損殘值800元;3、根據保險合同約定,訴訟費、鑒定費等費用不屬于保險合同賠償范圍,故上訴人不承擔。綜上,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上訴人不承擔多判的54682元,并判令案件受理費等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被上訴人羅XX答辯稱: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經二審審理查明的基本事實與原審查明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問題為:原審認定的車損數額是否正確;原審確定的訴訟費、鑒定費的承擔是否適當。
關于車損數額,本案中,原審法院依照山西省榆次司法鑒定中心[2015]車鑒字第22號司法鑒定意見書的鑒定結論認定了被上訴人羅XX所有的晉KXXXXX重型半掛牽引車的車損,合法有據,本院依法予以維持。經本院審查,該鑒定意見書在晉KXXXXX重型半掛牽引車配件維修項目費用一欄注明“前橋、鋼板等配件已減殘值”,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上訴主張原審多判上訴人車損殘值800元,但未對其該項主張提供證據予以證明,故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對于訴訟費用,原審法院依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規定及案件的具體情況,確定訴訟費用的負擔,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鑒定費用,屬被上訴人為確定保險事故的損失數額所支出的合理費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該筆費用依法應由上訴人承擔。綜上,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其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17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許 俊
審 判 員 白雁軍
代理審判員 元曉鵬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書 記 員 李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