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物通環球物流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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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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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4民終82號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二審 民事 北京鐵路運輸中級法院 2016-12-22
上訴人(原審被告):北京物通環球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陽區。
法定代表人:程XX,總經理。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東城區。
法定代表人:馮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魏XX,北京市華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黃X,北京市華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北京物通環球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物流公司)與被上訴人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不服北京鐵路運輸法院(2016)京04民初39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物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程XX,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魏X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物流公司的上訴請求:撤銷北京鐵路運輸法院(2016)京7101民初392號民事判決,發回重審或依法改判駁回某保險公司的訴訟請求;本案一審、二審訴訟費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事實和理由:第一,物流公司作為投保人交納了保險費,某保險公司無權向物流公司追償;第二,物流公司不是實際承運人,也不是侵權人,不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三,公估公司是保險公司聘請的,物流公司沒有參與到公估中;第四,涉案貨物有可能是在裝卸過程中發生損失,而非運輸中發生。
某保險公司辯稱,第一,根據保單內容,投保人是盛大公司。運輸合同是物流公司和盛大公司簽訂的,運費是由物流公司替盛大公司承擔的;第二,物流公司作為第三人和實際承運人,某保險公司有權向其追償;第三,公估公司出具的公估報告具有可信力;第四,運輸途中貨物受損的責任應當由承運人負責。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4年6月20日,某保險公司向盛大公司簽發了保險單號×××的貨物運輸保險單,記載:被保險人為盛大公司,保險貨物項目為防爆電加熱器、控制箱、配件箱9件,保險金額為80萬元,裝載運輸工具×××,自天津武清區至江西九江縣港口街鎮,承保險別為公路貨物運輸保險,本保單絕對免賠額1000元或損失金額的10%,以高者為準。盛大公司就上述9件貨物委托物流公司運輸,2014年6月21日,物流公司就該批貨物向盛大公司出具貨物承運合同,記載運費9500元,保險額80萬元,保險費900元,運費合計10400元。2014年6月24日,物流公司出具《事故說明報告》記載:盛大公司委托我公司從天津武清區運到江西省九江縣的電熱器,經收貨人現場檢查發現,電加熱器在運輸途中受損。原因:由于運輸路途遙遠,顛簸,設備之間發生摩擦碰撞造成。
后盛大公司向某保險公司報案,并提出索賠申請,索賠金額為81920元,其中四件電加熱器維修費66920元,維修往返運輸費15000元。盛大公司向某保險公司提供了《出險經過報告》、加熱器修復合同、維修費發票、貨物承運合同、運輸費發票等理賠材料。2014年6月25日某保險公司委托平量行保險公估(上海)有限公司武漢分公司(以下簡稱公估公司)對受損保險貨物進行了查勘、定損。公估公司經查勘,認為盛大公司提出的維修金額明顯高于市場行情,并以此為由與盛大公司進行了友好協商,確認維修費為20000元,認為受損貨物送廠維修的往返運費合理,但應扣除發票上11%的增值稅,確認往返運輸費為13513.51元,兩項合計金額再扣除10%的免賠額,最終結論是:實際賠付金額應為30162.16元。盛大公司同意以30162.16元作為最終理賠金額,并同意在某保險公司支付上述款項后,解除某保險公司就本次保險事故應承擔的賠償責任。2015年1月9日,盛大公司收到某保險公司支付的保險賠款30162.16元。2015年1月12日,盛大公司向某保險公司出具30162.16元的收據及權益轉讓書。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本案中,盛大公司托運的貨物在物流公司承運過程中受損,物流公司依法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某保險公司已依據保險合同就盛大公司本次托運的公路運輸貨物修復及送修往返運費損失30162.16元對被保險人盛大公司進行了賠付。故某保險公司有權在其賠付金額范圍之內,代盛大公司向致害第三者物流公司追償。某保險公司請求物流公司賠償貨物修復損失30162.16元,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予以支持。經本院依法公告傳票傳喚,物流公司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應訴、答辯,不影響本院依法缺席判決。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條、第三百一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缺席判決:被告北京物通環球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某保險公司貨物損失三萬〇一百六十二元一角六分。
本院二審期間,物流公司提交了兩份證據,一是物流公司與盛大公司簽訂的《運輸協議書》,證明物流公司投保的目的是為了規避自身風險;二是物流公司與魏方亮簽訂的《運輸協議》,證明應由魏方亮實際承擔責任。
經本院庭審質證,某保險公司對物流公司與盛大公司簽訂的《運輸協議書》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不認可,認為沒有原件;對物流公司與魏方亮簽訂的《運輸協議》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亦不認可。本院對上述證據認定如下:本院認可物流公司與盛大公司簽訂的《運輸協議書》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物流公司與魏方亮簽訂的《運輸協議》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留待本院認為部分再作分析。
本院另查明:2014年6月20日,物流公司與盛大公司簽訂了《運輸協議書》,約定為了規避運輸途中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和意外事件可能帶來的風險,盛大公司委托物流公司向保險公司購買保險;保險費由物流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與本院查明的事實一致,本院依法予以確認。
上述事實有保險單、貨物承運合同、《事故說明報告》、索賠申請書、索賠確認書、運輸費發票、公估報告、中國農業銀行入賬通知、收據及權益轉讓書、《運輸協議書》及當事人陳述等證據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本案的爭議焦點系某保險公司是否有權向投保人物流公司代位求償其向被保險人盛大公司賠償的保險金。
首先,根據物流公司與盛大公司簽訂的運輸合同,物流公司負有接受盛大公司委托向保險公司購買保險,并承擔保險費的義務。后物流公司與某保險公司簽訂了以盛大公司為被保險人的公路貨物運輸保險合同。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保險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本院認定案涉保險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案涉保險事故發生后,某保險公司依據該保險合同應當向被保險人盛大公司賠償保險金。某保險公司自向被保險人盛大公司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盛大公司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其次,物流公司與盛大公司簽訂有運輸合同,物流公司應當將貨物安全運輸到目的地,否則要依約承擔賠償責任。現物流公司運輸的貨物出現毀損,物流公司稱貨損有可能系在貨物裝卸過程中發生,但未提供證據證明,也未提供證據證明貨物毀損是不可抗力等可以免責的事由,故物流公司應向托運人盛大公司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公估公司對貨損部分核定了最終理賠金額,物流公司雖不認可,但未能提供反證予以否定,原審判決對公估公司核定的最終理賠數額予以認可并無不妥。
再次,投保人物流公司與保險人簽訂的公路貨物運輸保險合同明確約定被保險人系盛大公司,故投保人物流公司主張其為被保險人,沒有事實依據,本院不予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除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或者其他組成人員故意造成本法第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的保險事故外,保險人不得對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或者其他組成人員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該規定并未禁止保險公司向投保人行使代位求償的權利,故投保人亦可成為保險代位求償關系中的第三者。本案中,投保人物流公司并未作為被保險人投保責任險,其投保的公路貨物運輸保險,保障的對象是被保險人盛大公司,因此投保人物流公司并不在案涉公路貨物運輸保險的保障范圍內,而物流公司作為承運人,對承運貨物造成的損失應當向盛大公司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因此,某保險公司在賠償金額范圍內有權對物流公司行使代位求償權。物流公司關于某保險公司無權向其行使代位求償權的上訴理由,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另外,物流公司主張實際承運人是魏方亮,應由魏方亮負責,對此本院認為,物流公司提交的與魏方亮的《運輸協議》即使為真實,其與魏方亮之間的責任分擔問題系兩者之間的內部關系,并不能對抗某保險公司,該《運輸協議》與本案并無關聯性。就相關損失問題,物流公司可另行解決。
綜上所述,物流公司的上訴請求依據不足,應予駁回;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五百五十四元,由北京物通環球物流有限公司負擔(已交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冀 東
審判員 高 晶
審判員 溫志軍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張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