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XX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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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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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寧0422民初2720號 保險糾紛 一審 民事 西吉縣人民法院 2016-12-08
民事判決書
(2016)寧0422民初2720號
原告:楊XX,男,漢族,個體工商戶,住寧夏西吉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寧夏順悅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西吉縣。
負責人:張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男,該公司員工,住西吉縣。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原告楊XX與被告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楊XX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楊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損失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車輛損失161612.80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4年9月,原告花費25萬余元購得北京現代BHXXX0MAY多用途乘用車一輛(車架號LBXXXBND8EZXXX272、車牌號寧DXXX37)。2016年9月29日,原告在被告處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機動車損失保險、第三者責任保險和不計免賠險,保險期間自2016年9月29日0時起至2017年9月28日24時止。2016年10月27日,原告駕駛該車在西吉縣新營鄉大沙河村苛垴灣組公路上行駛時,車輛側滑將右前輪滑入路邊排水溝,致車輛損毀繼而起火并爆炸,原告向被告報告了保險事故,被告勘查后拒賠。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本次事故經我公司現場勘查后認定為車輛自燃,涉案車輛在我公司只投保了主險機動車損失險,未投保附加險車輛自燃險,故我公司拒賠。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對于當事人雙方沒有爭議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本案的爭議焦點是車輛的起火原因以及原告主張的損失能否在機動車損失保險項下賠償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楊XX主張其車輛損失應在機動車損失保險項下賠償,為此提供了接處警登記表、事故照片和保險單等證據,被告某保險公司對涉案車輛投保機動車損失險的事實以及車輛發生單方事故后起火燒毀的事實無異議,故本院認定原告楊XX已經完成了舉證責任。被告某保險公司辯解本次事故屬于車輛自燃,但未能提供消防部門出具的火災原因認定書等證據加以證明,也未申請本院對起火原因進行司法鑒定,被告某保險公司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本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本案原告楊XX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險,投保當日原告向被告足額交納了保費,雙方之間財產保險法律關系成立且合法有效,本案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被告某保險公司應當依照合同約定向原告楊XX履行保險賠付義務。
綜上所述,對原告楊XX的訴訟請求予以部支持,對被告某保險公司的辯解意見不予采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第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楊XX機動車損失保險金161612.8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532元,減半收取計1766元,由被告中國人民保險財產股份有限公司西吉支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固原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楊曉亮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八日
書記員辛亞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