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程X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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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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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5民初6906號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一審 民事 重慶市長壽區人民法院 2016-11-24
原告:某保險公司,營業場所重慶市梁平縣,組織機構代碼90820034-4。
負責人:李X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特別授權):黃寶存,重慶渝豪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程X,男,漢族,農村居民,住重慶市長壽區。
原告與被告程X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黃寶存,被告程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某保險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請求判令被告程X給付我公司為其代位賠償的交通事故車輛損失60645.32元及資金占用損失(從2016年9月7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至賠償款付清時止)。事實和理由:2016年1月17日21時30分,被告程X駕駛渝BXXXXX號小型客車行駛至長壽區菩提大道站前大道路口時,與張飛駕駛的渝FXXXXX號小型客車發生碰撞,造成兩車部分受損、渝BXXXXX號小型客車乘客程熙真受傷的交通事故。長壽區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認定,程X負事故主要責任,張飛負次要責任,程熙真無責任。事故造成渝FXXXXX號小型客車維修費、施救費合計88714元,渝BXXXXX號小型客車維修費、施救費合計2181.6元。渝FXXXXX號小型客車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保險限額20.64萬元的車損險及保險限額100萬元的商業三者險。我公司已向張飛賠付其車輛損失88714元,扣除我公司基于車損險應賠付張飛的26014.2元〈(88714元-2000元)×30%〉、基于交強險應賠付程X的2000元、基于商業三者險應賠付程X的54.48元〈(2181.6元-2000元)×30%〉,合計28068.68元后,程X應給付我公司60645.32元。
被告程X辯稱,我對事故經過及主次責任劃分無異議,但我認為不應按照三七來劃分比例。我所有的渝BXXXXX號小型客車投保了交強險,保險單暫時沒找到。我對原告要求我給付賠償款60645.32元無異議,但我現在沒有一次性付清的經濟能力,希望給予一定的履行期限,讓我分期償還。事發后我一直在與原告協商解決,并不是故意拖延時間,不同意給付資金占用損失。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6年1月17日21時30分,被告程X駕駛渝BXXXXX號小型客車行駛至長壽區菩提大道站前大道路口時,與案外人張飛駕駛的渝FXXXXX號小型客車發生碰撞,造成兩車部分受損、渝BXXXXX號小型客車乘客程熙真受傷的交通事故。長壽區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認定,程X負事故主要責任,張飛負次要責任,程熙真無責任。事故造成渝FXXXXX號小型客車修理費、施救費合計88714元,渝BXXXXX號小型客車修理費、施救費合計2181.6元。張飛系渝FXXXXX號小型客車車主,該車在原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車損險及商業三者險。事發后,張飛向原告提交《“代位賠償”案件索賠申請書》,請求原告先行賠付其車輛損失。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張飛指定的銀行賬戶打款88714元。張飛向原告出具《機動車輛索賠權轉讓書》,確認已收到原告支付的賠償款88714元,同意由原告就此向被告進行追償。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的陳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保險費專用發票、行駛證、車輛損失情況確認書、零部件更換項目清單、修理項目清單、修理費發票、索賠申請書、情況說明、便函、網上銀行電子回單、索賠權轉讓書等證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本案中,被告程X經認定負事故主要責任,應當按照相應的責任比例來賠償張飛的損失。原告某保險公司作為保險人,依據其與張飛簽訂的保險合同向張飛賠付車輛損失后,有權向被告進行代位求償。原告要求被告給付其代賠的車輛損失60645.32元(已扣除原告應代張飛向被告賠付的車輛損失2054.48元),被告予以認可,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稱其投保了交強險,其可在履行賠償義務后依據保險合同向保險人進行主張。原告請求計算資金占用損失,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程X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給付原告某保險公司車輛損失60645.32元;
二、駁回原告某保險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316元,減半收取658元,由被告程X負擔(原告已預交,本院在本判決生效后予以退還,限被告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向本院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喻霞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書 記 員 冉杰